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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工業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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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工業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 標籤:兩個文明建設 未成年人保護法

  化學工業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若干規定

  一、總則

  第一條為了在發展化學工業的同時,嚴格控制新污染的產生,加快老污染的治理步伐,根據國務院環境保護委員會、國家計委、國家經委頒發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一切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的化工建設項目,包括利用外資、中外合資、合作項目和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化工建設項目)。

  第三條實施化工建設項目除執行本規定外,還應當執行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標準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化工建設部門必須嚴格執行國家關於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的審批制度和防治污染及其它公害的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三同時”制度。

  化工建設項目要積極進行三廢資源綜合利用、保護和合理利用國家的自然資源。對於技術成熟、確有經濟效益的綜合利用措施,必須同防治污染及其它公害的措施一樣,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在勘探、開採化學礦山時,必須按照國家礦產資源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綜合勘探、綜合評價、綜合開採、綜合利用”的方針。

  第五條化工建設項目必須符合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

  化工建設項目要採用無三廢或三廢排放量少的先進工藝,採用無毒無害,低毒低害的原料路線,採用技術先進,效率高的三廢處理設施。凡是採用被淘汰工藝的化工建設項目,組織評審該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單位不得同意其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主管計劃部門不得上報或批准項目建議書和計劃任務書。

  凡是依託老企業建設的化工建設項目都應在經濟合理、技術可行的條件下,同時治理企業的老污染。化工建設項目投產後,排放的污染物必須達到國家或地方標準。

  第六條化工系統各級計劃、基建、財務和物資等部門都應按照本規定將化工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管理工作納入計劃,計劃部門必須將計劃預安排的化工建設項目及早通知環境保護部門。各級化工環境保護部門是化工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要從前期準備工作入手,會同有關部門完成以下工作,並定期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情況。

  1.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預安排和審查環境影響評價費用是否合理。

  2.按照國家《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的規定,對環境影響評價大綱和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組織預審。

  3.對承擔化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

  4.參與初步設計中環境保護篇章的審查,監督設計採用治理技術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5.監督檢查設計與施工中的環境保護設施和綜合利用設施是否落實和參與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工作。

  6.監督檢查化工建設項目正式投產後環境保護設施的運行和效果。

  二、關於可行性研究階段的規定

  第七條化工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書與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的編製,在時間上要同步進行和完成。建設單位在上報項目建議書時,必須着手委託環境影響評價單位,做好環境影響評價的準備工作。

  第八條建設單位在與環境影響評價單位簽訂環境影響評價的委託協議后,要為項目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創造條件,應按照協議的要求,向承擔單位提供環境影響評價所必需的基礎資料,並對基礎資料的正確性負責;環境影響評價的承擔單位必須按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序、內容、深度,迅速開展工作,並對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的可靠性和準確性負責,必須對評價結論負責。環境影響評價大綱經過環境保護部門同意后不得擅自更改。

  第九條為確保大中型化工基本建設項目和限額以上技術改造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的質量,其綜合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必須由掌握化工行業生產工藝和污染物排放狀況及化工單元操作方法,具備化學工程分析能力,並持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證書”的單位承擔。建設單位在着手選擇環境影響評價單位前,必須報告化工部環境保護辦公室。化工部環境保護辦公室給予指導或建議建設單位做出選擇。

  承擔化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要根據實際情況與項目所在地區環境影響評價單位搞好協作,發揮地方的優勢,以縮短環境影響評價周期。

  第十條小型化工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由省、自冶區、直轄市化工廳(局、公司)、計劃單列市化工局(公司)會同建設單位自行安排和選定環境影響評價單位。小型化工建設項目要保證環境影響評價質量,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的編審制度,主管機關的環保部門要嚴格進行“三同時”把關。

  第十一條凡經當地主管環境保護部門批准可以編製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表的小型化工建設項目,應由建設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填寫報告表,報送項目主管環境保護部門審查,再送交地方主管環境保護部門批准后,方為有效。

  第十二條環境影響評價費用應根據化工建設項目的評價工作量合理收取,不得任意提高收費標準。評價費用在項目可行性研究費用中列支。

  凡因環境影響評價承擔單位工作失誤而引起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的修改,不得再收取費用,凡由於其它原因引起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的修改,可酌情補收費用。

  第十三條由設計、科研、勘察等單位組成的化工部環境影響評價諮詢服務中心及其成員單位,主要負責承接化工部門安排的或化工建設單位委託的環境影響評價任務,保證環境影響評價質量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要求。在條件可能時也可承接化工系統以外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

  第十四條對從事化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實行資格審查制度。

  化工部部屬科研、設計、勘察、大專院校等單位從事化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需填寫國家環境保護局編製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證書申請表》,由化工部環境保護辦公室審批后,報送國家環境保護局,辦理評價證書核發手續。

  第十五條化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編製完畢后,由建設單位負責將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上報建設項目主管機關〔化工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化工廳(局、公司)、計劃單列市化工局(公司)〕的環保部門進行預審,預審合格后再報地方環境保護部門或國家環境保護局審批。固定資產投資在2億元以上或化工部直屬的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由化工部環境保護辦公室或由其委託的單位組織預審,其它項目按照建設項目分級負責的原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化工廳(局、公司)、計劃單列市化工局(公司)的環保部門組織預審。

