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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設招標設標合同合同條件(第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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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設招標設標合同合同條件(第2部分) 標籤:電子工程師 兩個文明建設

  監理工程師提交了有關承包人有權延期的詳細申述,以便可以及時對他的上述意見進行研

  究。

  44.3 臨時延期決定

  如果一種事件具有連續影響性,使承包人不能在規定的28天內送交第44.2款(b)

  中規定的詳細情況則在承包人每隔不多於28天送交監理工程師臨時情況報告並在這些

  事件影響結束后28天內,送交監理工程師最終情況報告,則承包人有權要求延長工期。

  在收到臨時情況報告后,監理工程師應及時決定臨時延期。在收到最終情況報告后,監理

  工程師應考慮所有情況決定總延期,在這兩種情況下,監理工程師均應根據情況通知承包

  人並抄報業主。最終審查,不應減少已由監理工程師決定了的延期時間。

  45.1 工作時間的限制

  除合同中另有規定及下文規定的情況外,任何工程無監理工程師的同意均不得在夜間

  或當地公認休息日時間內進行施工。但不包括當搶救生命或財產或為工程的安全而不可避

  免地、或絕對需要在上述時間內施工的情況,在此種情況下,承包人應立即向監理要程師

  提出建議。本規定並不適用於習慣上採用多班制的任何作業。

  46.1 施工進度

  在承包人無任何理由要求延長工期的情況下,如監理工程師認為,工程或其任何部分

  在任何時候的施工進度太慢,而不能按預定的工程完工期限完工時,則監理工程師應將此

  情況通知承包人,而承包人應據此採取監理工程師同意的必要的步驟,以加快施工進度,

  使工程能在預定的工期內完工。承包人無權要求採取這些步驟支付任何附加費用。如果為

  了執行監理工程師按本款規定發出的指標,承包人須徵得監理工程師同意於夜間或當地公

  認休息日內進行任何作業。如果承包人為完成本款規定的義務所採取的任何措施涉及業主

  產生額外的監理費用,監理工程師在與承包人和業主協商后,決定相應的費用,業主將向

  承包人報銷這部分費用或從應支付或將要支付給承包的費用中扣回,並相應通知承包人並

  抄報業主。

  47.1 誤或賠償費

  如果承包人未按48款規定的工期完成全部工程或未按43款規定的相應時間內完成任何

  部分工程,則承包人應向業主支付投標書附錄中說明的金額,作為該項違約所致的賠償費

  (這筆款額是由承包人為該項違約支付的唯一的款額),而不作為罰款,其日期自相應完

  工期算起到全部工程或相應的部分工程發給移交證書之日止的每日或不足一日的日數。罰

  金不應超過投標書附錄中載明的限額。在不使其他賠償方法受損害的條件下,業主可從應

  付給或將要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回該項賠償費。此項支付或扣除不應解除承包人對完成

  該項工程的義務或合同規定的承包人的其它義務和責任。

  47.2 賠償費的減少

  在整個工程或任何區段完工之前,如果該工程或區段任何部分已經發出了移交證書,

  則在合同中無替代條款的情況下,對簽發上述移交證書以後出現對剩餘工程拖期的賠償費

  的數額相應減少,其減少比例為上述已簽發證書的工程部分或區段的價值與整個工程的價

  值之比。本款只適用於賠償費的比例而不影響其限額。

  47.3 竣工獎金

  如果承包人在第43款規定的時間前完工,業主則應根據第48款頒發的竣工移交證書

  和簽署日期與第43款規定的完工時間之間的天數,按照投標書附錄規定的數額,支付承

  包人每天的獎金。

  為使業主能在完成全部工程之前佔有並啟用工程的某些區段,應在投標書附錄中規

  定該區段完工的日期。為使承包人有權得到獎金,要求將被實施工作的細節

  及獎金總額

  在規範中規定。

  為了便於計算獎金數額,投標書附錄中規定的關於區段完工的日期應固定不變,除

  非另有協議,不得以第44款或本條件其它任何允許延期的條款為由,對竣工日期給予調

  整。  _一

  如果監理工程師發證書證明,到證書中註明的日期為止,該區段合格完工,則按照

  第60款,承包人有權得到根據技術規範計算的獎金支付。

  48.1 移交證書

  在整個工程已經基本完工,並已圓滿地通過合同規定的任何竣工檢驗時,承包人要

  以預定速度向監理工程師發出通知並抄報業主,同時應附上一份在保修期內完成任何未

  完工作的書面保證。此項通知和保證應視為承包人要求監理工程師發給工程移交證書的

  申請。監理工程師應於該通知收到之日起的21天內,或給承包人發出一份移交證書,其

  中寫明監理工程師認為工程已按合同規定基本完工的日期,同時給業主一份付本;或者

  給承包人書面指示,說明監理工程師認為在發給移交證書前,承包人尚需完成的所有工

  作。監理工程師還應將發出該書面指示之後及證書頒發之前可能出現的,影響該工程基

  本完工的任何工程缺陷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完成上述的各項工作及維修好所指出的工程

