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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法律顧問合同

手機:M版  分類:合同範本  編輯:小景

  常年法律顧問合同(一)

  甲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甲方因工作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等有關規定,聘請乙方為甲方常年法律顧問,經雙方協商訂立下列條款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乙方為甲方的常年法律顧問,依法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甲方指定一人負責與法律顧問的聯繫工作。

  第二條 乙方的工作範圍:

  1、免費為甲方解答法律問題,必要時提供書面法律意見;

  2、免費協助甲方草擬、修改、審查合同和有關法律文件;

  3、接受甲方委託,有償參與相關業務談判;

  4、接受甲方委託,擔任代理人,有償參與訴訟、非訴訟、調解、仲裁活動;

  5、免費向甲方相關人員進行法制宣傳教育,每年不少於兩次,每次不少於_________分鐘;

  6、應甲方委託,有償以甲方法律顧問的名義作授權聲明或有關代理行為;

  7、接受甲方委託,有償代為辦理相關資信調查法律事務。

  8、接受甲方委託,有償依法辦理其他法律事務。

  第三條 甲方應履行以下義務:

  1、及時、真實、詳盡地向乙方提供與委託服務事項有關的全部文件及背景材料,承擔因違反本條款的責任和材料不真實、弄虛作假的責任;

  2、積極、主動地配合委託乙方(律師)所從事的各項工作;

  3、甲方在乙方從事本合同第二條內有償服務項目的工作時,按相關服務項目的收費標準或雙方協商支付乙方有償服務費用。

  第四條 乙方應履行以下義務:

  1、積極、負責地為甲方(按本合同第二條工作範圍的內容)服務,依法切實地維護甲方的利益;

  2、及時辦理第二條法律顧問工作範圍內的法律事務;

  3、乙方的工作時間、地點應根據甲方的實際法律服務內容的不同,具體協商或隨時聯繫約定;

  4、為甲方保守商業秘密。

  第五條 有償服務費用的支付:

  1、甲方每年向乙方支付費用_________元,作為乙方無償服務費用開支,並由乙方負責收取;

  2、乙方辦理受甲方(委託)的有關案件的訴訟、非訴訟、調解、仲裁以及差旅費,案件的有關法院收費、鑒定費、檔案費、資料費等有關部門的收費應按有關標準或由雙方協商確定額度,由甲方支付;

  3、如因甲方不按期支付委託代理合同約定的費用和有關有償服務費用,乙方有權選擇中止或者解除委託代理合同或法律顧問合同,由此造成的責任由甲方自行全權負責。

  第六條 如甲方無故終止合同,乙方不退還已收的相關費用;如乙方終止本合同,乙方退還從合同簽訂之日起所收取的費用。

  第七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蓋章簽字後生效,期限一年。

  第八條 本合同一式叄份,甲方執一份,乙方執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條 本合同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簽署。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常年法律顧問合同(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傳真:

  乙方:北京市律師事務所

  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010—

  傳真:010—

  甲方因業務發展和維護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有關規定,聘請乙方的律師作為常年法律顧問。

  甲乙雙方按照誠實信用原則,經協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乙方的服務範圍

  乙方律師的服務內容為協助甲方處理日常法律事務,包括:

  1、解答法律諮詢、依法提供建議或者出具律師意見書;

  2、協助草擬、制訂、審查或者修改合同、章程等法律文書;

  3、應甲方要求,參與磋商、談判,進行法律分析、論證;

  4、受甲方委託,簽署、送達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5、應甲方要求,就甲方已經、面臨或者可能發生的糾紛,進行法律論證,提出解決方案,出具律師函,發表律師意見,或者參與非訴訟談判、協調、調解;

  6、應甲方要求,講授法律實務知識;

  7、辦理雙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務。

  未經雙方協商同意,乙方的服務範圍不包括甲方控股、參股的子公司,異地分支機構和其它關聯企業的法律事務。

  未經雙方協商同意,乙方的服務範圍不包括甲方涉及經濟、民事、知識產權、勞動、行政、刑事等必須進入訴訟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專案代理事務,也不包括甲方涉及長期投資、融資、企業改制、重組、購併、破產、股票發行、上市等專項法律顧問事務。

  第二條乙方的義務

  1、乙方委派律師作為甲方常年法律顧問,甲方同意上述律師指派其他律師配合完成前述法律事務工作,但乙方更換律師擔任甲方常年法律顧問應取得甲方認可;

  2、乙方律師應當勤勉、盡責地完成第一條第一款所列法律事務工作;

  3、乙方律師應當以其依據法律作出的判斷,盡最大努力維護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師應當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資料后,及時完成委託事項,並應甲方要求通報工作進程;

  5、乙方律師在擔任常年法律顧問期間,不得為甲方員工個人提供任何不利於甲方的諮詢意見;

  6、乙方律師在涉及甲方的對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動中,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擔任與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衝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顧問或者代理人;

  7、乙方律師對其獲知的甲方商業秘密負有保密責任,非由法律規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8、乙方對甲方業務應當單獨建檔,應當保存完整的工作記錄,對涉及甲方的原始證據、法律文件和財物應當妥善保管。

