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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設招標設標合同合同條件(第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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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設招標設標合同合同條件(第2部分) 標籤:電子工程師 兩個文明建設

  所的權利。

  37.2 檢查和試驗

  在生產、加工或準備階段,監理工程師有權檢查及試驗按合同提供的材料及設備。如

  果生產、加工和準備這些材料、設備的車間、地點不屬於承包人的,承包人應為監理工程

  師在這些車間、地點進行監督、檢驗獲得許可。這些檢查、試驗不應免除台同規定的承包

  人的義務。

  37.3 檢查和試驗日期

  承包人應同意監理工程師安排的檢查、試驗、合同規定提供的材料、設備和時間及地

  點,監理工程師應提前24小時通知承包人其準備參加的試驗及所要進行的檢查。如果監理

  工程師或其授權的代表,未按協議時間參加這一工作,除非監理工程師另有指示,承包人

  可以進行這些檢驗,並認為是在監理工程師在場的情況下進行的檢驗。承包人也即向監理

  工程師提交有適當證明的檢驗結果的副本,如果監理工程師未參加檢驗,他應承認該資料

  表明的結果是推確的。

  37.4 拒收

  如果根據37.3款規定,材料、設備未在協定的時間和地點為檢查和試驗作好準備,或

  者監理工程師認為該材料、設備檢驗的結果顯不是有問題的或不符合合同的要求,監理工

  程師用拒絕這些材料、設備並應立即通知承包人。通知應說明監理工程師拒收的理由。承

  包人應立即解決好存在的問題或確保被拒絕的材料、設備符合合同要求。如果監理工程師

  要求在相同的條款或條件下重複實驗被拒絕的材料、設備,承包人應重複檢驗。由此而引

  起業主發生的費用,監理工程師應在與業主及承包人協商后,決定所需的費用,業主將向

  承包人索回或從支付給或將支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回,監理工程師應相應通知承包人並

  抄報業主。

  37.5 獨立檢驗

  監理工程師可以將材料或工程設備檢查或試驗委派給一名獨立的檢驗員進行。任何這

  樣的委派都應按照出2.4款的規定實施。為此目的,這種獨立工作的檢驗員應視為監理工程

  師的助手,監理工程師應(在14天前)將這樣的委派通知承包人。

  38.1 覆蓋你的工程檢查

  沒有監理工程師的批准,工程的付何部分均不得覆蓋或掩蔽,承包人應保證監理工程

  師有充分的機會對將予以覆蓋或掩蔽的任何此類工程部分進行檢查和測量,以及對任何部

  分工程將置於其上的基礎進行檢查。無論何時,當任何工程部分或基礎已準備好或即將准

  備好可供檢查時,承包人應及時通知監理工程師,除非監理工程師通知承包人認為檢查並

  無必要,則監理工程師應參加此類工程部分的檢查和測量及基礎的檢查,且不得無故拖延。

  35.2 剝露和開孔

  當監理工程師隨時指示對工程的某一部分或某幾部分進行剝露或在其內或貫穿其中開

  孔時,承包人應予執行,並應對之重新覆蓋和整理好。如果任何部分或幾部分已經按照本

  條第38.1款規定予以覆蓋或掩蔽,並且施工符合合同規定,則監理工程師應在與業主和承

  包人協商后決定承包人為剝露、開孔、穿洞、復原及整理好這些工程所支付的費用,此項

  費用應加到合同價中,並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仔何其它情況下的一切費用均由承包商

  承擔。

  39.1 不合格工程、材料或設備的拆運

  監理工程師有權隨時發出下述指令:

  (a)在指令規定的時間內一次或分幾次從現場搬走監理工程師認為不符合合同規定的

  任何材料或設備;

  (b)用適用、合格的材料或設備取代原來的材料或設備;

  (c)對儘管先前已進行檢驗或中間交付但監理工程師認為由於:

  (1)材料、設備或操作工藝,或

  (2)由承包人本身進行的或由其負責的設計,仍不符合合同規定時,均要將工程拆除

  並重新建造。

  39.2 承包人未遵守指令的違約

  如果在指令規定的時間內或在合理的時間內(如指令未規定時間時),承包人一方執

  行上述指令時違約,則業主有權僱用他人執行該項指令,並向其支付有關費用。所有由此

  造成的或伴隨產生的費用均應由監理工程師在與承包人和業主協商后決定,並由業主向承

  包人收回這筆金額或從任何應付給或到期成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回。監理工程師應相應

  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

  暫時停工

  40.1 工程的暫時停工

  根據監理工程師的指令,承包人應於所指示的時間內,以監理工程師認為必要的方式

  暫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施工。在暫停施工期間,承包人應對工程或其任何部分進行監理

