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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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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標籤:安全知識 三項制度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一)

  有關特種設備的事故基本都發生在使用過程中,因此,使用過程的安全管理是特種設備的管理重點。特種設備使用部門(工段)必須對特種設備使用和運營的安全負責。按照相關要求,做好使用過程的管理工作。嚴格遵守《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

  一、特種設備的選購

  特種設備的選購,除滿足生產要求外,根據有關規定,必須保證安全要求,選購必須進行嚴格審查,保證產品質量符合出廠標準,同時達到使用和安全要求。必須使用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特種設備。購置的特種設備必須附有以下相關文件:

  (1)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設計文件。

  (2)產品質量合格證明。

  (3)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

  (4)監督檢驗證明等文件。

  二、特種設備的安裝

  1、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單位必須經省、直轄市、自治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並具備下列條件,方可從事安裝,改造、維修等工作。

  (1)有與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

  (2)有與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測手段。

  (3)有健全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2、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將擬進行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情況書面告知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告知後方可施工。

  3、安裝、改造、維修竣工后,施工單位應當在驗收后30日內將有關技術資料移交設備維護部。設備維護部應當將其存入該特種設備的安全技術檔案。

  4、特種設備的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必須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准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三、特種設備的使用

  1、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內,應向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登記標誌應當置於或者附着於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2、設備維護部應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1)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製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書、使用維護說明等文件以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

  (2)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3)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4)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錶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5)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3、特種設備使用部門(工段)應對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並定期自行檢查。

  4、設備維護部應組織維修人員對在用特種設備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並作好檢查記錄。

  5、在對特種設備進行自行檢查和日常維護保養時,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處理。

  6、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7、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8、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使用部門(工段)應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9、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使用年限,應及時予以報廢,並應當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註銷。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二)

  一、關於違法行為與事故隱患的界定

  對於重大違法行為和嚴重事故隱患,按照國家質檢總局《關於實施《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執行。

  (一)下列行為屬於重大違法行為:

  1、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特種設備生產、使用、檢驗檢測的;

  2、違章使用特種設備,造成嚴重事故以上事故的(含嚴重事故);

  3、發生事故隱瞞不報的:

  4、檢驗檢測機構和人員出具虛假、嚴重失實的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或者從事特種設備生產、銷售、監製、監銷活動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嚴重事故隱患:

  1、使用非法生產特種設備的;

  2、超過特種設備的規定參數範圍使用的;

  3、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裝置,或者安全附件而繼續使用的;

  安全裝置失靈

  4、使用應當予以報廢或者經檢驗檢測判定為不合格的特種設備的;

  5、使用有明顯故障、異常情況的特種設備,或者使用經責令改正而未予改正的特種設備的;

  6、特種設備發生事故不予報告而繼續使用的。

  (三)江蘇省安委會在《關於在全省開展重特大事故隱患普查的通知》中對較大事故隱患、重大事故隱患和特別重大事故隱患,提出了界定意見:

  1、較大事故隱患:指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下的事故隱患,由縣(市、區)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負責整改督查;

  2、重大事故隱患:指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9人、經濟損失500-1000萬元的事故隱患,由省轄市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負責整改督查;

  3、特別重大事故隱患:指可能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經濟損失在1000萬元以上的事故隱患,由省安委會辦公室和省有關單位負責整改督查。

  (四)不屬於上述界定範圍內的影響特種設備安全運行的缺陷、故障或問題,作為一般事故隱患。

  二、特檢機構檢驗發現事故隱患的報告與處理

  (一)檢驗中發現特種設備的一般事故隱患時,特檢機構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特種設備使用單位限期進行整改。整改期滿,特檢機構對整改結果進行檢查確認並作記錄。特檢機構按月將這一類隱患整改情況匯總報告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對到期尚未整改的,應當及時報告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安全監察機構對特檢機構上報的事故隱患,要及時組織力量,實施安全監察。

  (--)特檢機構在檢驗中,對所檢設備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的特種設備,應當及時向使用單位發出《特種設備檢驗意見通知書》,並報告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在《通知書》的“檢驗意見”欄中註明:“該設備不得投入使用”。

  (三)特檢機構發現使用單位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時,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告知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並立即向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報告。對存在嚴重及其以上事故隱患,使用單位拒不整改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及時向當地政府和安全生產委員會報告,在政府統一領導下,各有關部門共同採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防止事故發生。

  三、沒有使用登記手續的在用特種設備的處理

  (一)對於經舉報或檢查發現特種設備未按《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要求辦理註冊登記,擅自將其投入使用的,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向使用單位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責令限期改正。按照下列四種情況辦理:

  1、對使用登記資料齊全,且符合相關規定的,由安全監察機構責成使用單位向特檢機構申請檢驗,經檢驗合格的設備,可以按規定註冊登記。

  2、對使用登記資料不齊全的,由安全監察機構責成使用單位負責補齊資料,並向特檢機構申請檢驗。其中,對設備原始資料缺失的,特檢機構應當增加補充資料所涉及安全性能部分的驗證性檢驗檢測項目,必要時可以作設備整體安全可靠性評價。在使用單位補齊資料,且設備經檢驗合格后,方可辦理使用登記。

  3、對由無資質單位安裝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應當責成使用單位選擇具有相應資格的單位進行整改,符合有關規定並經檢驗合格后,辦理使用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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