  負責預審的單位自接到建設單位提交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之日起,一個月內(表為半個月)提出意見。逾期沒有提出預審意見的,則按同意處理。建設單位應將逾期生效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報送化工部環境保護辦公室。

  第十六條根據化工部建設項目現行管理體制,固定資產投資在5000萬元以上(含5000萬元)或500萬美元(含500萬美元)以上的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及一些由化工部安排投資的小型基本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由化工部化工規劃院評審,其中化學礦山項目,由化工部化學礦山規劃設計院評審,其它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化工廳(局、公司)、計劃單列市化工局(公司)負責組織評審。

  對報審的化工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評審單位應組織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評審會。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必須有主管機關環境部門預審意見的文件和地方環境保護部門的審批文件。沒有上述文件的建設項目,評審單位不得召開評審會,計劃部門不得上報或批准項目計劃任務書。

  第十七條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書評審的要求如下:

  1.提請評審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建設單位,必須在召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評審會前一個月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書和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報送組織評審單位同級的化工環保部門〔化工部環境保護辦公室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化工廳(局、公司)、計劃單列市化工局(公司)的環保部門〕一份。

  2.化工部環境保護辦公室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化工廳(局、公司)、計劃單列市化工局(公司)的環保部門,在收到送審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書和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后,要首先審查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的內容、深度是否符合要求。評審單位要按照化工部有關化工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書內容和深度的規定和要求,審查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書中的環保篇章。

  對不符合要求的,要提出意見,退回建設單位,轉交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書的承擔單位或環境影響評價單位進行補充、修改,待符合要求后,再重新報審。

  3.評審單位在召開評審會時必須請同級化工環保部門派人參加評議,充分發表意見。凡是末經同級化工環保部門同意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不得批准上報。

  三、關於設計、施工、驗收階段的規定

  第十八條化工建設項目在初步設計階段必須按照化工部發布的《化工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規定》〔(86)化基字第1066號〕有關環境保護篇章的內容要求,編製初步設計的環境保護篇章,落實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及其審批意見所確定的各項環境保護措施。

  第十九條對環境有嚴重影響的化工建設項目應採用成熟的三廢治理技術。凡是有污染而又沒有污染治理措施,或雖然有治理措施,但污染物排放仍超過國家或地方排放標準的化工建設項目,計劃部門不得批准計劃任務書,設計單位在接到設計任務后,有權向項目主管部門提出異議,未經最後確認,可暫不開展設計。

  第二十條各級化工科研主管部門,在安排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的科研任務和鑒定科研成果時,必須同時安排三廢治理的科研任務,同時鑒定三廢治理技術,在鑒定時,必須有同級化工環境保護部門參加。凡是三廢治理技術不過關的科研成果,一律不得鑒定,化工建設項目的設計單位不得將其用於設計。

  第二十一條化工建設項目的廠址、原料及工藝路線的選擇必須將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的審批結論作為依據之一,凡是對環境有嚴重影響的建設項目必須另選廠址或改變原料、工藝路線。

  化工建設項目的選址與總圖布置和三廢污染防治措施應符合化工部發布的《化工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規定》的具體要求。

  第二十二條各級化工計劃主管部門在安排和審查化工建設項目時,對與主體工程相關的三廢治理和綜合利用工程所需資金、設備、材料,必須同時列入計劃,切實予以保證,不留缺口。在施工過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為借口,擠掉三廢治理和綜合利用的資金、設備、材料和施工力量。

  第二十三條設計單位和建設單位必須在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核會前一個月,將初步設計報到主審單位同級的化工環保部門或其委託的單位預審環保篇章;開會時主審單位必須請同級化工環保部門派人參加;辦理批文時,必須徵得同級化工環保部門的同意。凡是環境保護篇章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批複初步設計。

  第二十四條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必須做到文明施工,保護施工現場環境,如產生粉塵、煙塵、噪聲、振動及廢物,必須有防範措施,防止造成不應有的環境破壞。由於力所不及的原因造成了環境,待項目建成后,必須進行修整,恢復周圍環境的自然面貌。

  第二十五條化工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在向項目驗收委員會提交項目竣工驗收報告時,要同時提交《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報告》,說明環境保護設施的處理能力、試運行情況和技術經濟效果。

  第二十六條化工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必須有主管機關環境保護部門參加,對環境保護設施及其效果進行檢查。凡是環境保護設施沒有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或建成后經過試車考核其治理效果達不到設計要求的項目,一律不得驗收投產,也不得試生產,強行或變相投產的,要追究決定者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設計單位應對已建成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回訪,凡是已建成的環境保護設施,由於設計的原因不能正常運行或達不到環境保護設計規定的要求,設計部門應負責修改設計,建設單位不再付給設計費用。

  四、附則

  第二十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化工廳(局、公司)、計劃單列市化工局(公司)和重點城市化工局,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化工部環境保護辦公室報送當年度計劃安排的化工建設項目數量、內容、環境影響評價任務的承擔單位等資料,年終前要對在建項目的“三同時”執行情況進行一次檢查,並將檢查情況報化工部環境保護辦公室。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由化工部環境保護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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