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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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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標籤:安全知識 三項制度

  1.2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所有在職員工。

  1.3 定 義:

  廉 潔: 清白高潔,不貪污,從不使用公家的錢來養活自己(不貪污),就是指人生光明磊落的態度和誠信,正直的風氣。

  信息安全: 信息系統(包括 硬件 、 軟件 、數據、人、物理環境及其基礎設施)受到保護,不受偶然的或者惡意的原因而遭到破壞、更改、泄露,系統連續可靠正常地運行。

  業務單位: 與公司有一切業務(含但不限於供貨、施工、促銷合作等關係)往來或聯繫的單位或個人。

  1.4 職責權限

  3.1 總經辦負責廉潔文化建設方向的指引,對公司的信息安全管理具有監督和最後裁決權。

  3.2 監察部負責監督和執行廉潔與信息安全管理規定,接受全體員工的舉報和監督,對舉報和違規情況進行調查核實。

  3.3 行政部負責廉潔文化和信息安全意識的宣傳和教育,接收和申報處理公司員工收受和外部財物。

  3.4 信息部負責公司所有文件資料的分類存檔和保存,對電子存檔資料進行定期整理和備份,並做好文件防盜和密碼保護工作。

  3.5 各部門:具有共同維護公司廉潔文化建設和信息保密工作的權利,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義務,對公司廉潔和信息安全管理規定具有監督和舉報權。

  2 .主要內容:

  2.1 廉潔自律規定

  2.1.1 不準收受任何業務單位的個人現金、購物卡券、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

  2.1.2 因各種原因未能拒收業務單位的,必須及時向公司行政部申報統一處理。具體需申報的情況如下:

  業務單位不回收的樣品和商品贈品;

  業務單位節假日饋贈的禮品、禮籃等;

  業務單位贈送的其他具有實際價值實物、活動等。

  業務單位組織的集體考察、學習、旅遊等外出活動;

  業務單位贈送的無法拒絕的各類現金、購物卡券、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

  2.1.3 不準向業務單位及其個人借貸錢物。

  2.1.4 不準在各業務單位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有關票據。

  2.1.5 不借業務辦理之機,對各業務單位吃、卡、拿、要。

  4.1.6 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便利和影響為親友及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

  2.1.7 工作中不弄虛作假,按規定收集整理好各類基礎資料,不做假帳或帳外賬。

  2.1.8 不準用公款支付個人名義的宴請。公關或業務接待必須經總經辦批准后在合理的範圍內進行。

  2.1.9 不準接受可能對商品和設備供應價格、工程施工價格的業務合作行為產生影響的錢、物饋贈和宴請。

  2.1.10 不準為謀取不正當的利益,在經濟往來中違反有關規定,以各種名義收取回扣、中介費、手續費等歸個人所有。

  2.1.11 不借出差、考察、學習之機利用公款進行旅遊娛樂活動,或接受可能影響公正辦理業務的宴請、禮品饋贈或其他服務。

  2.1.12 嚴禁以虛報、謊報等手段獲取榮譽;以虛報、謊報等手段獲取的榮譽、職稱及其他利益予以取消或者糾正。

  2.2 信息安全

  2.2.1 公開信息:公司已對外公開發布的信息,如公司宣傳冊、產品或公司介紹視頻等。

  2.2.2 保密信息:公司僅允許在一定範圍內發布的信息,一旦泄露,將可能給公司或相關方造成不良影響。比如公司投資計劃等。

  2.2.3 根據信息價值、影響及發放範圍的不同,公司將保密信息劃分為絕密、機密、秘密、內部公開四個級別。

  絕密信息:關係公司前途和命運的公司最重要、最敏感的信息,對公司根本利益有着決定性影響的保密信息,如:公司訂單,重大投資決議等。

  機密信息:公司重要秘密,一旦泄露將使公司利益受到嚴重損害的保密信息如:未發布的任命文件,公司財務分析報告等文件。

  秘密信息:公司一般性信息,但一旦泄露會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保密信息,如:人事檔案,供應商選擇評估標準等文件。

