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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安全檢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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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安全檢查制度 標籤:安全知識 三項制度

  車輛安全檢查制度(一)

  一、駕駛員的安全責任

  1、駕駛員必須認真學習國家法律、法規,自覺遵守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內蒙古自治區道路運輸條例》等規章制度。

  2、駕駛員要嚴格遵守交通法規,服從交通管理人員的指揮,務必做到安全駕駛、文明行車。

  3、駕駛員要樹立服務理念,保持良好的職業道德修養和服務態度,絕對服從單位調度,每次出車時都要做到主動、熱情、耐心、周到、守時。

  4、駕駛員要隨時檢查車輛性能,定期進行檢查保養,對車輛存在的故障要早發現,早報告,早維修,保持車況良好,避免發生 交通事故,保證派之即發,安全行駛。

  二、安全管理規定

  1、為了保證車輛的安全行駛,對車輛應堅持出車前、行駛中和返回后的“三段檢查”,杜絕故障車上路行駛。

  2、駕駛員要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和車輛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工作期間不得飲酒,嚴禁酒後駕車;未經批准不得私自出車,不準將車輛私自交於他人駕駛;要保持良好的精神狀態,保證充足的休息,不得疲勞駕駛;嚴格遵守行車規則,不準超速行駛、不準超載出車、不準帶故障出車。

  3、非出車期間車輛原則上停放在單位指定的停車位置,車輛外出要停放在有關部門規定的停車點,不得亂停亂放,停車后應關好車窗、鎖好車門,防止車輛出現失竊或被損。

  4、局內駕駛員以外的工作人員不得私自駕駛公務車輛,若遇特殊情況,確需駕駛公務車輛外出的,須經局長批准。

  5、駕駛員應堅守工作崗位,按時出車,服從調度,上班時間要在辦公室待崗,不得無故私自脫崗。

  三、責任追究

  1、車輛一旦發生事故,駕駛員應及時採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同時向辦公室及交警、保險等有關部門報告,不得擅自處理,嚴禁逃逸。如自行處理或逃逸造成的一切後果由駕駛員承擔全部責任。

  2、駕駛員發生嚴重違反交通法規、酒後駕車、疲勞駕駛、超速行駛、超載行車、私自出車、私自將車輛交於他人駕駛等現象,造成交通安全責任事故的,一切責任由駕駛員承擔。

  3、由於駕駛員使用不當違反車輛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或疏於檢查、保養,導致車輛損壞或機件故障,其維修費用由駕駛員承擔。

  4、由於駕駛員對車輛保管不善或未按規定停放等,發生車輛或配件失竊、車輛損壞的,駕駛員負責全額賠償。

  5、局內駕駛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私自駕駛公務車輛,造成交通事故或車輛損毀、失竊、發生故障等,一切責任由駕車人負責。

  6、對發生嚴重交通事故或嚴重違章造成惡劣影響的,在追究駕駛員相關責任后,正式工調離駕駛員崗位,臨時工解除聘用合同。

  車輛安全檢查制度(二)

  為了保證車輛的安全行駛,司機每天務必做好出車前、行駛中和返回后的“三段查”工作,以確保行車安全。

  (一)出車前應對下列各項進行檢查:

  (1)檢查燃油箱的貯油量,水箱的水量,曲軸箱內的機油量,必要時應添加。

  (2)喇叭、燈光、亂水器、後視鏡、牌照等是否齊全有效。

  (3)各緊固螺栓、螺母(輪胎、半軸、傳動軸、鋼板彈簧等處),是否有鬆脫現象。

  (4)輪胎氣壓是否符合規定。

  (5)發動機起動后,聽察有無異響,檢視各種儀錶的工作是否正常,有關部位是否漏油、漏水、漏氣。

  (6)起步后,試驗制動效能及轉向機構是否有效靈活。

  (二)車輛行駛中應對下列各項進行檢查:

  (1)檢視各種儀錶的工作情況。

  (2)檢視手、腳制動器的作用是否靈敏有效。

  (3)注意發動機及傳動系統有無異響和異常氣味。

  (4)利用途中停車時間、檢查制動敲有無過熱現象;檢查輪胎螺母緊固情況和輪胎氣壓,檢查鋼板彈簧是否有折斷;檢查轉向機構各部連接情況;檢查有無漏油、漏水、漏氣現象。

  (三)車輛返回后應對下列各項進行檢查:

