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務公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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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務公開制度 標籤:三項制度
村務公開制度(一)
第一條 村務公開內容包括政務公開、財務公開、資產資源公開和村民自治公開四大內容。
(一)政務公開包括:計劃生育、宅基地審批、土地徵用補償、救災救濟款物發放、招工徵兵、優撫五保、水電費代收代繳、糧食補貼、教育補貼、興修水利、人畜飲水補助等。
(二)財務公開包括:村民委員會(含村辦企業)的年度財務計劃、各項收入、各項支出、各項財產、債權債務和收益分配等,財務公開項目中不允許出現“其他支出”等含糊語句,所有收支情況都要逐筆逐項明確說明。
(三)資產資源公開包括:村集體擁有或以投資、貸款和勞動積累形成的建築物、農業機械、機電設備、交通工具、通訊工具、林木、果園、農田水利設施、鄉村道路和教育、文化、衛生、體育設施,村集體投資興辦的企業及其收益形成的資產情況;村集體擁有的土地、林場、荒田水面、灘涂等資源情況。
(四)村民自治公開包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數及補貼標準、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村公益福利事業建設、村幹部年度工作目標和工作安排以及民主評議方案、村土地承包經營方案及土地流轉情況、村幹部及村民的社會保險等。
第二條 公開形式。村務公開主要採取公開欄的形式,各村公開欄要實現“三固定”,即固定的公開欄、固定的防雨設施和固定的意見箱,公開欄要有專人管理、時時維護。公開的格式要嚴格按照有關部門統一規定格式進行欄目設計。公開的形式要堅持實際、實用、實效的原則,既按標準嚴要求,又因地、因村、因事制宜,既要充分利用現代科學技術,不斷創新村務公開的有效形式,又要採取群眾喜聞樂見的方式,使公開既“見欄”又“見面”。
第三條 公開時間。一般的村務事項每季度公開一次,每季度首月15日前公開上季度情況;財務收支、水電費代收代繳等情況每月公布一次,每月15日前公布;徵用土地和宅基地審批、救災救濟款物發放、招商引資、公益事業建設、資產資源變動等涉及農民利益的重大問題以及群眾關心的事項要及時公開。
第四條 公開程序。按照以下五個步驟進行:
(一)由村委會提出公開內容;
(二)由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民主理財小組審核把關,對公開內容進行補充完善;
(三)提交村兩委聯席會議討論確定;
(四)向村民公開;
(五)村民委員會應在10日內對村民提出的意見與建議給予解釋和答覆。
第五條 認真聽取和處理群眾意見。村民對公布的內容有疑問的,可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投訴,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對村民反映的問題應當及時進行調查,確有內容遺漏或者不真實的,應督促村委會重新公布;也可以直接向村黨總支、村委會詢問,村委會應在10日內予以解釋和答覆。村委會要對村務公開資料進行整理歸檔並妥善保管。
村民對村務不公開或者公開不及時、弄虛作假等問題,有權向上級黨組織、上級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有關部門接到反映后要及時進行調查核實,經查證屬實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村務公開制度(二)
為加強村社組織建設和廉政建設,樹立幹部勤政愛民、求真務實、廉潔自律的公僕形象,各項村務自覺接受村民監督,給村民一個明白,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村務公開採取設立固定公開欄、利用會議公開、文字張貼公開、發放明白卡、召開聽證會等多種形式進行。
二、村務公開由村委會指定專人負責,每季度進行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問題以及群眾關心的熱點事項隨時公開。
三、村務公開的內容包括:村社財務、稅費負擔、救災扶貧款發放、計劃生育指標安排、宅基地申報審批、退耕還林補貼款發放等村民知道的事項都要公開。
四、村務公開的程序是:由村委會根據本村實際,一招法律、法規和政策提出具體方案——村民監督小組對方案進行審查、補充、完善——提交村黨支部和村委會聯席會議討論通過後在公開欄或會議上公開。
五、收集反饋村民意見,解答村民不明白的事項和提出的疑問,建立村務公開工作檔案。
村務公開制度(三)
一、公開的內容:
財務收支、財產及債權債務、收益分配、農民負擔、計劃生育指標安排與處罰、征地土地和宅基地審批、各種費用收繳管理、各業承包和其他需要公開的內容。
二、公開的時間:
堅持每月公布一次,每次公開時未涉及到的內容可以不公布,涉及到應及時公布的內容必須及時公布。
三、公開的形式:
以公開欄張榜及農廉網村級網頁公布為主,適時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公布。
四、公開的程度:
在村居黨支部領導下,村委會擬出公開的內容,聽取村民代表意見后公布。
五、公開工作的監督與管理:
村民代表對村務公開工作進行監督,負責開啟意見箱,吸取群眾意見,宣傳解釋公開的有關內容,對群眾反映的問題及時向村黨支部反映,由村居“兩委”會負責處理。
凡涉及村裡的重大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都要按照以下民主決策程序進行:
“四議”程序
1、提議
凡是黨支書記或村委主任認為需要開會討論決定的事情,首先應在村兩個主幹之間相互提出來,兩主幹之間達成共識后,再向支村兩委會上提議,其他兩委班子成員認為自己分管範圍內的某一項工作需要上會研究的,應直接向書記或村委主任提議,由兩個主幹碰頭商定后再向支村兩委會上提議,未經兩主幹碰頭商定的事情,書記和村委主任任何一方不準單獨向兩委會上提議。
2、商議
由黨支書記組織並主持兩委班子成員商議事情的聯席會議,並由會前提議上會討論的班子成員向會議作出議題說明,然後安排足夠的時間讓與會人員對議題進行討論。討化時,實行“一把手”末位表態法,即總支書記在聽取其他領導班子成員的意見后再表明自己的態度,最後總支書記綜合各方面情況,採用民主集中制的方式集體決定。
3、審議
通過支村兩委討論決定的事情,屬於重大事項的,首先要經過黨總支會議進行審議。審議形式為:(1)支部書記向會議提出支村兩委討論的事項;(2)參會黨員以黨小組分開討論;(3)以黨小組彙報討論結果;(4)全體參會人員進行表決。
4、決議
通過支部會議表決通過的事情,再召開村民代表會議進行決議,決議的程序為:(1)支部或村委主要領導向村民代表彙報支部所審議通過的事情;(2)村民代表充分發表各自的觀點;(3)就支部審議通過的事情進行表決。
5、要求
(1)召開支村兩委會議、黨員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實參會人員必須達到應參會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開會;
(2)討論表決通過的事情必須經實到會人員半數以上人員通過方可有效;
(3)表決形式可選擇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三種形式中的任何一種。
(4)討論確定某個分管領導所提議的問題無特殊情況必須有其分管領導參會,否則,本次會議暫不確定。
兩“公開”要求
1、決策過程公開:經過“四議”所決定的工作在實施過程中,要將實施的每一個環節進行公開,公開的內容包括:工作進展情況、資金使用情況、存在哪些問題,下階段如何發展,讓廣大群眾對該項工作有充分了解。
2、實施結果公開:每項工作結束后,要將該項工作的完成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以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等情況全方位向公眾公開。
3、公開的形式為會議、公開欄、廣播、網絡、報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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