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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採伐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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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市林木採伐管理補充規定

  (徵求意見稿)

  為了加強林木採伐工作管理,科學、有序、合理採伐林木,促進林業資源有效利用和可持續增長,加快全市綠色家園建設進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在繼續執行X政辦發[2003]16號文件的基礎上,結合實際,制定本補充規定。

  第一條制定採伐規劃。市林業局根據各鄉鎮(辦事處)林木的林齡、生長狀況、地理位置、林帶網格等實際情況,科學制定5年的林木採伐規劃(此規劃從2006年開始,首次5年規劃為2006年-2010年),統籌安排全市林木採伐工作。

  第二條實行限額採伐。按照省和綏化市下達的林木採伐指標,依據全市和各鄉鎮林木採伐規劃,本着生態、效益、發展兼顧的原則,科學合理確定林木採伐數量、採伐對象、採伐區域,科學認定病、蟲、殘、老林標準,優先安排病、殘、老林的更新採伐,確保林木採伐按限額有序進行。

  第三條健全民主議事制度。各鄉鎮擬申報採伐的林木,權屬歸村集體所有的,必須經所在村村民委員會研究決定,並提交村民議事會討論同意,議定林木採伐數量、地點、用途,面向全村公示7天,由村委會向鄉鎮政府提出採伐申請。個人所有的林木申請採伐,要有村委會意見及印章,並有鄉鎮政府出據的林權權屬證明,經公示后,由鄉鎮統一進行申報。

  第四條鄉鎮黨委會決策。對於本鄉鎮範圍內各村擬申報採伐的林木,必須提交鄉鎮黨委會研究決定,並由鄉鎮黨委書記或鄉鎮長簽字方可上報審批。

  第五條強化現場勘察。擬申報採伐的林木,各鄉鎮林業站都要逐一進行現場勘查,實行全林每木檢尺,查清林木座落、株數、面積、胸徑和林木權屬,再由林業局資源股依據採伐條件和規劃,提出現場勘察意見,確定是否採伐以及採伐數量和採伐方式。如勘查設計與實地不符,由負責勘查設計的鄉鎮林業站承擔相關責任。

  第六條嚴格申報程序。各鄉鎮應根據限額和規劃向林業局提交林木採伐申請,自2006年起,林木採伐申請由各鄉鎮統一提交,杜絕個人提交林木採伐申請。林業局對擬採伐林木要嚴格把關,根據資源股現場勘察結果,提出審查意見,對於符合採伐條件的林木,經市政府主管領導審核批准后,由林業局上報綏化市林業局依法審批。

  第七條採伐林木出售。集體所有或個人所有的林木依法審批后,林業局應及時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集體所有林木出售前,應再次召開村民議事會,確定底價,實行公開叫標,競價出售。《林木採伐許可證》由林木所有者簽字領取,如未按採伐證規定進行作業,由領證人承擔相關責任。

  第八條加快更新改造。對批准採伐的林木,應預留清根造林保證金或作業質量保證金,以保障按要求作業及在當年清除伐根,堅持標準整地,全部達到待植狀態,下一年春季成林,經驗收合格后,發給《更新造林驗收合格證》及退還保證金。

  第九條濫伐林木處理。對於無證採伐、超量採伐、異地採伐及不按採伐證規定進行採伐的,嚴格按《森林法》有關規定依法嚴肅處理。

  第十條不予申報採伐的林木。集體所有或個人所有林木採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準申報採伐。

  ①沒有納入林木採伐規劃的;

  ②公示期間群眾有異議的;

  ③林木、林地權屬有爭議的;

  ④沒有林權證的;

  ⑤林齡達不到要求和農田林網不完善的(殘次林及病蟲害木除外)。

  第十一條本規定由市林業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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