  第三條甲方的義務

  1、甲方應當全面、客觀和及時地向乙方提供與法律事務有關的各種情況、文件、資料;

  2、甲方應當為乙方律師辦理法律事務提出明確、合理的要求;

  3、甲方應當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法律顧問費和工作費用;

  4、甲方指定 為常年法律顧問的聯繫人,負責轉達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資料等,甲方更換聯繫人應當通知常年法律顧問;

  5、甲方有責任對委託事項作出獨立的判斷、決策,甲方根據乙方律師提供的法律意見、建議、方案所作出的決定而導致的損失,非因乙方律師錯誤運用法律等失職行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擔。

  第四條法律顧問費

  乙方律師每個合同年度為甲方工作 個小時。甲方委託事務不足小時數的,視為乙方律師完成了工作量;甲方委託事務超過小時數的,超出部分減按每小時 元人民幣計費。

  乙方法律顧問費為年 元人民幣。自本合同生效后 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 元人民幣; 年 月 日之前再支付 元人民幣。

  乙方戶名:

  開戶行:

  賬號:

  甲方就第一條第三款所列的專案代理事務或者專項顧問事務如果委託乙方辦理,應向乙方另行支付代理費,由雙方另訂委託代理合同,乙方應優惠收費。

  本合同到期終止后或者提前解除的,應當由雙方書面確認並結清有關費用。

  第五條工作費用

  乙方律師辦理甲方委託事項所發生的下列工作費用,應由甲方承擔:

  1、相關行政、司法、鑒定、公證等部門收取的費用;

  2、北京市外發生的差旅費、食宿費,翻譯費,複印費,長途通訊費等;

  3、徵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費用。

  乙方律師應當本着節儉的原則合理使用工作費用。

  第六條合同的解除

  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1、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更換作為甲方常年法律顧問的律師的;

  2、因乙方律師工作延誤、失職、失誤導致甲方蒙受損失的;

  3、違反第二條第5-8項規定的義務之一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託事項違反法律或者違反律師執業規範的;

  2、甲方有捏造事實、偽造證據或者隱瞞重要情節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師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務的;

  3、甲方逾期 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顧問費或者工作費用的。

  第七條違約責任

  乙方無正當理由不提供第一條規定的法律服務或者違反第二條規定的義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顧問費。

  乙方律師因工作延誤、失職、失誤導致甲方蒙受損失,或者違反第二條第5-8項規定的義務之一的,乙方應當通過所其投保的執業保險向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法律顧問費或者工作費用,或者無故終止合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顧問費、未報銷的工作費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八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律師法》、《民事訴訟法》《仲裁法》等法律。

  甲乙雙方如果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員會/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提交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甲乙雙方均有約束力。

  或者

  甲乙雙方如果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北京市 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由甲乙雙方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自 年 月 日之日起生效。

  第十條 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為 年。

  合同期滿前 日內,由甲乙雙方協商決定是否續簽合同期滿后,甲方交辦的法律顧問工作延續進行的,甲方應當按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的小時費標準按實際延續時間向乙方支付法律顧問費。

  第十一條 通知和送達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發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資料,均以扉頁所列明的地址、傳真送達,一方如果遷址或者變更電話,應當書面通知對方。

  通過傳真方式的,在發出傳真時視為送達;以郵寄方式的,挂號寄出或者投郵當日視為送達。

  甲方:乙方:北京市

  律師事務所

  代表:代表:

  常年法律顧問合同(三)

  委託方(甲方):

  受託方(乙方):

  為了保障甲方生產、經營、管理活動正常進行,維護甲方各項合法權益,甲乙雙方經過協商,簽訂如下條款:

  第一條 乙方根據甲方委託,可以辦理下列法律事物:

  一、就企業生產、經濟、管理方面的重大決策提供意見,或者應企業的要求,從法律上對其決策事項進行論證,提供依據;

  二、草擬、修改、審核企業在生產、經營、管理及對外聯繫活動中的合同、協議、章程等有關法律事物文書和規章制度 ;

  三、參與處理企業尚未形成的民事經濟行政爭議或其它重大糾紛;

  四、代理 參加民事、經濟、行政訴訟和仲裁 ;

  五、參加經濟項目談判,提供諮詢服務,審核或準備談判所需的各類法律文件;

  六、提供與企業活動有關的法律信息;

  七、就業務生產、經營、管理和對外聯繫中的有關問題,提供法律建議;

  八、協助企業有關部門對幹部職工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和法律培訓;

  九、辦理企業委託辦理的其它法律事物。

  第二條 甲方就上述(二)、(三)、(四)、(五)項委託乙方,仍應另行簽訂合同。

  第三條 服務方式及期限。

  第四條 法律顧問 費用金額及支付方式。

  第五條 甲方應為乙方的工作提供必要的資料、設備通訊及辦公條件。

  第六條 甲方不得無故終止委託合同 ,無故終止合同,支付乙方的費用不得收回。

  第七條 其它約定事項。

  委託方名稱: 委託方名稱:

  代表人:   代表人: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電話:  電話: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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