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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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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業管理細則

  為加強我局物業管理工作,規範物業管理的使用、維修,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現將物業管理細則明確如下:

  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市局辦公室及各縣(市、區)局辦公室、

  二、物業管理範圍

  1、出租房屋的管理

  2、公共設施的管理

  3、公共場所的管理

  4、園林綠地管理

  5、中央空調管理

  6、電梯(人坐電梯)管理

  7、其它管理

  三、物業管理流程

  1、各局根據單位物業情況,明確物業管理的內容,擬出物業管理計劃,並報局長辦公會議通過。

  2、根據物業管理的內容,尋找合作客戶,初步達到合作意向後,填報物業管理合作意向書。

  3、各局根據合作意向書和物業管理情況擬定合作協議(或合同),明確職責和權利。

  4、各局根據合作協議(或合同的內容)徵求相關部門意見,並進行修改。

  5、各局根據修改後的合同(協議),提交局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後,與合作客戶簽訂。

  四、注意事項

  1、各局出租房屋出租期限是三年(含三年)以上的必須報市局審批,待市局審批結果再繼續相關工作。

  2、出租房屋時須收取一定額度的風險金。

  3、各局出租房屋須建立台帳,將合同期限、金額等內容填寫清楚。

  4、房屋租金按月收取繳各局計財部。

  5、各局物業管理專項費用由計財部專項管理。

  五、其它

  1、本細則由市局辦公室負責解釋。

  2、本細則自發文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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