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公設備及辦公用品管理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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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采 購
第一條 辦公設備、辦公用品的採購要本着節約、合理、適用的原則。採購複印紙、大中型設備器具、大宗基建材料、批量辦公用品、副食品、藥品等,必須有兩至三人參加洽談,貨比三家,務求價廉質優。經辦人在業務交往中嚴禁收受回扣、紅包及高額貴重饋贈;不得受賄,不得索取錢物。
第二條 各處室要根據實際需要申請購買辦公設備,應於每年末申報下年採購計劃,每季度末申報下季度具體採購計劃。未列入年度計劃的採購,除特殊情況外一般不再予以購買。
第三條 需要購買日常辦公用品,各處室應於每月5日前報清單到辦公室進行計劃安排。
第四條 辦公設備及用品採購須經分管局長審核,由分管財務局長同意后,統一由專人採購。需實施政府採購的,按規定程序進行。
第五條 因工作需要購買資料書、工具書、刊物的,由處室、提出意見,報分管領導批准後方可購買。凡訂購與本單位業務無關的書籍、刊物的,不予報銷。
各處室要在年初填報下年度報刊訂閱計劃,由辦公室匯總,經分管領導批准后,統一採購。
第二章 領用及保管
第六條 發放辦公用品,領用人先進行登記,由辦公室負責發放。
第七條 辦公用品和耗材的發放和領用中必須堅持勤儉節約、按章辦事的原則,不得假公濟私、私分公物。經辦人既要做到堅持原則,不徇私情,又要做到熱情主動、優質服務。
第八條 計算機的保管要實行“誰使用誰負責”原則,並由系統管理員負責計算機的定期維護及電腦耗材管理等工作。
第九條 文件、材料原則上在內部打印,確需在外打印的要報辦公室備案,交定點印刷單位打印。
第十條 貴重器物應落實專人保管、使用,其他人員借用須經辦公室同意並作好登記,如期歸還。
第三章 處 罰
第十一條 發現浪費辦公用品的行為,對當事人處以口頭警告,三次以上者將處以通告批評。
第十二條 辦公設備損壞屬於個人行為的從重處罰,對當事人處以通告批評,並賠償被損壞設備原價。
第十三條 發現採購人有第一條中違紀行為之一,處以警告,並上繳非法所得。情況嚴重者將處以通告批評,並取消採購資格。
第十四條 發現系統管理員未按規定對計算機進行維護、不負責任等行為,處以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以通告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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