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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財產清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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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財產清查制度 標籤:三項制度

  學校財產清查制度

  為了保證學校財產物資的安全,保證會計資料的準確性,根據內部控制制度的需要,對學校的各項財產物資和貨幣資金等進行清查。

  一、財產清查的範圍

  學校的各項實物資產、貨幣資金、往來款項都屬於財產清查的範圍。

  二、財產的組織及清查方法

  為了加強領導,保證財產清查工作的順利進行,學校應組織專門的小組負責財產清查工作。

  對貨幣資金和往來款項的清查主要由財務進行。庫存現金做到日清月結,每天進行實地盤點核對。有價證券每月實地盤點核對一次。銀行存款每月進行清查,對未達帳項編製銀行存款調節表檢查雙方的帳目是否相符。往來款項每年結清,對未結清的款項發出核對通知,進行核對。

  每年對實物的財產清查,需要編製帳存實存對比表,明確清查結果。實物的清查由專門的工作小組進行。工作小組成員一般包括:財務主管、人事幹部、總務處人員一名、財務處人員一名、資產使用部門人員若干,定期、定點、定時完成清查任務。

  三、財產清查結果的處理

  財產清查所確定的清查資料和帳簿記錄之間的差異,要認真查明其性質和原因,明確經濟責任,予以處理。

  對清查的積壓物資要及時進行清理,往來款項及時結算。為了做到帳實相符,資產管理部門對財產清查中出現的問題要及時處理。

  如屬管理人員的責任,由管理人員賠償,如有積壓物資要及時處理。對清查過程中所發現的差異進行處理,根據實際情況報經校長批准或報上級領導批准。財務根據處理結果及時調整帳簿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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