  工程師認為必要的妥善保護和保證其安全。

  但下述暫時停工除外:

  (a)在合同中另有規定者;或

  (b)由於承包人違約或毀約導致的或應由其負責的必要的停工;或

  (C)由於工地氣候情況導致的必要停工;

  (d)為工程的合理施工成為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安全所需停工,(其必要性並非出自監

  理工程師或業主的任何行為或過失,也非出自本文第20.4款規定的任何風險),應按40.2

  款的規定辦理。

  40.2 暫時停工后監理工程師的決定

  根據40.1款規定在適用於本條款的情況下,監理工程師在與承包人及業主協商后,可以

  決定:

  (a)根據44款規定承包人有權得到的工程延期;及

  (b)由於此類暫時停工導致合同費用的增加;

  並相應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

  40.3 暫時停工持續120天以上

  如果工程或其任何一部分的進展根據監理工程師的書面指令而暫時停工,井裡自停工

  之日起120天的時間內監理工程師未發出復工許可,則除非該項停工屬於本文第40.1款的

  (a)、(b)、(c)或(d)的四種情況,則承包人可向監理工程師發送通知,要求從

  監理工程師接到通知后的28天內允許已停工工程或其一部分繼續進行施工。如果在該期

  限未得到此項允許,則承包人可以選擇如下的處理辦法:如這種暫停隻影響整個工程的

  一部分時,則把這種停工視為第51款規定可以省略的部分工程而加以省略並就此再次通

  知監理工程師,但並非必須如此;影響整個工程施工時,則視為業主違約,據69.1款終

  止合同,在這種情況發生時,應按第69.2及第69.3款處理。

  >  開工及誤期

  42.l 工程開工

  承包人在收到監理工程師發給的開工通知后,應在合理的時間內從速開工,開工通知

  應在接到中標通知書後在標書附錄中規定的期限內發出。在此之後,承包人應從速開工,

  不得延誤。

  42.1 現場的佔用權和出入權

  除了合同中可能規定的以外:

  (a)承包人可以隨時佔用的工地部分的範圍,及

  (b)可供承包人佔用的順序,業主應在監理工程師下達開工通知的同時,讓承包人占

  用,但此順序服從合同要求的工程施工的順序。

  (C)相應的工地範圍,及

  (d)根據合同應由業主提供所需的進入工地通道,以便使承包人可以按14款規定的計

  划,或按承包人在給監理工程師並抄報業主的通知書中提出的合理建議開工及進行施工。

  業主應隨工程的進展,使承包人進一步佔用工地,以便使承包人能在不同的情況下,按計

  划或建議儘快進行工程施工。

  (e)除非另有批准承包人不得將工地使用於工程施工之外的目的。

  42.2 未能給出佔用權

  如果業主未按42.1款規定讓承包人佔用工地,使承包人延誤工期或支付了費用,監理

  工程師應與業主和承包人協商后,決定:

  (a)承包人按44 款規定有權得到的延期,及

  (b)應增加到合同價中的費用額,並相應通知承包人及按報業主。

  42.3 道路通行權及設施

  承包人應承擔進出工地所需要的專用臨時道路通行權的一切費用和捐稅,承包人還應

  以自己的費用提供他所需要的供工程使用的位於工地以外的任何附加設施。

  42.4 臨時工程用地

  如果承包人需要附加臨時工程用地,他應在輔助資料表——臨時工程附加用地需求表

  中列出,以供業主批准。臨時工程用地範圍岡包括工程活動、辦公室、食宿設施、臨時通

  道及其它類似的臨時工程用地等。上述用地範圍由業主負責提供給承包人,未經業主批推

  的額外用地應由承包人自行安排並自負費用。

  43.1 竣工期限

  所有按投標書附錄中規定時間竣工的工程,或所要求竣工的部分工程應按48款規定在

  從開工日起計算的投標書附錄中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或在第44款規定的延期在內的相應時

  間內完成。

  44.1 竣工期限的延長

  如果由於:

  (a)額外或附加工程的數量或性質,或

  (b)本合同條件中規定的任何原因引起的延誤,或

  (C)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或

  (d)業主的任何延誤、妨礙或阻礙,或

  (e)其他不屬於承包人違約或毀約或應由其負責而可能發生的特殊情況,承包人有權

  延長全部、或任問段落或部分工程的竣工期限,監理工程師應在與承包人和業主協商后,

  決定可延長的時間並相應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 l

  44.2 承包人應提交的通知及詳細情況

  監理工程師可以不作任何決定,除非承包人已經:

  (a)在首次出現這種情況后28天內通知了監理工程師並抄報業主,及

  (b)在提交給監理工程師的通知后28天內或其他經監理工程師同意的合理時間內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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