  (1)清潔全車內、外部及底盤。

  (2)檢查和補充潤滑油、燃料。

  (3)發動機熄火后,察看電流表、有無漏電現象(指針指向“一”號)。

  (4)檢查鋼板彈簧有無斷裂,彈簧吊身,騎馬螺檢栓是否鬆脫。

  (5)檢查輪胎與鋼圈。

  (6)檢查制動系油、氣管及接頭處有無滲漏、檢查制動液貯油室油麵,氣制動的貯氣筒應放凈積水、油污。

  (四)有下列四種情況則不能出車:

  (1)油電水系統有故障不出車;

  (2)制動設備性能不良不出車;

  (3)安全設備不齊不出車;

  (4)司機身體狀況不好不出車。

  車輛安全檢查制度(三)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文化廳系統車輛安全管理工作,確保行車安全,結合文化廳系統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文化廳系統車輛安全管理實行“誰擁有、誰負責”和分級管理的辦法,各單位自行管理好本單位的車輛。

  第三條 各單位要制定車輛安全管理制度,確定專人負責車輛管理,做好經常性的車輛檢修、保養和駕駛人員的安全教育工作。

  第四條 實行節假日車輛封存制度。節假日期間,各單位除因工作需要保留公務用車外,其他車輛全部封存。

  第五條 駐烏魯木齊市區的區級文化單位節假日期間嚴禁車輛外出,特殊情況確需外出烏魯木齊市區的,須經文化廳主要領導同意後方可出城。未經允許擅自出城的,要追究單位主要領導和相關管理人員的責任;造成安全事故或者經濟損失的,將按照相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第六條 實施嚴格的車輛派遣制度。各單位要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車輛派遣制度,做到凡出車必須履行派遣手續,嚴禁公車私用。因公車私用引發的一切後果,由單位領導、車輛管理人員和駕駛人員承擔責任。

  第七條 駕駛員安全行車規範

  (一)駕駛人員要經常觀察和檢查各種儀錶和報警裝置,通過嗅覺感察異味,及查明油路、電路、傳動裝置、離合裝置有無故障,發現異常現象應及時排除或處理。

  (二)駕駛人員要經常對車輛進行檢查,特別是長途行車,要注意檢查燈光、轉向、制動及輪胎磨損程度。

  (三)嚴禁酒後駕車,包括含酒精的飲料。

  (四)長途行車要防止疲勞駕駛,出現打瞌睡現象要及時停車休息,待精神恢復后再行車。

  (五)嚴禁強行超車、超速行駛,保持安全車距。防止追尾事故和爆胎事故的發生。

  (六)嚴格遵守高速公路行車規定,嚴禁超載、超重、超寬、超高行駛。

  (七)冬季冰雪路面行車,保持安全車速和車距。注意防凍及潤滑油的加註或質量狀況。

  (八)對車輛門鎖及防盜裝置應經常檢查,防止車輛被盜事件的發生。車內嚴禁存放箱包等物品,如需存放,駕駛員不得離車。

  (九)行車時要集中注意力,眼觀六路、耳聽八方,寧停三分,不搶一秒,確保行車安全。

  (十)正確估計自己的駕駛技術,防止驕傲自滿情緒。嚴禁開“賭氣車”、“英雄車”、“情緒車”,禮貌行車、謙讓行車。

  (十一)端正工作和學習態度,對安全教育、行車規定牢牢記在心中,要堅決克服麻痹思想。

  (十二)駕駛員都要正確對待自己,客觀評價自己,清醒認識自己,充分認識到自己的工作責任重大,時刻牢記駕駛職業的危險性和危害性,時刻牢記交通事故血的教訓。

  (十三)牢記愛車、守紀、安全、節約的原則,爭當優秀駕駛員。

  第八條 對駕駛人員酒後駕車、公車私用、將車輛交由他人駕駛、無故不出車、隨意停放車輛和違反其它管理規定的,各單位要從嚴從重處罰。情節嚴重的要調離工作崗位,安排脫產教育,屬於單位自聘人員的要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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