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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民主生活會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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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民主生活會規定 標籤:教人幸福地生活

   

  為健全黨內民主生活,加強黨內監督,使我廠兩級班子黨員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制度化,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關於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以及中央有關文件精神,制定本規定。

  一、民主生活會的組織形式

  (一)、廠級領導幹部都要參加雙重組織生活會,既參加所在支部、小組的組織生活會,又要參加廠黨委定期召開的廠級領導幹部的民主生活會。

  (二)、中層幹部參加本支部、小組的民主生活會。廠黨委通知要求列席廠班子民主生活會的,可列席會議。

  二、民主生活會的基本內容

  民主生活會主要是就以下問題進行檢查、總結、統一認識、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

  (一)、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情況。

  (二)、加強領導班子自身建設,實行民主集中制的情況。

  (三)、艱苦奮鬥,清正廉潔,遵紀守法的情況。

  (四)、堅持群眾路線,改進領導作風,深入調查研究,密切聯繫群眾的情況。

  (五)、其他重要問題。

  三、民主生活會遵循的原則

  民主生活會應遵循團結——批評和自我批評——團結的方針,充分發揚民主,開展積極的思想鬥爭,增強政治性和原則性。應圍繞議題交流思想認識,總結經驗教訓,以與人為善的態度開展批評,達到統一思想、增強團結、互相監督、共同提高的目的。不得把民主生活會開成彙報工作或研究部署工作的會議。

  四、民主生活會召開的時間

  我廠兩級班子的民主生活會均為每半年召開一次,根據需要,也可以隨時召開。上半年的民主生活會應以廉潔自律為主題,在七月底以前召開,由廠紀委組織;下半年的民主生活會應在翌年的一月底以前召開,由政治處組織。遇有特殊情況需要延期召開的,必須報經上級黨組織同意。會議日期和議題須提前3——10天通知應到會人員,使其做好準備。

  廠級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的召開日期和議題,應提前十天報省局(公司)黨組,以便省局(公司)黨組派人參加。各支部民主生活會的召開日期和議題,應提前三天報主管廠領導和廠紀委或政治處,以便分管廠領導及時參加所管支部的民主生活會,同時也便於廠紀委、政治處派人參加,了解情況,進行指導。

  五、民主生活會的準備工作

  (一)、根據廠(支部、部門)中心工作或領導班子中存在的主要問題,確定重點議題。

  (二)、領導成員之間互相談心,溝通情況,交換意見。

  (三)、黨委或委託紀委徵求黨內外群眾的意見和建議,並於會前轉告出席人員或在會上通報。

  六、民主生活會的召集

  民主生活會由黨委(支部)主要負責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或主持人要帶頭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引導大家暢所欲言。

  因故缺席的人員可以提交書面發言。書面發言在會上宣讀並列入會議記錄。會後,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託出席會議的其他同志將會議情況和批評意見轉告缺席人。

  根據有關規定和會議內容,如果通知有列席人員的,列席人員可以發言,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提出批評或建議。

  七、民主生活會提出問題的處理

  民主生活會檢查和反映出來的問題,應由本級黨組織解決的,要積極制定改進措施,切實加以解決;需要上級黨組織幫助解決的,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

  在民主生活會上提出的重要問題,黨委(支部)沒有及時研究解決和向上級黨組織報告的,要追究民主生活會主持人或召集人的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的,按中紀委《黨員領導幹部犯嚴重官僚主義錯誤黨紀處分暫行規定》處理。

  八、民主生活會的監督

  廠級班子民主生活會後十五日內,要向省局(公司)黨組、紀檢組報送會議情況報告和會議記錄。報告的主要內容是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的情況,檢查出來的主要問題及整改措施。民主生活會中適於通報的情況應予通報。對於群眾普遍關心的問題的整改措施,要視情況用適當方式公布,以便接受監督。

  各支部民主生活會後十日內向廠紀委或政治處報送會議情況和會議記錄,由廠紀委或政治處對各支部黨員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情況進行通報。對於未經廠黨委同意而不按時召開民主生活會的支部的主要負責人以及無故不參加民主生活會的領導幹部,要給予批評教育。對於走過場的,經有關領導批准,可令其重新召開。

  廠紀委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對黨員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的督促檢查。要把堅持民主生活會制度和民主生活會質量的情況作為考核幹部的一項重要內容抓好抓實。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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