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安保檔案管理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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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安保檔案管理細則
第一條 為加強企業安保台帳資料檔案管理,夯實安全管理基礎工作,合理利用安保台帳資料檔案信息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和《廣東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按照《廣東××安保檔案管理辦法》的要求,結合我市××企業實際,特制定本管理細則。
第二條 安保檔案是指將企業安全保衛、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用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載體,進行收集、歸納和存放保管,即將安保工作台帳資料收集整理歸檔。內容包括:依據國家安全保衛、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結合企業特點制訂的安全保衛、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安防和消防設施狀況、安全檢查、培訓教育、發破案、事故調查和處理、經警和槍支管理等。
第三條建立健全市、縣(市、區)局以及支局(班組)三級安保台帳資料檔案管理制度,並作為工作考核內容之一。市、縣(市、區)局安全主管部門以及支局(班組)應明確管理人員(台帳檔案管理責任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安全保衛台帳、檔案資料的收集、登記、整理,規範管理台帳資料檔案。
第四條安保檔案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在省局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門指導下,市局監督保障部負責對全市××企業安保檔案實施監督考評管理。
第六條市、縣(市、區)局安全管理部門應依據有關規定將安保台帳資料檔案管理工作納入評選安全保衛、安全生產先進單位或個人的條件之一。
第七條安保台帳資料檔案歸檔的範圍:
一、市、縣(市、區)局和市局直屬單位範圍:
(一)安全管理機構,包括:機構設置;安全責任人、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含註冊安全主任)名冊。
(二)安全責任制,包括:各級領導、職能部門和各崗位的安全職責;領導履行安全職責考評的情況;上級單位與本單位簽訂的安全責任書;本單位與所管轄的二級單位簽訂的安全責任書。
(三)各級領導對安全保衛、安全生產工作的批示、講話的文書或聲像。
(四)安全保衛、安全生產的管理規章制度;槍支、設備等安全操作規程。
(五)日常工作台帳記錄,包括:工作計劃和總結;消防設施(設備)、經警、槍支、金庫、倉儲等安全檢查;安全教育、隱患整改、事故調查和處理等記錄。
(六)安全教育,包括:安全教育的年度計劃;參加地方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培訓、知識競賽活動記錄;安全責任人、安全管理人員參加安全培訓、持證記錄;職工安全教育記錄;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持證上崗記錄等。
(七)工程建設項目中安防設施審查(驗收),包括: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等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三同時”報建與審批資料,各種證照領取資料。
(八)安全檢查記錄,包括:歷次(本單位和上級單位)安全檢查記錄;重點部位、專項安全檢查記錄。
(九)事故隱患整改,包括:事故隱患登記;應急防範措施;整改要求、計劃措施;整改結果等記錄。
(十)事故調查和處理,包括:事故上報、登記記錄,事故調查報告、處理結案材料和防範措施等。
安全檢查和事故隱患整改的記錄必須有被檢查(隱患整改)單位負責人和檢查(負責隱患整改)人員簽名。
(十一)發破案記錄,包括:發案報告、破案經過、處理結果等。
各單位可根據上述範圍結合本單位管理權屬範圍進行安保檔案材料收集歸檔。
二、支局(班組)範圍:
(一)安全管理機構,包括:上級安全機構設置文件和本支局安全工作分工;安全責任人、兼職安全員(副支局長擔任,無設副支局長的由支局長負責)及支局人員分工名冊。
(二)安全責任制,包括:上級下發的各級領導、職能部門和各崗位的安全職責文件和本單位負責人、各崗位職工安全工作職責;上級對本單位履行安全職責考評的情況;上級單位與本單位簽訂的安全責任書;本單位與崗位職工簽訂的安全責任書。
(三)各級領導對安全保衛、安全生產工作的批示、講話的文件材料;上級下發的安全工作總結、工作要點;本單位工作計劃和總結;