  內部公開:僅在公司內部公開或僅在公司某一個部門內公開,對外泄露可能會使公司利益造成損害的保密信息的保密信息,如:年度培訓計劃,員工手冊,各種規章制度等。

  2.2.4 公司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公司經營發展決策中的秘密事項;

  專有技術,專利技術、技術圖紙 ;

  生產細則、工程 BOM 、 SOP 及治具資料;

  人事決策中的秘密事項;

  重要的合同、客戶和合作渠道;

  招標項目的標底、合作條件、貿易條件;

  財務信息,公司非向公眾公開的財務情況、銀行賬戶賬號;

  董事會或總經理確定應當保守的公司其他秘密事項。

  2.2.5 除公司已經正式對外公開發布的信息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以下活動:

  利用信息網絡系統製作、傳播、複製有害信息;

  未經允許使用他人在信息網絡系統中未公開的信息;

  未經授權對網絡(內部信息平台)系統中存儲、處理或傳輸的信息(包括系統文件和應用程序)進行增加、修改、複製和刪除等;

  未經授權查閱他人郵件;

  盜用他人名義發送電子郵件;

  故意干擾網絡(內部信息平台)的暢通運行;

  從事其他危害信息網絡(內部信息平台)系統安全的活動。

  2.2.6 公司保密信息應根據需要,限於一定範圍的員工接觸。接觸公司秘密的員工,未經批準不準向他人泄露。非接觸公司秘密的員工,不準打聽公司秘密。

  2.3 違規追責處理

  2.3.1 公司所有員工一經任何人發現或內外部舉報有違廉潔自律的行為,公司將組織相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一經查證,將追究責任人所造成的責任損失,並進行違規處罰,對造成公司重大經濟損失且情節嚴重的,將移交公安機關進行立案處理。

  2.3.2 除公司公開的信息外,任何人將公司的保密信息以任何形式(口頭傳達、電子郵件、上傳網絡、存儲拷貝、拍照影印、複印資料)對外泄露或散布出去的,公司將從源頭上追究信息泄密者,經查實后立即根據情節輕重進行追責處理。因信息泄密造成公司經濟損失或形象受損時,將依法移交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3. 附 則

  3.1 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 ****** 有限公司所有。

  3.2 本制度自**年 8 月 9 日起實行,暫定實施 1 年。

  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三)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郵政行業寄遞服務用戶個人信息安全管理,保護用戶合法權益,維護郵政通信與信息安全,促進郵政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規定》、《郵政行業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營和使用寄遞服務涉及用戶個人信息安全的活動以及相關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寄遞服務用戶個人信息(以下簡稱寄遞用戶信息),是指用戶在使用寄遞服務過程中的個人信息,包括寄(收)件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證件號碼、電話號碼、單位名稱,以及寄遞詳情單號、時間、物品明細等內容。

  第四條 寄遞用戶信息安全監督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保障用戶個人信息安全。

  第五條 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國郵政行業寄遞用戶信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郵政行業寄遞用戶信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負責本轄區的郵政行業寄遞用戶信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以及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統稱為郵政管理部門。

  第六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與有關部門相互配合,健全寄遞用戶信息安全保障機制,維護寄遞用戶信息安全。

  第七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信息安全管理的規定及本規定,防止寄遞用戶信息泄露、丟失。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八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寄遞用戶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明確企業內部各部門、崗位的安全責任,加強寄遞用戶信息安全管理和安全責任考核。

  第九條 以加盟方式經營快遞業務企業應當在加盟協議中訂立寄遞用戶信息安全保障條款,明確被加盟人與加盟人的安全責任。加盟人發生信息安全事故時,被加盟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安全管理責任。

