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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團社團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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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社團的成立

  第三章  社團的組織機構

  第四章  社團的監督管理

  第五章  社團成員的權利義務

  第六章  社團的變更和註銷

  第七章  社團的經費來源

  第八章  社團的獎懲制度

  第九章  社團聯合會

  第十章  附則

  人力資源總處 制

  2005年11月16日

  集團社團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範集團社團的管理,維護社團活動秩序,促進社團在各方面健康繁榮的發展,豐富同仁的工餘生活,提升同仁素質,促進企業文化建設,積極支持集團各項工作,依照國家法律和集團有關規章,特制定本管理辦法。本管理辦法適用於集團所有事業群自辦的協會、社團等。

  第二條 社團的宗旨:融合 健康 創新 娛樂

  第三條 開展項目:

  (一) 體能性項目: 如球類、體操、田徑、登山、游泳、太極拳等;

  (二) 才藝性項目: 如舞蹈、樂器、合唱團、繪畫、書法、相聲、小品等;

  (三) 藝文性項目: 如朗誦、寫作、詩歌、讀書會等;

  (四) 學X性項目: 如演辯、談判、計算器等;

  (五) 服務性項目: 如慈幼等;

  (六) 嗜好性項目: 如集郵、攝影、橋牌、園藝、釣魚等;

  (七) 其它有益身心健康之活動皆可。

  第四條 參與對象:社團是集團同仁自願組織的群眾團體,凡集團同仁均可參加。

  第五條 各社團均接受文康活動主管部門---人力資源總處文康部的管理、指導和服務。在憲法、法律、公司規章、社團管理辦法及相關文件規定的範圍內活動,不得從事與社團管理辦法無關的活動。

  第六條 社團的基本任務:

  (一) 遵循和貫徹集團的教育培訓方針,促進同仁品德、智力、體能全面發展,培養和提高同仁的綜合素質;

  (二) 活躍同仁生活,服務和凝聚同仁;

  (三) 積極在才藝、文化、體育、學術、科技等領域開展內容健康向上、形式新穎、同仁樂於參與的工余活動,使同仁更加熱愛公司,增強對公司的向心力;

  (四) 加強園區企業文化建設,豐富員工工余文體生活,促進同仁融合、進步。

  第七條 推動方式:

  (一) 員工利用業餘時間學習、排練,定期舉辦各類活動讓團員有鍛煉機會;

  (二) 按個人興趣愛好和特長分級分類組織各類活動,聘請專業人士授課,提高技能;

  (三) 推薦優秀團員參加各類大型賽事和活動,擴大集團影響,提升集團形象。

  (四) 各社團舉辦重大活動,須提前一個月知會人力資源總處文康部,並呈報經費預算,待批准後方可開展;

  (五) 各社團開展重大活動時,人力資源總處給予經費、器材、場地、人員等大力支持。

  第八條 社團應與事業群團結協作,攜手並進,取長補短,積極支持集團各項工作,服從人力資源總處文康部統一管理和調度。

  第九條 本管理辦法所包含的各類活動,必須符合國家的憲法和法律以及地方法規,遵守集團規章制度,有利於廣大同仁的身心健康。

  第二章 社團的成立

  第十條 成立社團,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 發起人系集團同仁,且思想上進、熱愛集體、責任心強、績效良好;

  (二) 擔任社團幹部的同仁,須具備一定的工作能力和特長,同時能認真學習,績效良好。受集團紀律處分不滿一年者不得擔任社團幹部;

  (三) 擔任社團幹部的同仁,須由本人申請,並徵求直屬主管和所在事業群意見,最後由人力資源總處審核公布;

  (四) 同一事業群不能有相類似的兩個以上(含)社團(包括名稱、活動主要內容);

  (五) 有規範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組織機構中有2名以上的負責同仁;

  (六) 有明確的章程和相應的規章制度;

  (七) 聘請一名資深水平的專業人士作為社團指導教師;

  第十一條 申請籌備社團,發起人應向登記管理部門(人力資源總處文康部)提交下列材料,人力資源總處批准和備案:

