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培訓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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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目的 為加強對員工培訓工作的規範管理,提高公司員工隊伍整體素質,結合我司員工的結構狀況及經營特點,制定本管理辦法。 2.0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公司全體員工。 3.0職責 3.1綜合事務部是員工培訓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公司員工培訓計劃的編製與組織實施。 3.2各相關部門(單位)提供員工培訓需求計劃,並做好支持配合工作。 3.3凡參加外訓的,培訓完成後到綜合事務部辦理培訓總結登記手續。 4.0工作內容 4.1培訓目的、對象、種類、形式及方法 4.1.1培訓目的 為不斷提高員工的素質和能力,滿足公司及員工個人發展,適應市場競爭的需要,提高工作效率,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必須有計劃地組織員工進行各種培訓。 4.1.2培訓對象 凡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無論新錄用員工或在職員工均為受訓對象。 4.1.3培訓種類 包括崗前培訓、在職培訓和專業培訓 a、崗前培訓:對新進員工和轉崗員工進行上崗前培訓,使其掌握必要的崗位知識和技能。 b、在職培訓:根據公司規模的擴大,技術和環境的變化,對各級在職員工進行知識和技能更新的培訓。 c、專業培訓:對公司現有專業技術人員與中高層管理人員進行提高專業技術和管理才能的培訓。 4.1.4培訓形式 包括脫產、半脫產和不脫產業餘培訓。 4.1.5培訓方法 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方法: a、公司自身組織、聘請外部專家、學者或公司內部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舉辦專題知識講座; b、員工利用業餘時間參加職稱或學歷教育; c、公司根據業務開展的需要,有計劃選派員工參加各類專業技能培訓班; d、通過與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聯合辦學的形式,舉辦各類進修班或研究生班等; e、有計劃地遴選業務骨幹或中層以上管理幹部出國參觀、學習、考察培訓。 4.2培訓的組織與管理 4.2.1培訓的計劃與落實 a、年度培訓計劃一般由各部門於上一年度年終提出,由人力資源部統一編製,報公司經營班子審批。 b、 各部門應根據公司培訓計劃的安排與要求,負責本部門員工培訓工作的落實。 4.2.2新員工崗前培訓 新招聘生產崗位人員,一般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后才能安排上崗,不合格者實行一次性淘汰,作辭退處理。培訓期視工作需要,一般為56—240課時。 4.2.3在職員工業餘培訓 a、公司鼓勵支持員工利用業餘時間參加學習與接受培訓,但以不影響本職工作為原則。 b、凡在公司工作一年,符合報考條件,可以報考與本人工作崗位對口的各類成人大、中專學校。 c、凡在公司工作滿兩年,符合報考條件,可報考在職或脫產研究生。 4.2.4統一培訓 上級部門要求組織參加統一安排的培訓,須報人力資源部備案,其時間及費用由公司安排和負擔。 4.2.5外出培訓 派往省外、國外有關單位和學校接受培訓的人員,必須是公司的業務骨幹或中高層管理人員。派往國外考察培訓的人員需滿足以下條件: a、公司的業務骨幹,或者是公司的中高層管理人員; b、在公司工作滿一年或一年以上,且年終考評為優秀; c、具有大學專科或以上學歷且有一定外語基礎; d、身體健康,作風正派。 4.2.6培訓審批程序 員工確需參加某種培訓時,須辦理有關手續並遵循以下程序: a、個人書面申請→部門經理同意→綜合事務部審核→總經理批准→辦理報名手續。 b、申請書應詳細註明培訓內容(或報考專業)、培訓時間、培訓費、脫產等情況,並將培訓簡章、申請書批件等材料交綜合事務部備案。 4.3培訓期間待遇及培訓假期、費用處理 4.3.1培訓期間待遇 培訓期間的待遇按公司有關工資福利待遇辦理。出國學習人員的待遇,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執行。 4.3.2培訓假期及費用處理 培訓假期及費用,按如下情況分別處理: a、員工參加職稱考試前培訓,應在業餘時間學習,如佔用工作時間,一律按事假處理,但考試時間除外。其培訓、考試費用由受訓員工自理。 b、員工接受學歷教育,原則上應以業餘學習為主,如確實需要脫產學習(離崗6個月以上)的,經總經理批准后,應與公司簽訂服務年限與補償協議,否則,應辦理辭職手續。 c、參加大學本科以下學歷教育的員工,其學習費用由受訓員工自理,部門副經理以上由總經理審批報銷。 d、攻讀研究生的員工,在取得畢業證和學位證后,公司給予報銷50%的學費(但最高不超過10000元人民幣)。若未能取得畢業證或學位證,其所用學費由受訓員工自理; e、上級部門要求組織參加和由公司組織的崗前培訓,各類專業技術培訓其費用由公司負責。但受訓員工本人因私人原因中途缺課,不參加考試(或考試成績不合格)未能取得合格證,其費用由受訓員工自理。 4.4培訓結果的考核與反饋 4.4.1培訓作為公司的一項戰略性與長遠性投資,必須考慮培訓成本與收益的關係,因此,員工培訓后必須進行考核或提交個學習總結。 4.4.2每一期培訓班結束或個人參加(一個星期以上的)學習期滿,要有考核成績或書面材料向綜合事務部彙報。 4.2.3員工培訓后的定崗,由綜合事務部和業務部門確定,報經營班子批准。 4.5最低服務年限與賠償費規定 4.5.1凡由公司出資錄用和培訓的員工,都必須為公司服務一定的年限,具體標準參照下表或按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協議)執行:培訓類別最低服務年限 出資錄用和有償分配的畢業生五年 各類學歷進修五年 各類專業知識、業務技能和相關知識培訓,累計時間超過3個月者三年 各類專業知識、業務技能和相關知識培訓,累計時間在1—3個月者一年 4.5.2服務年限從培訓結束後上班的時間算起,接受多種培訓的應累計其服務年限。 4.5.3凡公司派往境外培訓的員工,出境前需與公司簽訂有關服務協議書。 4.5.4員工在一個勞動合同周期內,參加培訓的費用超過一萬元人民幣,服務年限按每超過三千元增加一年累計。培訓費指綜合費用。 4.5.5員工勞動合同期限已滿而服務期限未滿,雙方協議后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員工須按服務年限協議書中規定,賠償培訓費用后,方可離開公司。如本人提出辭職,或因違反勞動合同或公司規章制度被辭退,必須按協議規定賠償培訓費。個人賠償培訓費額度,按以下公式計算: 個人賠償額=公司實付培訓費總額×(1-已服務年限/應服務年限)。 5.0附則 5.1本辦法由綜合事務部負責解釋、修訂。 5.2本辦法如有與國家政策、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相抵觸的,則以國家規定為準;如有與公司以前相關規定相抵觸的,則以本辦法規定為準。 5.3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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