  缺陷,並使監理工程師滿意后的21天內有權收到工程移交證書。

  48.2 分段或分部移交

  同樣,按第48.1款規定的程序,承包人可提出要求,監理工程師就下列工程發給移

  交證書:

  (a)在投標書附錄中規定的有單獨完工工期的任何部分工程,或

  (b)監理工程師表示滿意認為已基本完成,且除合同另有規定外,被業主佔有使用

  的永久性工程的任何部分,或

  (c)業主選擇佔有或使用的永久性工程的任何部分(對這種先行佔用合同中的未作

  規定或作為臨時措施未被承包人同意)。

  48.3 部分工程基本竣工

  如果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已基本竣工並圓滿地通過了合同規定的任何竣工檢驗,則監

  理工程師可於整個工程完工之前就該部分發給移交證書,而且一經發給這類證書後,承包

  人即應被視為保證在保修期內以預定速度完成該部分永久性性工程的任何未完工作。

  48.4 要求修復地表

  在整個工程完工之前發給的關於永久工程任何區段或部分的移交證書,不應認為是證

  明任何需要恢復原狀的地上或地表面的工作已經完成,除非證書對此有明確的說明。

  保修

  49.1 保修期

  在本合同條件中,“保修期”一詞應指投標書附件中指定的保修期,其時間自:

  (a)由監理工程師根據本又第48款規定發給了證書工程基本竣工之日算起,或

  (b)在監理工程師根據本文第48款規定發給不止一份證書的情況下,應從各證書的

  簽發之日分別算起。與保修期相關的“工程”一詞的含義應按此作相應理解。

  49.2 完成未完工程及修補缺陷

  為了在保修期滿時或在保修期滿后的盡量短的期間內,將工程以合同所要求的(合理

  的磨損和消耗除外)狀態並使監理工程師滿意移交給業主。

  (a)如在發給移交證書的竣工之日尚余留有任何未完工作,承包人應在竣工日期以後

  儘快予以完成。

  (b)接監理工程師在保修期內或期滿后14天內根據監理工程師或其代表在保修E

  終了2前的位變結果發出的指示進行修補、重理及維修缺陷、裂縫及其它不合格Z兒

  49.3 修補缺陷的費用

  如果監理工程師認為必須進行這類工作是由於:

  (a)所用材料、設備或操作工藝不符合合同要求,或

  (b)應由承包人設計的部分永久性工程存在任何錯誤,或

  (C)承包人一方忽略或未遵守合同對承包人一方明確或隱含規定的任何義務時。

  則所有按49.2(b)款規定的工作,應由承包人以自己的費用進行。如果監理工程師

  認為進行上述工作的必要性是屬於任何其他原因,則應據第52款決定增加一筆金額到合同

  價中並相應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

  49.4 承包人未能執行指令

  如果承包人一方未在合理的時間內執行監理工程師的上述指令,則業主有權僱用他人

  從事此類工作並付酬。如果監理工程師認為該類工作根據合同是理應由承包人自費進行的

  工作,則所有由此造成和伴隨產生的費用,監理工程師應與業主及承包人協商后決定,由

  業主向承包人索取,或由業主從其應付給承包人或將要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回。應通知

  承包人及抄報業主。

  49.5 保修期延長

  該條款的規定適用於承包人為修復缺陷和損壞而對工程設備進行的更換或修復而這種

  更換和修復在完成之日已經移交。工程保修期延長的時間等於由於缺陷或損壞而引起的工

  程不能使用的時間。如果只是工程的部分,則保修期的延長只適用於那一部分。

  (a)在上述兩種情況下,保修期均不應超過從移交之日算起投標書附錄中規定的年數。

  (b)當發生第40款所述的工程設備方面的進度暫時中斷時,本款規定的承包人義務

  將不適用於任何發生於竣工時間(中標函簽發之日確定)后投標書附錄規定的年數以上時

  間發生的缺陷。

  50.1 承包人的調查

  在保修期終了之前,如果工程出現了任何缺陷、裂縫或其他不合格之處,監理工程師

  可指示承包人並通知業主,在監理工程師的指導下調查其原因。

  如果這些缺陷、裂縫或疵病不屬於承包人的責任,監理工程師應與業主和承包人協商,

  決定承包人進行上述調查的費用,將此費用加入合同價中並相應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

  如果上述缺陷、裂縫或不合格之處屬於承包人責任,則上述一切有關的調查費用應由承包

  人承擔。在這種情況下,承包人應按本文第49款規定,自費修復這些缺陷、裂縫或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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