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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局稅收管理日常檢查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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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管,規範日常稅收管理行為,及時發現和有效防範稅務違法案件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稅收管理日常檢查是指稅收管理部門對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過程不涉及立案核查與系統審計行為的日常管理行為。

  本辦法所稱稅收管理日常檢查內容主要包括:戶籍管理類(稅務登記、註銷、停歇業、非正常戶和漏征漏管戶的清查),稅源管理類(調查了解納稅人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所得稅彙算清繳檢查、個體稅收定額變化、申報情況核查、納稅催報、稅款催繳、稅收優惠政策檢查),稅基管理類(發票管理與使用檢查、稅控裝置推廣與使用的檢查、納稅人基礎信息採集核查、一般納稅人資格審查、納稅評估問詢和疑點情況的核查、達到立案標準的案件移送)等。

  第三條 稅收管理日常檢查基本業務流程:檢查確定、檢查實施、檢查審理、檢查執行、移交稽查、整理歸檔和報告制度等組成。

  第四條 稅收管理日常檢查分為:簡易程序與審理,一般程序與審理。對涉及稅款、滯納金、罰款和必須進入CTAIS系統檢查模塊操作的檢查,要實行一般程序與審理;其他類型檢查處理允許使用簡易程序與審理。

  第五條 稅收管理日常檢查工作要與其他征管工作協調一致,做好與流轉稅、所得稅、稽查局、法規等工作的銜接。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稅收管理日常檢查工作實行分級管理。省局征管處、稽查局負責全省稅收管理日常檢查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管理;各設區市國稅局徵收管理科(處)、稽查局負責本轄區稅收管理日常檢查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管理;各縣(市、區)國稅局負責本局稅收管理日常檢查工作的實施。

  第七條 稅收管理日常檢查實行內部查、審分離。各縣(市、區)局的征管科、稅務分局承擔日常檢查工作的檢查、執行工作。各縣(市、區)局的稅政法規科或稅務分局的法規或綜合業務崗位負責稅收管理日常檢查的審理。

  第八條 各級國稅機關的征管部門要加強對稅收管理日常檢查工作的領導,逐步建立、完善日常檢查工作制度,積極引入競爭激勵機制,培訓、鍛煉征管日常檢查人員並加強廉政監督。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九條 省局征管處、稽查局負責稅收檢查的業務組織、指導、監控、培訓、考核及經驗推廣等管理工作。具體負責修訂本辦法,明確職責、處理權限和工作程序,並結合CTAIS與輔助軟件推廣應用的實際,適時制定、修改日常檢查工作規程。

  第十條 各設區市國稅局征管科(處)負責本局系統稅收管理日常檢查工作的組織管理、上情下達、匯總上報和考核監督,並做好與流轉稅、所得稅、稽查局、法規等部門的協調。

  第十一條 各縣(區)、市局的征管科、稅務分局負責組織實施本局範圍內屬於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工作內容。

  第十二條 各縣(市、區)國稅局政策法規科負責處罰在2000元以上(含本數)違法行為案件的審理;縣(市、區)國稅局管理科和各稅務分局的綜合業務崗位負責本局處罰2000元以下或按規定不予處罰的日常檢查的審理,並報法規科備案。以上兩項審理均以本局的名義出具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告知書或決定書等。

  第四章 檢查程序

  第一節 檢查確定

  第十三條 對相關部門轉來稅收管理案源,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確定檢查對象並完成檢查工作,有特殊情況的,報縣級局分管局長批准后延長至15個工作日。

  第十四條 發票協查:根據全國稅務協查信息系統協查信息分配,按規定時間要求完成協查。

  第十五條 所得稅彙算清繳檢查:針對年度所得稅匯繳工作安排確定的檢查對象,各稅源管理部門根據管轄範圍分配工作任務,並按所得稅匯繳工作要求時限完成。

  除第十三、十四、十五條檢查內容外,對其他日常稅收管理內容的檢查,各縣(區)、市局的征管科、稅務分局均應結合實際確定檢查對象並認真組織實施。

  第二節 檢查實施

  第十六條 稅收管理日常檢查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實施。日常檢查實施時,應當出具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並告知被查納稅人檢查的時間、範圍和所需要準備的資料、情況等,稅務檢查人員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實施重點檢查(具體範圍由各設區市局確定)時必須實行雙人下戶。

  第十七條 日常檢查可採取審核、調查、詢問、確認或實地檢查的方式進行。

  第十八條 日常檢查崗位人員在實施各類日常檢查和進行納稅評估移交案件過程中應如實記錄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涉及的帳簿、記帳憑證、金額以及相關稅收問題等,制鰲端拔竇觳楣ぷ韉贅濉貳<觳榻崾時,檢查人員應將《稅務檢查工作底稿》交被查對象逐欄核對,證明無誤后簽名並蓋章。屬註銷檢查的,處理結束後由檢查人員負責收繳金稅工程卡和金稅IC卡,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並錄入CTAIS“註銷登記表”中稽查、稅政欄次相關內容。屬納稅評估移交案件,將案件結果反饋評估工作環節。

