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副科級以上領導幹部中實行安全履職制度的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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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關於在全礦副科級(含)以上領導幹部中實行安全履職制度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礦屬各單位、機關各部室:
為了增強全礦各級幹部的安全履職意識,確保安全履職到位,礦研究制定《關於在全礦副科級(含)以上領導幹部中實行安全履職制度的暫行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關於在全礦副科級(含)以上領導幹部中實行安全履職制度的暫行規定》
二OO五年七月十一日
抄報:集團公司黨委、行政
抄送:集團公司安全監察部、生產技術部、黨委宣傳部、礦領導、副總、井領導
關於在全礦副科級(含)以上領導幹部中實行安全履職督導制度的暫行規定
一、督導對象
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全礦正、副科級幹部、井級幹部、副總為督導安全履職對象。
二、督導範圍
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行督導:
1 、在安全工作中不履職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或履職不到位,負有直接領導責任,但未構成黨紀、政紀處分的;
2、發生二級以上生產事故或質量標準化工作檢查評估不達標單位的黨政主管;
3、基層單位當班發生嚴重“三違”、重傷或瞞報工傷事故的跟班幹部;
4、經有關部門查證屬實。存在隱患較多或重大隱患單位的黨政主管;
5、未按規定時間和要求完成“三違”治理指標者;
6、精神狀態差,安全工作處於後進的。
三、督導時間
督導實行旬督導制度,時間為每月的2日、12日、22日。(逢雙休日順延)
四、督導程序
1、安監部、生產部每月1日、11日、21日按照各自職責分別統計領導幹部“三違”治理完成情況、工程質量評估結果和生產事故等督導範圍規定的各項任務完成情況,並列出需要督導談話的幹部名單,報礦領導和政工部。
2、政工部按要求進行考核,並負責通知被督導人員和督導員按時進行督導。
3、督導談話由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安監副處長統一協調,按照礦領導分管範圍,實行分線督導。黨支部書記、政工部室幹部由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負責督導談話,科區長由分線礦領導幹部負責督導談話,技術幹部由總工程師負責督導談話,井級和副總由礦黨委書記或礦長負責督導談話。涉及東城、張小樓井的幹部時,兩井黨總支書記、井長分別參加督導談話。
4、督導談話議程:①被督導者查找安全履職不到位的原因、以主觀原因為主;②被督導者提出下一步整改措施;③督導員幫助分析原因,提出要求。
5、政工部、安監部、企管部必須派員參加督導談話,並分別做好談話記錄。
五、處罰規定
1 、未完成“三違”治理指標者,按集團公司總經理辦公會精神執行;
2、發生二級以上生產事故或質量標準化評估不達標者,按龐礦發[2005]1號文件規定執行;
3、發生嚴重“三違”、重傷、瞞報工傷的跟班幹部,按嚴重“三違”處理;
4、當月內連續受到二次被督導談話者,罰款200元;
5、當月內連續三次被督導談話,進行黃牌警告一次,一年內兩次黃牌警告給予撤職、免職、解聘;
6、被督導者無故遲到短次罰款50元,無故缺席每次罰款200元;
7、被督導者在督導談話后一周內向督導員和政工部反饋整改信息,否則罰款200元。
六、相關規定 文秘資源網
1、幹部因公出差、學習、因病(事)假不在崗上班,應將情況及時反饋給安監部和政工部,在考核時給予充分考慮。
2、本暫行規定自二OO五年七月一日起執行,到二OO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結束,在執行過程中需認真總結,逐步完善該規定。
二OO五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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