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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管理-實驗小學安全教育及管理暫行規定(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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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管理-實驗小學安全教育及管理暫行規定(試行) 標籤:安全知識 小學班主任 小學數學 小學語文 小學數學教師五項修鍊

  實驗小學安全教育及管理暫行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學校安全管理,維護正常的教育、科研、生活秩序,保障師生人身和學校財產的安全,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有關規章,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學校安全教育管理,應當貫徹國家有關安全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建立健全管理機構,指定安全防範制度,落實安全管理措施,並負有妥善處理各類安全事故的責任。

  第三條 學校對取得學籍的在校學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應當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教育先行,明確責任,齊抓共管,群防群治,公正合法的原則。做好學校安全管理的工作。

  第二章 教育管理

  第四條 學校應當重視和加強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要有一名校長分管負責,並列入學校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

  第五條 學校安全教育應根據各級各類學校的特點及學生的年齡特徵,有針對性的進行。利用安全案例進行防盜、防火、防病、防中毒、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注重心理疏導,克服心理障礙,做到防患於未然。應加強對學生進行家庭生活、戶外活動、社會生活交通消防等安全知識教育和自護自救教育,組織開展好"安全教育日"活動,鍛煉和提高學生自護自救能力。

  第六條 學校應確定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或人員,明確其職責,負責實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校內各有關部門或人員應分工協作,積極配合。

  第七條 實行安全管理領導責任制,把安全教育管理工作納入學校領導任期責任目標,落實到年級、班組。每個教職工都有維護教學秩序,保護學生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義務.

  第八條 學校應根據各自的類別層次,在學生中開展普及法律知識教育,貫徹原國家教委頒布的《小學生日常行為規範》,使學生增強法制意識和紀律觀念。

  第九條 按照部委規章和地方性法規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強化管理措施,學校應整頓校園治安秩序,創建安全、文明、有序的校園環境.

  第十條 學校負責安全教育和管理的部門及單位或工作人員應當經常注意抓好門衛管理、課間活動安全管理、學生日常行為管理、防火安全管理、校園交通秩序安全管理、校園公共場所管理、大型集會安全管理以及學校重點要害部位的安全管理等,減少和避免各類案件和事故發生。

  第十一條 學生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規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在日常教學及各項活動中,聽從指揮,服從管理,遵守公德,注重自己人身和財產安全。

  第三章 安全防範

  第十二條 學校安全工作應當以預防為主,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強化防範措施,開展群防群治。

  第十三條 學校各部門、各單位都應當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針對可能或容易發生的安全事故指定相應的安全防範制度,作到有章可循,有據可依。

  第十四條 學校可根據環境條件與安全事故發生的規律,對日常教學和各項活動中的安全工作及早部署,採取得力措施,預先防範。

  第十五條 學校應有專門機構或人員負責校舍管理,經常檢查維修,發現危險房舍,應立即採取必要的措施,預防校舍倒塌事故發生。每逢雨季和汛期,必須安排人員值班,隨時觀察險情。

  第十六條 學生外出實習、參觀、旅遊等乘坐的車輛必須安全可靠,駕駛人員必須證明齊全,經驗豐富。學生徒步或乘車外出,應自覺遵守有關安全的規定,預防交通事故發生。

  第十七條 學校應重視和加強對安全防火工作的宣傳和防範,完善重點防火部位的防火措施,留有消防通道,配齊配足滅火器材,落實值班制度,預防火災事故。嚴格用電管理制度,經常進行維修,及時更換老化或不符和要求的線路。禁止超負荷或違章用電。加強對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

  第十八條 學校應根據兒童學生的特點和可能發生安全事故的條件、環境等客觀因素,做好各項活動的組織管理工作,預防非正常傷亡事故發生。建有樓房的學校特別是中小學校,護欄和扶手必須完好堅固、走廊樓梯照明設備齊全;出早操班主任老師要提前到位,組織學生有秩序地下樓梯,防止因擁擠、踩踏造成傷亡。學生上體育課,參加勤工儉學勞動等,應有老師跟班、帶隊,現場組織指導,以防發生意外傷亡。實行學生外出春遊、參觀、參加社會實踐等活動的報批制度,未經批准不得擅自組織。學校或年級獲准后應周密安排,精心組織。中小學校須有學校領導或老師帶隊,並有安全保障措施。學校特別是中小學校應根據發生安全 事故的特點和規律性,指定切實可行的安全防範措施,做好防溺水、防中暑、防煤氣中毒、防自然災害等各項工作。

  第十九條 學校應重視和加強安全保衛工作,強化治安綜合治理措施,建立學生治安服務隊和教職工治安聯防隊等群防群治組織,做好防盜,防破壞、防不法侵害工作,預防刑事、治安案件。

  第四章 事故處理

  第二十條 學校發生意外事故以及學生要求保護人身或財產安全等情況時,學校應迅速採取有效措施,不得延誤。

  第二十一條 學生人身和財產發生一般傷害和損失事故后,學校應急時調查處理,根據當事人和他人的過錯,責令其賠償損失,並予以批評教育和相應的行政、法律處分。學校對事故調查后認為涉及追究刑事責任的,應及時與公安部門聯繫,協助調查處理。

  第二十二條 重大事故發生后,學校應立即向所在地政府及公安機關和教育主管部門報告,並及時通知學生家長。事故處理結束后,應書面報告學校教育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 發生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災害等事故,在場師生保護現場,及時報告學院或公安部門,並積極採取救護措施。發生在校園內的案件或事故,學院應迅速采 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減輕傷亡或損失。

  第二十四條 學生在校園內重傷、非正常死亡或個人遭受財產重大損失,學校應採取措施進行搶救,保護現場,穩定情緒,協同公安等有關部門妥善處理。

  第二十五條 學生在日常生活中,因學校或有關部門的責任發生死亡、重傷或殘疾,由學校或有關單位承擔民事責任,做好處理及善後工作。在日常生活中,學生因不遵守紀律或不按要求活動而發生意外事故,學校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六條 因忽視安全生產、管理不善;工作不負責任,違章指揮;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對學生造成嚴重的人身、財產損害的,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應視具體情況對有關責任人員,分別給予責令檢查、賠償損失、責任 。

  第二十七條 學生未經批准擅自離校不歸發生意外事故的,學生承擔責任;學生假期或節日離校回家發生意外事故的,學校不承擔責任;學生放學離校回家發生意外事故的,學校不承擔責任;學生因退學、轉學、畢業等辦理離校手續后發生意外事故,學校不承擔責任。對擅自離校不歸的或學校不知去向的學生,學校應及時尋找並報告當地公安部門,及時通知學生家長。

  第二十八條 學生在校內正常學習生活以及由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由於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災害而發生的事故,由學校視具體情況處理。

  第二十九條 學生因病死不由學校承擔的意外死亡,學校不承擔喪祭費。如家庭確有困難者,學校可參照本規定。

  第三十條 因保護國家財產和他人人身安全、見義勇為而致殘或英勇犧牲的學生,學校應報請所在地人民政府授予榮譽稱號,並給予相應的待遇。

  第三十一條 學校可動員學生積极參加人身保險。

  第三十二條 對事故處理不服或持有異議者,可向上一級行政部門申請複議,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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