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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某機械製造公司集體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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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錄

  第一章 承認

  第二章 一般條款

  第三章 紀律處分

  第四章 請假

  第五章 安全衛生

  第六章 工會代表性

  第七章 申訴與仲裁

  第八章 年資

  第九章 年假計劃

  第十章 工時與加班

  第十一章 管理權

  第十二章 協議之效力

  第十三章 保障計劃

  第十四章 工資

  第十五章 學徒期計劃 學徒和培訓計劃

  附件A

  附件B

  附件C

  附件D

  第十六章 協議的終止

  說明文件A

  說明文件B 獎金

  說明文件C

  說明文件D 按小時計算的計件工資標準方案指數

  說明文件E 同意從工資中扣除工會會費授權書

  說明文件F 依阿華州達文波特某機械製造公司與美國汽車、航空和宇航空間

  器械以及農具工會修改退休保險金計劃的協議

  說明文件G 住院治療、內外科治療、大病治療、醫藥處方

  說明文件H 牙齒保險計劃

  說明文件I 住院治療、內外科治療、大病治療、醫藥處方、優先服務計劃

  說明

  本協議由某機械製造公司在依阿華州達文波特市的工廠(以下稱公司),同代表本協議第一章承認並提及的談判單位工人的美國汽車、航空和宇航空間器械以及農具工人國際聯合會及其所屬的第1896號地方工會(以下稱工會),達成並於1992年5月1日生效。

  本協議中出現的“他”或“她”或有關的人稱代詞,只是出於文字表達的需要,這樣使用,並不意味着有性別上的區別。

  第一章 承認

  公司承認工會是公司全體全日制和正規非全日制生產和維修工人在集體談判中的唯一代表。這些工人包括:檢查員、班組長、儲運員和車間事務員,但不包括:實驗工程部僱員、製圖員、辦公室職員、推銷員、專職人員、保衛人員和工段長。

  第二章 一般條款

  第一條 付薪日

  頭班工人的付薪日為每周的星期五,第一和第三班工人的付薪日為每周的星期四,如果這兩天剛好是法定公休日,公司則應提前一天支付工資。在特殊情況下,經雙方同意,可以更改付薪日。本協議所覆蓋的工人在前一個工作周所提供的服務應該得到報酬。所有的工資支票都應在正常付薪日期的正常工作時間內發放。如果公司縮減工作日,工人則可在星期四12:00(中午)之後領取工資支票,日期應按正常付薪日期落款。

  第二條 體檢

  公司指定的醫生在對已經雇傭的工人進行體格、精神/心理檢查或醫學化驗后,如果該僱員及其醫生提出書面請求,應將此檢查或眼睛檢查的報告提交給該僱員的私人醫生。

  第三條 公司薪給僱員

  管理人員不得從事本協議限定的工作,但下列情況例外:

  A.教育和/或培訓工人和受訓的管理人員;

  B.從事遇到困難時期的必要工作;

  C.從事新產品開始生產時的必要工作,當然,被正式安排本款所指的這類工作的工人,應在安排的工作中發揮助手作用;

  D.從事必要的試驗工作;

  E.受訓的管理人員不得取代談判單位工人,但談判單位的工人可以用來指導受訓的管理人員。

  第四條 維修工作的轉包

  A.只要有設備和合格的人員,公司就不得把分配給談判單位的工人所從事的維修工種的維修工作轉包出去,但下列臨時情況除外:

  i.有必要替換曠工的工人時;

  ii.有必要替換已獲准請假的工人時;

  iii.有必要替換休假的工人時;

  iv.有必要替換因受傷或確實生病而缺勤的工人時。

  B.雙方理解並同意本條規定的公司義務不適用於下列情況,即在有資格從事該工作的維修工人處於裁員而缺乏維修工人從事所需要的工作時,並同意本協議包括的維修工人的補充人員每周安排5個工作日。

  C.公司不得將工人在正常工作周內正常從事的一部分維修工作轉包在星期六或星期天進行,除非這些工人被安排或提供的是每周6天的工作。

  第五條 非全日制工和臨時工

  不得雇傭非全日制工人和臨時工來達到強行裁減正規全日制工人的目的。臨時工只能短時雇傭,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只有度暑假的學生可達3個月。如果臨時工的雇傭期超過3個月(包括學生),   ... >>就應視為享有年資的正式工人。

  第三章 紀律處分

  第一條 理由

  除非有充分正當的理由,公司不得對享有年資的工人行使指責、停職或解僱的處分權。

  第二條 通知

  在因處理某一事件而要求享有年資的工人離廠之前,公司經營者應將該工人的代表,如果他在廠里,或他不在廠里時的任何其他工會代表,召集到指定的辦公室或地點,目的在於通知他們該工人將被要求離廠,並聽取該工人對自己處境的陳述。當然,這種會議不構成聽證會,這時候工人代表的到場只是為了接受該工人將被要求離廠的通知,並聽取該工人的陳述。涉及欠債不還、遲到和曠工的案例,必須在聽證會後方可要求工人離廠;但雙方同意,在安排處分聽證會之前,應通知部門工會代表或其代表出席聽證會。

  第三條 處分聽證會

  在工人被送出廠后的48小時內,僱員關係部經理或其代表應在指定的辦公室舉行處分聽證會。該工人有權出席聽證會,其工人代表或工人代表的代表有權在聽證會上代表該工人,而且雙方應允許傳證人到場,以便證實案件的全部事實和情節。工廠工會委員會主席,如被要求,可以出席處分聽證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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