  (一) 籌備申請書,申請書中應寫明成立新社團的目的、意義以及成立過程;

  (二) 擬成立社團的章程草案和相應的規章制度;

  (三) 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介紹以及廠牌複印件;

  (四) 社團負責人所在事業群人資主管就其擔任該項工作的書面意見;

  (五) 社團聘請的指導老師的基本情況介紹以及指導老師所在部門的證明;

  (六) 經費來源和物質條件;

  (七) 其它應說明的事項;

  (八) 接受社團申請的時間為每月第一周,其餘時間不受理社團的申請事項。

  第十二條 社團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 社團的名稱,其名稱應當反映社團的特色,並不與已有社團相衝突;

  (二) 社團的宗旨、活動範圍和活動方式;

  (三) 社團成員的資格及其權利、義務;

  (四) 社團的組織管理制度;

  (五) 社團的財務管理、經費使用的原則和辦法;

  (六) 社團負責人的條件、權限和產生、罷免的程序;

  (七) 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 社團終止的程序;

  (九) 應當由章程規定的其它事項。

  第十三條 文康部自收到本管理辦法第十一條所列全部有效檔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

  批准成立的社團,應當自登記管理部門批准之日起30日內召開會員大會,通過章程,產生執行機構和負責。

  籌備期間不得以社團的名義收取會費,組織籌備以外的活動。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該社團不予成立:

  (一) 社團宗旨、活動內容與範圍、社團管理不符合本管理辦法第二、三、五條規定;

  (二) 同一事業群已有性質相同或相近的社團;

  (三) 發起人受紀律處分不滿一年的;

  (四) 在申請籌備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五) 社團章程模糊不清,內容不詳,引人誤解的;

  (六) 其它不予成立的情況。

  第三章 社團的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社團由全體會員大會以及社團的各個負責部門組成。

  第十六條 社團會員大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是社團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本管理辦法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選舉和更換社團負責人;

  (二) 審議批准負責人的工作報告;

  (三) 對社團變更、註銷等事項做出決定;

  (四) 修改社團章程;

  (五) 監督社團財務活動。

  第十八條 社團會員大會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並將大會形成的決議報文康部備案。

  第十九條 社團主要負責人主要指社團正副社長、財務負責人以及各部門負責同仁,社團負責人由本社團成員通過會員大會選舉,經文康部審核批准后產生。社團的正副社長不得兼任財務負責人,財務應由專人負責。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繼續擔任或當選社團負責人:

  (一) 受到集團紀律處分的;

  (二) 曾因違反有關規定被撤職或社團被宣布解散或註銷的,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的社團負責人;

  第四章 社團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文康部負責下列監督管理工作:

  (一) 負責社團的成立、變更、註銷的登記和備案;

  (二) 對社團聘請集團內老師擔任顧問的申請進行審查批准;

  (三) 對社團日常活動進行指導;

  (四) 各社團開展重大活動時,人力資源總處給予經費、器材、場地、人員等大力支持

  (五) 對社團違反本管理辦法的問題進行監督檢查和處理。

  第二十二條 社團日常活動經費應由文康部劃撥解決。在集團重大節日期間所需舉辦的活動或文藝匯演等,經費由集團統一報批(具體見第七章) 。

  社團接受捐贈、資助,必須向登記管理部門報告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有關情況,並向全體社員公布。

  第二十三條 社團必須遵守有關財務管理制度,接受登記管理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四條 社團不得刻制公章,經登記管理部門批准,可以使用藝術圖標和其它標誌。

  第二十五條 社團開展全集團性的活動必須向人力資源總處文康部申請。未經批准擅自舉辦的,經費不予報批,造成不良後果的取消其合法社團資格。

  第二十六條 社團可以建立網頁,內容要求積極向上,能定期更新,並經文康部審核批准成立。一經發現其網頁的製作和內容有違反本管理辦法之處,立即責令其進行整改。

  第五章 社團成員的權利義務

  第二十七條 集團同仁有權按照任何一個社團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該社團,社團內部成員在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方面一律平等。