  第十九條 除增值稅發票協查案件外,檢查完畢后,檢查人員除了要製作《稅務檢查工作底稿》外,必須製作《稅務檢查報告》,報告檢查工作過程和檢查出的主要問題,提出處理意見。對檢查無問題的可按期、按檢查人員集中製作《稅務檢查報告》。檢查報告應全面準確地反映被查對象的基本情況、納稅申報及稅款繳納情況、違法事實、違法手段以及檢查人員的定性處理建議和處理依據。

  第二十條 檢查工作結束后,對檢查無問題或只需責令限期改正的,直接轉相關崗位審核后,按簡易操作程序出具《稅收日常檢查結論》;需作出稅務行政處理、補稅和加收滯納金、罰款決定的,檢查人員應按規定將《稅務檢查報告》連同《稅務檢查工作底稿》及其他證據,送交審理崗審理。

  第二十一條 稅收管理日常檢查中發現需移送稽查部門立案核查的涉稅案件,要嚴格按規定時限移交稽查局處理。

  第三節 檢查審理

  第二十二條 各縣(市、區)國稅局的稅政法規科或稅務分局綜合業務崗位在接到《稅務檢查報告》及《稅務檢查工作底稿》等有關資料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審理完畢。

  對不符合法定程序、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存在其他問題影響定性的,制發《補充調查通知書》,經部門領導同意,連同資料退回原日常檢查崗位限期補正處理。

  第二十三條 審理結束后,審理人員應提出審理意見,製作《審理報告》,報縣局領導批准后,作出《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並交日常檢查崗位執行。

  依法應予以行政處罰的,製作《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由日常檢查崗位人員負責送達納稅人。

  對涉案納稅人提出陳述、申辯或者依法提出聽證要求的,對日常檢查作出稅務處理決定不服而申請行政複議的,由稅政法規部門受理。

  稅政法規部門在審理日常檢查案件后, 應進行案件分析,提出加強稅源管理意見或建議,促進稅收管理員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十四條 各級國稅局應建立抽複查制度,並由征管、稅政法規部門共同組織實施。

  第四節 檢查執行

  第二十五條 日常檢查實施人員在接到審理崗位的《稅務處理決定書》、《處罰決定書》等后,應填制《稅務文書送達回證》,將處理或處罰決定書等送達檢查對象,並監督執行。

  第二十六條 各縣(市、區)局、分局對稅收管理違法行為處罰時,要嚴格按照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權限執行。

  第二十七條 稅源管理崗位對被查對象,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交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應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各市、縣國稅局局長按權限批准后,可以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第二十八條 在實施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措施執行前,應根據有關部門轉來資料,製作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審批文書,經各市、縣國稅局局長按權限批准后執行。

  第五節 移交稽查

  第二十九條在稅收管理日常檢查中發現以下行為,應移交稽查局查處:

  (一)涉及需立案核查的偷、逃、騙、抗稅的行為或案件;

  (二)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的案件;

  (三)涉嫌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案件;

  (四)普通發票違法涉及稅款的案件;

  第三十條 各稅收管理日常檢查單位向稽查局移交案件資料包括:《移交稽查案案件審批表》、《移交稽查案件資料清單》、《移交稽查案件調查報告》和已調查取證資料的原件等;稽查局向各國稅局所屬稅務分局市內各國稅局轉辦案件資料包括:《稽查轉辦單》、《舉報記錄》、《發票核查單》及舉報材料等。

  移交稽查的案件資料,由各征管科、稅務分局製作。在移交稽查案件資料的同時,應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

  稽查局在案件查處結束后,應當將結果及時反饋給原稅收管理日常檢查部門。

  第三十一條 各縣(市、區)國稅局、稅務分局接收稽查局等部門交辦的案件,應及時組織實施,並自受理之日起30天內,將查處結果製作《轉辦案件檢查情況反饋表》向稽查局反饋,到時未能查結的,應報分管局長審批,應向稽查部門說明並將階段性成果進行反饋,直至案件查結。

  第六節 整理歸檔

  第三十三條 稅收管理日常檢查部門應建立工作台帳,及時記錄工作與案件狀態、結果。每次檢查工作或檢查案件終結后,在各環節形成的檢查報告、結論或案件資料應統一由負責檢查崗位整理后,按月立卷歸檔,並符合“一戶式”檔案存儲規範要求。

  第三十四條 稅收管理日常檢查涉及註銷、停歇業和所得稅彙算清繳的,應當使用CTAIS管理系統相應(稅務稽查)模塊進行數據錄入、文書製作、查詢、檢查事項的審批及呈報。

  第七節 報告制度

  第三十六條 各設區市國稅局應結合本單位工作實際,按年制定稅收管理日常檢查工作計劃,按年進行工作總結。每年12月15日前將本年度日常檢查工作基本情況與下一年工作計劃上報省局征管處,年後20日內將正式上報總結及附相關報表。

  第三十七條 各設區市國稅局應於季度結束前10天將稅收管理日常檢查典型案例統計上報省局征管處,每季至少上報1篇。案例內容包括:案件來源、納稅人基本情況、基本案情、違法手段、分析和檢查方法、查處結果等。

  第三十八條 各設區市國稅局在稅收管理日常檢查中發現的征管漏洞、工作經驗應及時上報。上報內容包括:事由、行業經營特點和涉稅特點、基本工作方法和程序,現行政策情況、案情反映出的征管漏洞實質以及改進建議等。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二○○四年 月 日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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