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大隊勤務考核量化及獎懲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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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強化隊伍建設工作,規範勤務制度,提高城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人民警察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及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相關考核規定,結合本隊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勤務考核遵循公開、平等、獎優罰劣的原則,實行民主評議,單項量化考核與總體評價相結合。
第三條本暫行規定適用於瑞麗市公安局交警大隊二中隊全體民警。
第二章考核項目
第四條考核項目分為出勤情況、業務成績、警容風紀三類,以月為周期進行考核。
第五條出勤情況分為全勤、缺勤兩種。
(一)全勤:無任何缺勤記錄。
(二)缺勤:缺勤考核範圍包括以下幾種:
1、遲到:超過上班簽到時間未到崗位的為遲到;
2、早退:未到下班時間提前下班的為早退;
3、脫崗:工作時間離開崗位或管段的為脫崗;
4、曠工:遲到或早退超過1小時為曠工;
5、事假和病假:按考勤記錄計算。
第六條業務成績。按中隊領導、外勤民警、內勤民警三類分別考核。
(一)中隊領導考核項目
1、與所帶班民警工作成績掛鈎,實行連帶責任;
2、個人當月上路查車驗證天數;
(二)外勤民警考核項目
1、管轄路段總體評價,以隊領導民主評議為準;
2、管事率。以中隊記錄所執行的糾處違章數為準(包括暫扣各種違章車輛、證件、當場處罰和記分法律文書等)以當月應出勤天數計算日平均管事率;
3、個人當月上路查車驗證天數。
(三)內勤民警考核項目
1、完成正常業務總體評價,以隊領導民主評議為準;
2、個人當月上路查車驗證天數。
第七條警容風紀。違反警容風紀以各級公安督察糾處並通報的為準,以月為單位進行統計,次月不累計。
第三章考核辦法
第八條出勤情況以中隊考勤記錄本統計數據為準;
業務成績實行工作日誌,當日日誌內容由民警個人填寫、內勤核對、帶班領導審批后存檔,每月累計一次;
警容風紀以各級公安督察書面通報為據,每月累計一次;
第九條勤務考核以月為周期,每月進行一次,並在次月上旬之內完成,及時進行獎懲。
第十條勤務考核進行量化,實行百分制,各項考核項目分值分別為:
(一)考勤分值15分;
(二)業務成績70分;
(三)警容風紀15分。
第十一條出勤分值計算方法:
(一)全勤15分;
(二)缺勤扣分值分別為(扣完為止):
1、遲到:每遲到一刻鐘扣0.5分;
2、早退:每早退一刻鐘扣0.5分;
3、脫崗:每脫崗一刻鐘扣0.5分;
4、曠工:一次扣15分,並取消當月考核資格;
5、事假:當月累計超過應出勤員天數1/2的扣15分;
6、病假:當月累計超過應出勤天數1/2的扣15分。
第十二條業務成績分值計算方法:
(一)中隊領導
1、每月上路查車驗證天數達到10天的記20分,每少一天扣2分;
2、糾處違章日平均數達到5個以上50分;3—4個30—40分;1—2個10—20分;平均達不到1個為0分;
3、所帶班民警考核不及格人數達到1/2以上,實行連帶責任,取消帶班領導當月考核資格。
(二)外勤民警
1、每月上路查車驗證天數達到20天的記20分,每少一天扣1分;
2、糾處違章日平均數達到5個以上50分;3—4個30—40分;1—2個10—20分;平均達不到1個為0分;
(三)內勤民警
1、每月上路查車驗證天數達到10天的記20分,每少一天扣2分;
2、糾處違章日平均數達到5個以上50分;3—4個30—40分;1—2個10—20分;平均達不到1個為0分;
3、內勤業務工作造成重大失誤的,取消當月考核資格。
第十三條警容風紀計分辦法,被公安督察通報一次扣5分,扣完為止。
第十四條考核結果分為五個等次,按總得分數依次為:
(一)總分90分以上,為一等;
(二)總分80—89分為二等;
(三)總分70—79分為三等;
(四)總分60—69分為基本合格;
(五)總分59分以下為不合格。
第十五條當月內有以下行為之一,取消當月考核資格:
(一)曠工一天;
(二)被公安督察通報3次以上;
(三)有其它違法違紀行為,情節嚴重的。
第四章獎勵
第十六條獎勵以通報表揚和經濟鼓勵相結合。
(一)對給予獎勵的人員在中隊全乾會上通報表揚;
(二)經濟上按等次發放當月勤務考核獎金。
第十七條按照考核成績,每月對獲得一、二、三等成績的民警進行獎勵,一等獎300元,二等獎250元,三等獎200元,基本合格、不合格兩個等次不予獎勵;
第五章 處罰
第十八條 對缺勤和業務成績不合格的人員實行單項處罰和總體評價處罰相結合辦法。
第十九條 單項處罰,對當月有以下缺勤的民警給予扣發工資,扣發額分別為:
(一)遲到:以一刻鐘(15分鐘)為一個時間段,遲到一刻扣發工資5元;每增加一刻加扣5元;
(二)早退:以一刻鐘(15分鐘)為一個時間段,每早退一刻扣發工資5元;每增加一刻加扣5元;
(三)脫崗:以一刻鐘(15分鐘)為一個時間段,每脫崗一刻扣發工資5元;每增加一刻加扣5元。
(四)曠工:每天扣發工資100元;
(五)事假、病假按上級規定辦。
第二十條總體評價分值為不合格的,扣發當月勞保、津貼。
第六章監督
第二十一條勤務考核遵循公開、平等、獎優罰劣的原則,實行民主評議,單項量化考核與總體評價相結合。同時接受民警和上級領導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勤務考核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中隊內勤對每月勤務進行匯總,形成勤務統計總表;
(二)中隊領導集體對全中隊勤務工作進行民主評議,量化計算民警個人得分值;
(三)評分結果提交中隊全乾會通報後方可通過;
(四)報大隊領導審批進行獎懲。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中所指應出勤天數以當月考勤報表為準,遇保衛工作、節假日等特殊情況不計在內。
第二十四條本暫行規定中除註明“不含”以外,均包括本數;
第二十五條本暫行規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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