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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黨政中層幹部實行競聘上崗的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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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黨政中層幹部實行競聘上崗的暫行辦法 標籤:競聘 學生幹部 幹部作風 班幹部選拔 班幹部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以轉換用人機製為核心,進一步深化校內組織人事制度改革,破除職務“終身制”,使用人制度由“按身份管理”向“按崗位管理”轉化,真正實現“能進能出、能上能下”的靈活用人機制和競爭激勵機制。結合學校實際情況,本着充實教學一線,優化人力資源配置的原則,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總原則

  1、黨管幹部的原則;

  2、幹部“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原則;

  3、注重實績,任人唯賢,人盡其才,才盡其能;

  4、按需設崗、公開競聘、嚴格考核、擇優聘任。

  第三條競聘崗位範圍:除需由上級有關部門考察任命的處級領導崗位(指紀委副書記、宣傳部部長、組織部部長)以外的所有黨政中層幹部崗位。

  第二章 競聘資格和聘任程序

  第四條競聘人員的基本條件:

  1、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具有相應的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水平,具備一定的教育理論水平和較豐富的實踐經驗。

  2、忠誠黨的教育事業,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心。

  3、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能密切聯繫群眾,善於團結同志。工作中能實事求是,講實話、辦實事、求實效。

  4、廉潔自律,作風正派,自覺接受組織和群眾的批評與監督。

  5、具備中級及以上職稱或碩士及以上學位或副科及以上行政級別。

  6、年齡要求:按聘期內不到退休年齡的要求,男同志57歲以下(出生年月在1945年2月28日以後),女同志52歲以下(出生年月在1950年2月28日以後)。

  7、近三年年度考核結果在稱職以上(含稱職)。

  8、身體健康。

  第五條正處職崗位的任職資格

  除具備第四條各項基本條件外,還須具備:

  1、有較強的駕駛全局能力,富有開拓創新精神,銳意改革。

  2、學院院長、教務處處長、科研處處長、研究生處處長,應具備高級職稱或博士學位。

  3、崗位所需具備的其他資格要求。

  第六條副處職崗位

  除具備第四條各項基本條件外,還須具備:

  1、能配合正職和其他副職開展本部門的工作,具有改革創新意識。

  2、學院副院長,一般應具備高級職稱或碩士及以上學位。

  3、崗位所需具備的其他資格要求。

  第七條聘任程序

  1、步驟:處級機構調整→確定各部門中層幹部崗位職數→公布競聘崗位→競聘者填寫競聘書→資格審查→確定正式競聘人選→組織部門考察(含公開答辯、民意調查等形式)→黨委會確定擬聘任人選→公示→聘任

  2、競聘者填寫競聘書。在規定時間內由競聘者自己將崗位競聘書投到票箱,每個人限填三個志願。

  3、資格審查。組織部對報名人員進行資格審查,並匯總公布各崗位的競聘人選(不公布競聘人員姓名)。根據公布情況,競聘人員對自己原競聘崗位可進行一次調整。待第二輪資格審查結束后,學校再匯總公布各崗位的最終應聘情況,並確定正式應聘人選。

  4、黨委按崗位應聘人數及應聘人員具體情況決定公開答辯的人選。

  5、學校聘任時,如存在條件不夠成熟等因素,將按照工作需要並結合個人志願,對應聘正處職者可先聘為副處職主持工作,對於應聘副處職者可先聘為代理副職(如代理副書記、代理副院長等)或助理職務。

  第三章 聘期和待遇

  第八條此次中層幹部的聘期為3年。如工作需要,按組織程序可安排新的崗位。聘期內實行年度目標責任制管理。

  第九條聘期內,受聘人員享受所聘崗位的各項待遇。

  第十條受聘人員的原身份不變(指幹部、工人),聘任期滿或解聘后恢復原身份待遇。

  第四章 續聘、解聘、辭聘

  第十一條聘任期滿,經考核合格且工作需要時,可以續聘。

  續聘程序:正處職幹部由組織部考察后提出建議,黨委會研究決定;副處職和助理級幹部由部門正職提出建議,經組織部考察、預審后,報黨委會研究決定。

  第十二條解聘。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解聘。

  1、聘期內未完成年度責任目標。

  2、工作失職,使學校或部門遭受較大損失。

  3、犯有嚴重錯誤,受到行政或黨內記過以上處分者。

  4、聘期內考核結果在基本職稱以下(含基本稱職)。

  5、工作業績平庸,不能積極履行崗位職責,工作狀態差。

  6、聘任期間,有更適合該崗位任職的人選。

  7、其他情況,如工作需要、機構撤銷合併后,所聘任的職位或職數不存在了,等等。

  解聘程序:正處職幹部由組織部考察后提出建議,黨委會研究決定;副處職和助理級幹部由部門正職提出建議,組織部考察、預審后,報黨委會研究決定。

  第十三條辭聘。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本人可以向學校提出辭聘:

  1、實踐證明,難以勝任崗位工作或不適合發揮個人專業特長。

  2、認為現崗位職、權、利得不到保障,難以開展工作。

  3、出現意外情況,無法繼續開展工作,本人認為需要辭聘。

  辭聘程序:個人向組織部提出辭聘申請書,闡明辭聘理由。學校在收到辭聘申請書一個月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辭聘的決定,並對本人作出答覆。

  第五章 其它事宜

  第十四條未聘任的原黨政中層幹部的崗位安置和待遇:凡是具備教師任職資格的,原則上轉到專職教師崗位任教,享受相應專職教師的各項待遇。不能擔任專職教師者,如男滿57周歲或女滿52周歲,則改任相應級別的調研員,仍在原單位工作,享受相應級別的周研員待遇;男不滿57周歲、女不滿52周歲者安置到有關管理崗位或專業技術崗位工作,享受相應崗位的待遇(不改任相應級別的調研員,保留現有待遇至實施新的校內分配製度)。

  第十五條凡男滿56周歲(1946年2月28日前出生)、女滿51歲周歲(1951年2月28日膠出生)的現任黨政中層幹部(非教師系列),如本人不願意參加此次競聘,可以申請改任相應級別的調研員,享受相應級別的調研員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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