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避孕節育管理規定
手機:M版 分類:規章制度 編輯:小景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精神,切實做好已婚育齡婦女的避孕節育綜合服務工作,落實好避孕節育措施,開展生殖保健服務,根據上級有關規定和要求,結合我礦實際,特制定如下管理暫行規定:
一、對基層單位有關規定要求
(一) 各單位要認真組織職工學習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方針、政策,學習上級有關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規定,宣傳人口理論、計劃生育知識。
(二) 建立健全職工計劃生育信息管理台帳,做到人員、信息、帳卡等基礎資料齊全、準確,及時上報育齡女工婚育、避孕節育及職工流動、遷移方面信息,掌握女工流動原因、去向、聯繫方式等,確保在規定時間內能夠聯絡到本人。
(三) 認真組織本單位已婚育齡女工和流動人口按時參加避孕節育綜合服務,黨政主管領導負總責,計生宣傳員抓落實,確保綜合服務率達100%。每年兩次的綜合服務,必須安排計生宣傳員脫產帶隊,不安排宣傳員帶隊的,罰其單位500 元;單位內每有一人逾期不參加綜合服務的,對其所在單位罰款500 元,對單位黨政主管和計生宣傳員各罰款100 元。
二、對已婚育齡女工和流動育齡婦女有關規定
(一) 嚴格執行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自覺落實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按時參加每年兩次的避孕節育綜合服務,綜合服務時間原則上在每年的4 月和9 月進行。
(二) 凡應接受避孕節育綜合服務的已婚育齡婦女,必須攜帶完備的(必須有本人近期照片)綜合服務證,按照礦計生辦統一安排的時間,接受綜合服務。對未攜帶服務證的婦女,計生服務人員有權拒絕對其進行綜合服務。
(三) 避孕節育綜合服務期間,原則上各單位不安排已婚育齡女工休假,如有特殊情況,確需休假的,必須經單位黨支部書記同意並報礦計生辦批准後方可休假。延誤接受綜合服務時間或擅自不參加綜合服務的,每有一人對其所在單位罰款500 元對當事人每延誤一天給予當事人50 元的經濟處罰,以此類推。同時,對當事人的親屬給予停班處理,直到當事人接受綜合服務為止,對其所在單位的黨政主管和計生宣傳員每人罰款100 元。
(四) 對不遵守綜合服務管理秩序,不服從綜合服務安排,無理糾纏取鬧的,由其所在單位責令停職檢查,並給予500 元經濟處罰;情節嚴重的,一律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三、計生工作人員有關規定
(一) 計生專職人員
1、計生專職人員要提高自身素質,增強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切實轉變工作作風,密切聯繫群眾,關心群眾生活,幫助群眾解決實際困難。
2、計生專職人員對待育齡婦女態度要和藹、熱情、可親,要圍繞生育節育指導育齡婦女選擇以長效避孕措施為主的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方法。
3. 在開展綜合服務時,要做到嚴謹、認真、心細,嚴禁任何人利用超聲設備為孕婦做胎兒性別鑒定;否則,一經發現,嚴肅處理。
(二) 計生宣傳員
1、各單位的計生宣傳員要積極配合黨支部書記向已婚育齡女工做好綜合服務宣傳,並按照規定時間通知到每一位育齡婦女,參加綜合服務。
2、綜合服務期間,由各單位計生宣傳員帶隊,組織育齡婦女參加綜合服務。計生宣傳員不得遲到或早退,不得無故缺席,宣傳員要在服務現場,協助計生工作人員維持好現場秩序,保持服務工作有序進行。如發現宣傳員遲到或早退,不按時組織人員參加綜合服務的,每次對宣傳員給予50 元經濟處罰。
四、綜合服務時間
在集中綜合服務期間,每天上午8:00--11:00 下午2:00--5:00 如有特殊情況,提前與計生辦聯繫,隨到隨時進行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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