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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人口計生局印章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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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人口計生局印章管理制度 標籤:三項制度

  縣人口計生局印章管理制度

  為加強單位各類印章管理,規範印章使用,確保我局日常工作和行政執法的有效開展,樹立執法機關的良好形象,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印章的種類

  (一)單位印章:

  1、本單位使用的印章。

  2、內設機構的印章。

  (二)局領導個人印章:刻有局領導姓名的印章。

  二、印章的刻制

  (一)印章的刻制由局辦公室統一負責辦理,並設有專本備案登記,任何部門和個人均不得自行刻制和更換印章。

  (二)經上級批准成立的機構印章的刻制,由用印單位提出書面申請,根據印章有關規定,確定印章的內容、規格、樣式,經局領導批准后刻制。

  (三)印章的更換,由各有關單位提出申請,經局領導審批后刻制。

  (四)遺失印章的補辦,由辦公室出具補刻印章證明,附上聲明印章作廢報紙,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補刻印章手續。

  (五)辦公室憑印章刻制批准文件到公安部門指定的印章刻制單位刻制印章。

  (六)印章刻制后,由辦公室發文啟用。更換印章的,原印章必須交回辦公室封存或銷毀。

  (七)各單位領取印章時,必須履行登記手續並辦理交接簽收手續。

  三、印章的保管

  (一)本單位印章由辦公室主任或其指定專人管理使用,不得擅自委託他人代管。

  (二)內設機構單位印章(含議事協調機構的印章和各類專用章)由內設機構負責人指定專人管理。

  (三)財務用章由局財務室指定專人管理。

  (四)印章應妥善保管。保管的印章有異常情況,要及時上報領導及有關部門進行處理。印章遺失,要立即到屬地派出所報案,並登報聲明作廢。

  四、印章的使用範圍

  (一)“中國共產黨縣人口和計劃生育局黨組”印章的使用。

  1、以黨組名義制發的公文。

  2、以黨組名義審核的各類審核表。

  3、以黨組名義頒發的各類獎狀、證書。

  4、其他需蓋黨組章的用印。

  (二)“縣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印章的使用。

  1、以本單位名義簽發的公文、聯合發文。

  2、案件處理決定書、行政複議書和各類辦案文書。

  3、以本單位名義報送的各類報表。

  5、以本單位名義頒發的各類證書、獎狀等。

  6、以本單位名義同有關單位簽訂的合同、協議書、委託書、外出調查介紹信等。

  7、出國審批表、政府採購審核表、資金審批等常規性行政工作用印。

  8、其他需蓋本單位章的用印。

  (三)“縣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辦公室”印章的使用。

  以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公文及有關文件。

  (四)各部門和有關單位印章的使用。

  以部門或單位名義向分管領導報送的公文,如請示、報告、工作計劃、總結、報表等。

  (五)財務專用章的使用

  以單位名義收入、支出的有關票據、支票、賬冊。

  五、印章的使用

  (一)嚴格用印章審批制度。除帶有存根的介紹信及對外發文已有局領導簽發的用印不用登記外,其它事項的用印,經辦人應經部門負責人審閱簽名后,連同需蓋印章的文件送局領導或相關部門審批簽發后,方可到辦公室加蓋公章。

  1、使用本局印章,需經局領導或由辦公室主任根據授權審批同意。本單位報表、文件、處罰決定書等用印,印章專管人員需查看領導簽字後方可直接用印,其他證明、資料、相關證件等用印,要經局領導或授權股室負責人審查批准,並作好用印登記。

  2、印章必須與落款一致。屬“代章”性質的應該註明“代章”二字。

  3、使用領導個人印章,需經局領導本人同意。

  4、使用局辦公室印章,需經辦公室主任審批同意,必要時需請示局領導簽發。

  5、使用各部門、有關單位印章,需經部門或單位領導批准同意。

  (二)使用印章要在印章保管室內,嚴禁攜帶公章出外使用;嚴禁在空白介紹信、空白表格和空白便條上加蓋公章。如確因工作需要在空白封條或辦案文書等加蓋印章的,要按照以下要求進行:

  1、要指定專人負責此項管理,填發時履行審批手續。

  2、要有分管領導的批准。

  3、需有指明用途的特定格式,除此用途之外,不能作他用。

  (三)單位印章統一用大紅印油。用印時要字組端正,圖形清晰,嚴格按照印章加蓋的方式用印。落款必須與印章一致,屬代章的應在落款處註明“(代章)”。

  (四)對以下幾種情況的用印辦公室有權拒絕:

  1、審批表上沒有經股室領導、局領導或授權審批的有關部門領導審核。

  2、用印的內容不在印章使用的範圍。

  3、在空白介紹信或空白便條上蓋章。

  4、用印經辦人不是本單位職工,而是聘請的臨時工或外來人員。

  (五)除局辦公室外,其他部門的印章不準用於對外聯繫辦理行政、事務性公務,要做到專章專用。

  (六)需加蓋本單位印章的,須先由局分管領導簽署意見,由經辦人到局辦公室辦理。

  六、印章的管理

  (一)印章由專人管理,妥善保管。印章管理人員如遇特殊情況外出,事先必須將印章移交辦公室領導或由領導指定人員暫為代管並使用印章,並作好交接手續。臨時保管人員要履行印章管理人員的職責。

  (二)辦公室對使用印章負有監督權。

  1、任何人不得用掌管印章的權力為自己謀私利。

  2、使用印章時應當堅持原則,嚴格執行印章管理制度,按程序用印。

  3、辦公室定期對各部門和有關單位印章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4、印章存放應有安全防範措施,謹防丟失和盜用。如印章丟失須立即報告領導和公安部門,並以登報或信函形式通知有關單位,聲明遺失期間蓋有丟失印章的任何文書無效。

  七、印章的銷毀

  (一)由於機構變動造成印章停用,辦公室應及時收回原有印章,並辦理交接手續。

  (二)印章因磨損原因需重新刻制,應由辦公室出具證明,經局長批准、並將破損印章交回方可更換。

  (三)辦公室統一對停止使用的印章進行封存或經局領導批准,經兩人以上鑒定銷毀,並做好備案登記。

  八、對於丟失、擅自刻制和使用單位或局領導個人印章的,對有關人員給予批評教育或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要追究有關責任人和當事人的責任。

  九、本制度由辦公室負責督促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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