(四)安全保衛、安全生產的管理規章制度、檢查規範;各種設備的安全操作規程;上級制訂以及本單位結合實際制訂的遇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的救援預案和防範措施,包括如:遇盜搶、詐騙、火災、洪澇、地震等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預案、辦法。
(五)日常工作記錄台帳,包括:有關消防設施(設備)、電源線路及電器、物品堆放、門(鎖)重點部位等上級安全檢查隱患及整改(必須有被檢查單位檢查人員簽名)、本支局(班組)每日班前班后自查整改隱患等記錄;網點(金庫)出入登記簿、值守登記簿;防入侵報警設(撤)防登記簿(卡)等。
(六)安全教育台帳,包括:上級下發的教育的年度計劃和本單位年度安全教育學習安排表;參加上級組織的安全培訓、知識競賽活動記錄;本單位組織進行的職工安全教育學習記錄簿;案例通報等有關學習資料。
(七)案件、事故及事故隱患自查情況上報登記記錄,案件、事故(隱患)報告材料(上報后自留一份存檔)。
第八條 安保檔案工作實行“同步”管理,即:下達任務與提出安全工作要求的文書材料的形成、積累、整理和歸檔同步;檢查工作與檢查記錄材料的形成、積累、整理和歸檔同步;鑒定、驗收安防設施與鑒定、驗收建設工程文件材料的立卷和歸檔同步;發案(事故)情況、調查處理、結案和歸檔同步。
第九條安保台帳檔案資料的歸檔應在以下時間內完成:
(一)文書和聲像檔案由經辦部門或者經辦人員在每一項工作任務完成後移交檔案管理人員歸檔;
(二)工程建設項目中安防設施檔案,在工程任務下達后安全主管部門督促承建單位在工程驗收后兩個月內,複印一分交安全部門歸檔,周期過長的可以按形成階段分期歸檔;
(三)重要的安全工作會議、專業性技術會議和學術會議的文件材料,在會議結束后一個月內整理、立卷,並移交檔案管理人員歸檔。
(四)帶有密級的安全管理文件材料,應由經辦人隨時形成隨時歸檔。
(五)破案和事故處理后即將材料整理歸檔,隨後將對責任人的處理結果也一併歸檔。
第十條收集安保檔案材料時,應保證安保檔案材料的完整。整理材料時,應遵循檔案材料的形成規律,保持材料之間的有機聯繫,便於保管和使用。
第十一條安保檔案材料整理過程中,應根據不同內容和載體分別進行立卷。對未完成的檔案材料,整理時應單獨存放,等完成後組卷歸檔。
第十二條對錄音帶、錄像帶、照片、唱片、光盤等非紙質載體的安保檔案材料進行歸檔時,應將每一單項(盒或盤)作為一個保管單位,單獨編排檔號,並採取按年度結合內容的方法分類整理和編號。其中與文字材料有直接聯繫的應編寫互見號或互見卡。
第十三條反映和記錄本單位在安全管理或活動中並對以後有重要參考借鑒作用的安保檔案材料,應永久保存。在本單位組織或參與的重大的安全活動中形成的,並具有一定參考價值的檔案材料,應長期保存。
第十四條 在職務活動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須定期移交檔案管理人員集中管理,任何個人不得據為己有或者拒絕歸檔。
第十五條因機構調整安全部門變動時,應當妥善保管安保檔案,整理登記後向接收部門移交,不得散失。
檔案管理人員調動時,屬於歸檔範圍的文件材料必須全部上交,並辦理移交手續,不得擅自帶走或毀棄。
第十六條 安全部門保存的檔案主要供本單位使用。外單位的工作人員查閱檔案時,需說明使用其目的和使用範圍,並經安全部門負責人批准後方可查閱。
第十七條借用安保檔案者應負責所借檔案的安全和保密,不得擅自轉借,不得摺疊、剪貼或抽取、拆散檔案,嚴禁在安保檔案上勾畫、塗抹、填注、加字、改字或以其他方式損害檔案的原有狀態。
第十八條重要和密級的安保檔案,需要向外單位或個人交換、複製時,須報請單位主管領導批准。
第十九條 安保檔案的保存價值應定期進行鑒定。對保管期限的變動、密級調整和需要銷毀的檔案,必須經安全部門負責人批准。
第二十條 安保檔案的銷毀由檔案管理人員執行,並經安全部門負責人批准。銷毀檔案時,由檔案管理人員和安全部門指派人員監督銷毀並在銷毀清冊上簽字。
檔案銷毀后及時調整檔案櫃架,並在目錄及檢索工具中做出相應的註明。
庫存檔案未經鑒定並履行批准手續的,嚴禁銷毀。
第二十一條 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應給予獎勵。
(一)安保檔案的收集、整理或者開發利用方面做出成績的;
(二)對安保檔案的保護和現代化管理做出成績的;
(三)執行國家檔案法律、法規和企業檔案管理制度表現突出的。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可以根據檔案的價值和數量,按有關規定責令賠償。
(一)損毀、丟失或擅自銷毀具有保存價值的或者應當保密的安保檔案;
(二) 將職務活動中形成的應當歸檔的文件、資料據為己有或者拒絕向檔案管理人員移交的;
(三)擅自提供、抄錄或者公布有密級檔案的;
(四)塗改、偽造檔案的;
(五)檔案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檔案損失的。
第二十三條 本管理細則適用於各縣(市、區)××局、市局直屬單位,各單位可根據本管理細則,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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