  第十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與其從業人員簽訂寄遞用戶信息保密協議,明確保密義務和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組織從業人員進行寄遞用戶信息安全保護相關知識、技能培訓,加強職業道德教育,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的法制觀念和責任意識。

  第十二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建立寄遞用戶信息安全投訴處理機制,公布有效聯繫方式,接受並及時處理有關投訴。

  第十三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受網絡購物、電視購物和郵購等經營者委託提供寄遞服務的,在與委託方簽訂協議時,應當訂立寄遞用戶信息安全保障條款,明確信息使用範圍和方式、信息交換安全保護措施、信息泄露責任劃分等內容。

  第十四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委託第三方錄入寄遞用戶信息的,應當確認其具有信息安全保障能力,並訂立信息安全保障條款,明確責任劃分。第三方發生信息安全事故導致寄遞用戶信息泄露、丟失的,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五條 未經法律明確授權或者用戶書面同意,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將其掌握的寄遞用戶信息提供給任何單位或者個人。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檢察機關的工作人員依照法律規定程序調閱、檢查寄遞詳情單實物及電子信息檔案,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配合,並對有關情況予以保密。

  第十七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建立寄遞用戶信息安全應急處置機制。對於突發的寄遞用戶信息安全事故,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報告郵政管理部門,並配合郵政管理部門和相關部門的調查處理工作,不得遲報、漏報、謊報、瞞報。

  第三章 寄遞詳情單實物信息安全管理

  第十八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加強寄遞詳情單管理,對空白寄遞詳情單發放情況進行登記,對號段進行全程跟蹤,形成跟蹤記錄。

  第十九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加強營業場所、處理場所管理,嚴禁無關人員進出郵件(快件)處理、存放場地,嚴禁無關人員接觸、翻閱郵件(快件),防止寄遞詳情單實物信息(以下簡稱實物信息)在處理過程中泄露。

  第二十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優化寄遞處理流程,減少接觸實物信息的處理環節和操作人員。

  第二十一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採用有效技術手段,防止實物信息在寄遞過程中泄露。

  第二十二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安全監控設備,安排具有專門技術和技能的人員,對收寄、分揀、運輸、投遞等環節的實物信息處理進行安全監控。

  第二十三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寄遞詳情單實物檔案管理制度,實行集中封閉管理,確定集中存放地,及時回收寄遞詳情單妥善保管。設立、變更集中存放地,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

  第二十四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對寄遞詳情單實物檔案集中存放地設專人管理,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確保存儲安全。

  第二十五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建立並嚴格執行寄遞詳情單實物檔案查詢管理制度。內部人員因工作需要查閱檔案時,應當確保檔案完整無損,並做好查閱登記,不得私自攜帶離開存放地。

  第二十六條 寄遞詳情單實物檔案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標準規定的期限保存。保存期滿后,由企業進行集中銷毀,做好銷毀記錄,嚴禁丟棄或者販賣。

  第二十七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對實物信息安全保障情況進行定期自查,記錄自查情況,及時消除自查中發現的信息安全隱患。

  第四章 寄遞詳情單電子信息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加強寄遞服務用戶信息相關信息系統和網絡設施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信息系統的網絡架構應當符合國家信息安全管理規定,合理劃分安全區域,實現各安全區域之間有效隔離,並具有防範、監控和阻斷來自內部和外部網絡攻擊破壞的能力。

  第三十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配備必要的防病毒軟件、硬件,確保信息系統和網絡具有防範計算機病毒的能力,防止惡意代碼破壞信息系統和網絡,避免信息泄露或者被篡改。

  第三十一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構建信息系統和網絡,應當避免使用信息系統和網絡供應商提供的默認密碼、安全參數,並對通過開放公共網絡傳輸的寄遞用戶信息採取加密措施,嚴格審查並監控對信息系統、網絡設備的遠程訪問。

  第三十二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在採購計算機軟件、硬件產品或者技術服務時,應當與供應商簽訂保密協議,明確其安全責任,以及在發生信息安全事件時配合郵政管理部門和相關部門調查的義務。