  第二十八條 社團成員有權了解所在社團的章程、組織機構和財務制度,對社團的管理和活動提出建議和質詢。

  第二十九條 對於演出和重大活動,按公司慣例及標準予以補助。在單項活動中有突出貢獻的人員予以特別獎勵;

  第三十條 組織優秀團員不定期舉辦交流,聯誼或觀看大型演出等活動。

  第六章 社團的變更和註銷

  第三十一條 社團的登記事項、備案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在7日內向登記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社團修改章程,應當在7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三十二條 社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登記管理部門申請註銷登記:

  (一) 未完成社團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 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 社團分立、合併的;

  (四) 社團被責令關閉或解散的;

  (五) 由於其它原因終止的。

  第三十三條 社團在提出註銷申請登記后,應當向登記管理部門提交財務清算報告。清算期間,社團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四條 社團應當在清算結束後向登記管理部門辦理註銷登記。辦理註銷登記時,應當提交註銷申請書、負責人對註銷原因的陳述和清算報告書,接受捐贈的要交出捐贈物品。

  第三十五條 社團的變更和註銷,在報批后將以公告的形式宣布。

  第七章   社團經費來源

  第三十六條 社團經費來源種類及標準:

  (一) 新成立之社團每社團開辦費:補助2000元;

  (二) 人力資源總處文康部每季依社團活動計劃審核其活動與運作狀況,補助每人200元;

  (三) 人力資源總處文康部依據社團項目活動的預算、活動性質、活動大小另外提撥項目經費補助;

  (四) 申請社團補助費用,每季度結束后第一個月內提出並上報「社團活動經費預算表」,否則逾期視同放棄不予補助;

  (五) 社團每次申請項目活動經費補助時,應提前一個月上報「社團項目活動經費申請預算表」,並於活動結束后二周內將該次活動請領之經費詳細支用情形詳列說明,填寫並上報「社團項目活動經費申請決算表」送人力資源總處文康部報銷存查;

  (六) 各社團於12月31日以前,將該年度活動經費運用情形作成明細表,經文康部及該社社長具名后公告之;

  (七) 社團必須遵守有關財務管理制度,接受登記人力資源總處的監督。在換屆或者更換負責人之前,社團負責人應把其財務報表送交文康部進行財務檢查。

  第三十七條 社團活動補助費用辦理程序:

  各社團經辦人填寫經費補助申請表

  活動前一個月:社團活動經費申請預算表

  申/箐N

  活動結束兩周內:社團活動經費申請決算表

  該社團社長具名----------------

  批

  文康部審核具名-----------------

  核

  人力資源總處審核批准---------------

  Y案

  撥款---------------------------

  第八章 社團的獎懲制度

  第三十八條 人力資源總處文康部將根據各社團的活動情況並綜合考察其在同仁中的反映,每年度對表現突出的社團進行評比和表彰。

  第三十九條 社團年終評鑒:

  (一) 評鑒內容及比重:

  1

  社團活動實施佔總

  成績30%

  A.活動公告5分, B.社團參與率7分, C.非社團成員參與率7分, D.社團活動層面3分, E.社團結束后之海報公告3分, F.是否按年度計劃舉辦活動5分.

  2

  舉辦活動次數佔總成績10%

  A.舉辦活動次數10分.

  3

  活動配合度佔總績20%

  A.協助集團開展活動20分.

  4

  社員成長比例與社團擴充情形佔總成績10%

  A.社員的引進與流失10分.

  5

  社團成果資料展佔總成績30%

  A.組織與分工5分, B.組織規章的完善7分, C.年度計劃執行狀況5分, D.社團未來發展計劃7分, E.活動報導3分(會議記錄/照片/活動計劃書), F.社員名冊3分.

  (二) 獎勵等級:

  等級

  分數

  名額

  獎金

  社長獎勵

  備註

  特優

  90~95

  1

  10000 元

  1000 元

  如同一檔次積分排名超額,取前幾名,如積分相同,則全取

  優

  85~90

  2

  5000 元

  500 元

  佳

  70~85

  若干

  3000 元

  300 元

  劣

  70以下

  若干

  取消社團資格

  取消設長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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