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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規範公款接待用餐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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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樹立黨政機關的良好形象,促進節約型社會建設,根據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有關文件要求,結合我區實際,現就規範公款接待用餐作出如下規定:

  第一條 適用本規定的全區各單位,不得用公款在經營性酒店招待本規定第五條以外的客人。接待須用餐的只能在接待單位的食堂、內部招待所或本單位指定並上報備案的定點餐館用工作餐,因公到街鎮(外)、村或企事業單位的,只能在街鎮(處)、村或企事業單位的,只能在街鎮(處)、企事業單位的食堂就餐,需在村就餐的只能在農戶搭夥,自付伙食費,單位可給予適當補貼。

  第二條 在本區範圍內,禁止上下級之間,部門、單位之間借各種名義用公款相互吃請。

  第三條 禁止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

  第四條 黨校及各類學校、黨政部門的培訓機構舉辦的培訓班學員,參加各類會議的與會代表在培訓及與會期間不得到培訓班會議規定以外的經營性場所接受任何單位的宴請。

  第五條 除接待外賓、外商、港澳台同胞、本市以外客人,以及重要節日慶典活動外,工作日午間不得飲酒。

  第六條 禁止報銷招待同學、同鄉、戰友及其他應由個人支付的餐費。

  第七條 對第一條至第六條規定違反之一的,對當事人給予相應處理。一年中,第一次違反者,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有目標管理獎的單位,同時扣發一個月該項獎金;第二次違反者, 給予通報批評,一年內不得提升職務,有目標管理獎的單位,同時扣發半年該項獎金;一年內累計三次違反者, 當年公務員年度考核確定不稱職。情節嚴重的,按有關規定給予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用公款吃請的費用一律由當事人承擔。對屢查屢犯、影響惡劣的,除追究當事人責任外,還要追究部門和單位主要領導的責任。一月內一個單位(含延伸機構)累計出現三次以上違反者,按超過後的次數給予不同程度的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第一次對主要領導進行組織談話;第二次對主要領導給予通報批評;三次以上的按有關規定對主要領導給予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對不認真執行此規定的單位主要領導按有關規定給予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

  第八條 各級黨政組織負責本規定的貫徹實施,領導幹部要以身作則,嚴格遵守,要通過一定形式,向本地區、本系統、本單位公開承諾貫徹執行本規定的具體措施。紀檢監察機關要履行監督檢查職責,設立舉報電話,受理群眾舉報,嚴肅查處違反本規定的行為。財政部門要加強對招待費的管理監督,招待費要嚴格實行預算,審計部門要定期對招待費開支情況進行專項審計。

  第九條 各單位要從源頭上遏制公款大吃大喝問題,堅持公務接待費限額管理與規範公款接待用餐一起抓,嚴格控制招待費支出,堵塞財務管理上的漏洞,確保公務接待費用嚴格控制在限額範圍內。要按季度公示和上報招待費使用情況,接受群眾監督。要按照總量控制、限額包干、節約獎勵、超支自付的原則積極推行招待費改革。要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具體的落實規範公款接待用餐的工作制度、工作方案和工作措施。進一步完善和規範公款接待辦法,不得擅自提高標準。

  第十條 要健全責任機制,實行黨政主要領導人負總責,分管負責人及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具體負責的責任制;按直接隸屬關係管理的塊塊責任制;層層抓,抓層層的督查責任制以及追究領導的責任等多種形式的責任制。各相關單位要齊抓共管,認真履行職責,該履行的職責不認真履行的要追究主要領導及單位分管領導的責任。

  第十一條 本規定適用於全區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人民團體的在職在崗公務員及依照公務員管理的單位的工作人員。全區事業單位副科級以上的幹部(含享受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級別待遇的幹部)。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區紀委、監察局負責解釋。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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