  第三十三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建立信息系統安全內部審計制度,定期開展內部審計,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

  第三十四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加強信息系統及網絡的權限管理,基於權限最小化和權限分離原則,向從業人員分配滿足工作需要的最小操作權限和可訪問的最小信息範圍。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加強對信息系統和數據庫的管理,使網絡管理人員僅具有進行信息系統、數據庫、網絡運行維護和優化的權限。網絡管理人員的維護操作須經安全管理員授權,並受到安全審計員的監控和審計。

  第三十五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加強信息系統密碼管理,使用高安全級別密碼策略,定期更換密碼,禁止將密碼透露給無關人員。

  第三十六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加強寄遞用戶電子信息的存儲安全管理,包括:

  (一)使用獨立物理區域存儲寄遞用戶信息,禁止非授權人員進出該區域;

  (二)採用加密方式存儲寄遞用戶信息;

  (三)確保安全使用、保管和處置存有寄遞用戶信息的計算機、移動設備和移動存儲介質。明確管理數據存儲設備、介質的負責人,建立設備、介質使用和借用登記制度,限制設備輸出接口的使用。存儲設備和介質報廢的,應當及時刪除其中的寄遞用戶信息數據,並銷毀硬件。

  第三十七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加強寄遞用戶信息的應用安全管理,對所有批量導出、複製、銷毀用戶個人信息的操作進行審查,並採取防泄密措施,同時記錄進行操作的人員、時間、地點和事項,留作信息安全審計依據。

  第三十八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加強對離崗人員的信息安全審計,及時刪除或者禁用離崗人員系統賬戶。

  第三十九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制定本企業與市場相關主體的信息系統安全互聯技術規則,對存儲寄遞服務信息的信息系統實行接入審查,定期進行安全風險評估。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郵政管理部門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保障寄遞用戶信息安全的政策、制度和相關標準,並監督實施;

  (二)監督、指導郵政企業、快遞企業落實信息安全責任制,督促企業加強寄遞用戶信息安全管理;

  (三)對寄遞用戶信息安全進行監測、預警和應急管理;

  (四)監督、指導郵政企業、快遞企業開展寄遞用戶信息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五)依法對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實施寄遞用戶信息安全監督檢查;

  (六)組織調查或者參與調查寄遞用戶信息安全事故,依法查處違反寄遞用戶信息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一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郵政行業寄遞用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知識的宣傳,強化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信息安全管理意識,提高用戶對個人信息安全保護的認識。

  第四十二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郵政行業寄遞用戶信息安全運行的監測預警,建立信息管理體系,收集、分析與信息安全有關的各類信息。

  下級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上一級郵政管理部門報告郵政行業寄遞用戶信息安全情況,並根據需要通報工業和信息化、通信管理、公安、國家安全、商務和工商行政管理等相關部門。

  第四十三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對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建立和執行寄遞用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規範從業人員信息安全保護行為,防範信息安全風險等情況進行檢查。

  第四十四條 郵政管理部門發現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存在違反寄遞用戶信息安全管理規定,妨害或者可能妨害寄遞用戶信息安全的,應當依法進行調查處理。違法行為涉及其他部門管理職權的,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涉案郵政企業、快遞企業進行調查處理。

  第四十五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遵守本規定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拒不配合寄遞用戶信息安全監督檢查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七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因泄露寄遞用戶信息對用戶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四十八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違法提供寄遞用戶信息,尚未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郵政管理部門舉報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郵政管理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五十條 郵政管理部門可以在行業內通報郵政企業、快遞企業違反寄遞用戶信息安全管理規定行為、信息安全事件,以及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理的情況。必要時可以向社會公布上述信息,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

  第五十一條 郵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寄遞用戶信息應當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損毀,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五十二條 郵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寄遞用戶信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依照《郵政行業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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