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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規劃局幹部休假請假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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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鄉規劃局幹部休假請假管理規定

  實行幹部休假請假制度是堅持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的一項具體措施。安排好乾部的休假請假,對於促進幹部身心健康,調節工作節奏,提高工作效率,調動工作積極性將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我局實際情況,現就局系統幹部休假請假等事宜作如下規定:

  一、年休假、婚、產假、探親假、事假、病假

  (一)年休假

  1、參加工作滿1年以上者,每年可享受一次休假。其休假時間為:工作滿1年以上不滿10年者,每年可休假5天;工作滿10年以上不滿20年者,每年可休假10天;工作滿20年以上者,每年休假15天。以上假期不含公休假日和法定節假日。

  2、幹部職工年休假,一般為本地休假,如果到外地休假,應在休假審批表上說明。

  3、探親假、婚假、產假的假期,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4、年休假只限當年使用,不能跨年度累計。

  (二)婚、產假

  1、幹部職工結婚,由本人寫出請假條,按程序審批。婚假3天,晚婚假18天(男25歲,女23歲為晚婚),具備晚婚假,總婚假為21天。(不含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內)

  2、女幹部職工休產假須填寫請假報告,假期為6個月。其配偶護理假為一個月。

  3、女同志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者,給予15-30天產假,滿4個月流產者給產假42天。違反計劃生育政策造成計劃外懷孕流產者,產假按事假對待。

  4、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同志,每班勞動時間內可以哺乳兩次(含人工餵養),每次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一班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併使用。

  (三)探親假

  1、凡工作滿一年的固定幹部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從結婚第二年可以享受探親假;與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親的待遇。與父親或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探親假。

  2、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

  3、未婚幹部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如因工作需要,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幹部職工自願兩年探親一次,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

  4、已婚幹部職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

  5、探親假期是指幹部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四)事假、病假

  1、一次事假,原則上不能超過5天。全年請事假累計超過20天以上者,不再享受當年年休假,如已享受當年年休假,則不再享受下一年年休假。

  2、因病請假的,須寫出請假報告,並附三等甲級醫療單位診斷證明。

  3、患有抑鬱症、精神病者,如在家休養,請假時除持有相關醫院診斷證明外,其親屬要將監管責任書一併遞交局人事教育科備案。

  二、各類假期批准權限

  (一)縣(處)級休假請假須報局長批准。

  (二)機關各科(室)科長(主任),局屬二級機構正職領導請假,2日內報主管局長批准,3日以上經主管副局長、主管人事副局長同意后報局長批准。局屬各級正職離開**一律按程序報局長批准。

  (三)機關各科(室)副科長(副主任),二級機構副職領導請假,需寫出請假報告,2日內由科(室),二級機構主要領導批准,3日內報主管副局長批准,4日以上報主管人事副局長批准。

  (四)機關、二級機構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請事假,2日內報所在單位主要領導批准,4日報主管副局長批准,5日以上報主管人事副局長批准。

  (五)凡5日以上病假需報主管人事副局長批准,一個月以上病假報局長批准。

  三、幾點說明

  (一)本規定依據《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婚姻法》、《勞動法》和**市委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做好乾部休假工作的通知》(洛辦文〔2007〕61號)文件,並結合我局實際制定。

  (二)全局幹部職工各類假期批准后,須將請(休)假報告交局人事教育科登記。沒有履行請假手續或逾期不歸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市委市政府相關規定處理。

  (三)各類假期結束后,本人需及時到人事教育科銷假。如遇特殊情況延長假期的,需辦理續假手續,不得出現"口頭"請假、批假現象。特殊情況本人不能親自辦理的,可委託科(室)或單位負責人按程序辦理。

  (四)幹部請(休)假時應主動安排好工作,向科(室)領導或相關人員做好交接,並留下聯繫方式,確保工作連續性。

  (五)凡幹部外出學習、培訓,需到人事教育科登記。幹部出境、出國要按規定程序審批,並報人事、紀檢部門備案。

  (六)局機關和二級機構幹部的請(休)假管理責任主體是主管科室、二級機構的主管局領導和科級單位主要負責人。

  (七)探親假不適用於**市地區。

  (八)請(休)假規定執行情況納入單位和幹部個人考核體系。

  (九)本規定解釋權屬局人事教育科。

  **市城鄉規劃局辦公室

  2013年7月5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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