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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公務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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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公務員法 標籤:公務員 公務員面試

  解讀公務員法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27日表決通過了公務員法。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署第35號主席令,公布了這部法律。這部法律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公務員法分為總則,公務員的條件、義務與權利,職務與級別,錄用,考核,職務任免,職務升降,獎勵,懲戒,培訓,交流與迴避,工資福利保險,辭職辭退,退休,申訴控告,職位聘任,法律責任和附則,共18章107條,約12000字。法律規定,公務員制度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貫徹中國共產黨的幹部路線和方針,堅持黨管幹部原則。同時,主要對公務員領域的以下具體內容做出規定:

  ——三個標準界定公務員範圍

  公務員法明確界定了公務員的範圍。如果一個工作人員同時符合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製、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這三個標準,就屬於公務員的範圍。法律同時規定,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經批准參照本法進行管理。

  法律在總則一章指出,制定本法的目的是為了規範公務員的管理,保障公務員的合法權益,加強對公務員的監督,建設高素質的公務員隊伍,促進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

  法律規定,公務員制度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貫徹中國共產黨的幹部路線和方針,堅持黨管幹部原則。

  法律規定,公務員的管理,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依照法定的權限、條件、標準和程序進行。公務員的管理,堅持監督約束與激勵保障並重的原則。公務員的任用,堅持任人唯賢、德才兼備的原則,注重工作實績。國家對公務員實行分類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學化水平。

  ——聘任制納入公務員管理範疇

  公務員管理將引入聘任制,即機關根據需要,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對專業性較強的職位和輔助性職位實行聘任制。按照法律規定,機關聘任公務員可以參照公務員考試錄用的程序進行公開招聘,也可以從符合條件的人員中直接選聘。機關聘任公務員應當按照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書面的聘任合同,確定機關與所聘公務員雙方的權利、義務。聘任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后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法律規定,聘任合同期限為1年至5年。聘任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為1個月至6個月。聘任制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實行協議工資制,具體辦法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

  有關專家認為,聘任制相對於傳統公務員的選任制和委任制,有利於進一步解決公務員能進不能出、缺乏活力等問題。近20年來國外公務員管理越來越多地採用聘任制。此舉為機關吸引優秀的人才特別是專業技術人才開闢了一條合法的渠道,為使用輔助性、操作性的人員提供一種靈活、便捷的方式。

  法律還確立國家建立人事爭議仲裁製度。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需要設立。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公務員主管部門的代表、聘用機關的代表、聘任制公務員的代表以及法律專家組成。聘任制公務員與所在機關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爭議的,可以自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裁決生效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三種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公務員法明確規定下列三種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曾被開除公職的;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規定,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採取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爭、擇優錄取的辦法。錄用公務員,必須在規定的編製限額內,並有相應的職位空缺;錄用公務員,應當發布招考公告。招錄機關應當採取措施,便利公民報考。招錄機關根據考試成績、考察情況和體檢結果,提出擬錄用人員名單,並予以公示。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合格的,予以任職;不合格的,取消錄用。

  ——外籍人士無緣公務員職位

  公務員法明確了公務員應當具備的條件,其一就是要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依照這部法律,公務員應當具備的條件還包括:年滿十八周歲;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

  對照上述規定可以發現,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公務員必須具備什麼學歷,也沒有回答乙肝病毒攜帶者是否可以參加公務員考試。

  法律還規定了公務員應當履行的義務: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認真履行職責,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接受人民監督;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忠於職守,勤勉盡責,服從和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模範遵守社會公德;清正廉潔,公道正派;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法律還規定了公務員享有的權利:獲得履行職責應當具有的工作條件;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獲得工資報酬,享受福利、保險待遇;參加培訓;對機關工作和領導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提出申訴和控告;申請辭職;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實行公務員交流制度

  公務員法規定,國家實行公務員交流制度,公務員可以在公務員隊伍內部交流,也可以與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交流。交流的方式包括調任、轉任和掛職鍛煉。

  法律規定,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可以調入機關擔任領導職務或者副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調任機關應當對調任人選進行嚴格考察,並按照管理權限審批,必要時可以對調任人選進行考試。

  按照法律規定,公務員在不同職位之間轉任應當具備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在規定的編製限額和職數內進行。對省部級正職以下的領導成員應當有計劃、有重點地實行跨地區、跨部門轉任。對擔任機關內設機構領導職務和工作性質特殊的非領導職務的公務員,應當有計劃地在本機關內轉任。

  關於任職迴避,法律規定,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以及近姻親關係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公務員職業發展途徑有望實現多元化

  我國實施多年的公務員制度只提供了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兩個職務系列,公務員的職業發展階梯過於單一。公務員法則在綜合管理類職位外,增設了專業技術類職位和行政執法類職務等,致力於建立多元化的公務員職業發展途徑。

  法律規定,國家實行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公務員職位類別按照公務員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國務院根據本法,對於具有職位特殊性,需要單獨管理的,可以增設其他職位類別。

  法律規定,國家根據公務員職位類別設置公務員職務序列。公務員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非領導職務層次在廳局級以下設置。

  法律規定,綜合管理類的領導職務根據憲法、有關法律、職務層次和機構規格設置確定。綜合管理類的非領導職務分為:巡視員、副巡視員、調研員、副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

  法律規定,公務員的職務應當對應相應的級別。公務員職務與級別的對應關係,由國務院規定。公務員的職務與級別是確定公務員工資及其他待遇的依據。公務員的級別根據所任職務及其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資歷確定。公務員在同一職務上,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晉陞級別。

  ——實行統一的職務與級別相結合的工資制度

  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實行國家統一的職務與職級相結合的工資制度,國家建立公務員工資的正常增資機制。按照法律規定,公務員的工資水平應當與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國家實行工資調查制度,定期進行公務員和企業相當人員工資水平的調查比較,並將工資調查比較結果作為調整公務員工資水平的依據。

  法律還規定,公務員工資制度貫徹按勞分配的原則,體現工作職責、工作能力、工作實績、資歷等因素,保持不同職務、級別之間的合理工資差距。公務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地區附加津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崗位津貼等津貼,享受住房、醫療等補貼、補助。公務員在定期考核中被確定為優秀、稱職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年終獎金。公務員工資應當按時足額發放。

  法律還規定,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福利待遇,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提高公務員的福利待遇。公務員實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休假。公務員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補休。國家建立公務員保險制度,保障公務員在退休、患並工傷、生育、失業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法律同時還規定,任何機關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自行更改公務員工資、福利、保險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務員的工資、福利、保險待遇。任何機關不得扣減或者拖欠公務員的工資。違反國家規定,更改公務員工資、福利、保險待遇標準的,由縣級以上領導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區別不同情況,分別予以責令糾正或者宣布無效。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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