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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潔自律12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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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廉潔自律12條規定

  (1)嚴格執行上級的各項規定,遵守****的各項規章制度,不做違規違紀的事情,做到令行禁止。

  (2)不接受有可能影響正確執行公務的宴請和禮品饋贈;不接受或索取供應商提供的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不借用供應商的車輛和其他用具。

  (3)不到與自己行使職權有關係的單位或個人報銷應由本人及配偶、子女支付的個人費用。

  (4)不利用公款在上下級和單位之間相互請客送禮;不用公款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和藉機斂財。

  (5)遵守職業道德,不以弄虛作假、謊報成績等手段騙取榮譽、職稱等個人利益;不做假帳,不做帳外帳。

  (6)不在自己分管業務和職責範圍內從事營利性活動,不參與與供應處有業務關係的企業的經營活動;不利用職權為自己的配偶、子女及親屬從事營利性活動提供各種便利條件。

  (7)不讓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屬參與與供應處有業務關係的企業的經營活動。

  (8)不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物資採購、質量檢驗、物資配送、基建工程、設備維修等生產經營活動。

  (9)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佔用公物歸個人使用或進行營利性活動。按照規定管理好本單位的各種物資,不擅自處理廢舊生產物資。

  (10)不借出差、考察、學習之機利用公款進行旅遊娛樂活動。

  (11)不參與賭博活動;不參加業務單位安排的高消費娛樂及健身活動。

  (12)按照上級要求落實好收入申報、禮品登記等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及時報告執行廉潔自律規定的情況,自覺接受黨組織和群眾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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