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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經濟學看我國法律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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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經濟學看我國法律改革 標籤:經濟學是什麼

      在國外,經濟學大舉“入侵”法學已是一個不爭的事實。經濟學家從自己觀察世界的獨特視角出發,對法律作出深刻的經濟分析,法律經濟學由此誕生。

  法律經濟學提供了一套與傳統法學

  迥然不同的分析方法

  法律經濟學的產生基於兩個前提條件:第一,法學與經濟學在研究主題和價值觀上有相當的共通性;第二,在分析方法上,經濟學提供了一套分析人類行為完整的架構,而這套架構是傳統法學所缺少的。傳統主流的法學理論一直是法律的哲學,它的技術基礎是對語言的分析。絕大多數法學家把實證研究想象成是對案件的分析,目的是力求法律解釋的一致性。法律的經濟分析是一個與傳統法學思維不同的方向。

  法律經濟學講什麼 法律經濟學是用經濟學的方法和理論分析法律的形成、結構、效果、效率及發展的學科。從理論上講,凡是理性的東西都是可以用經濟分析的方法來加以分析和解釋的。經濟分析通過收益、成本的差額比較來確定最有效率的行為方式或制度模式。經濟分析中的數量分析和行為理論的量化完全實現了理性的確定性要求。

  歸納整個法律經濟學理論,其核心在於,所有法律活動,包括一切立法和司法以及整個法律制度事實上是在發揮着分配稀缺資源的作用,因此,所有法律活動都要以資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即效率最大化為目的,所有的法律活動都可以用經濟的方法來分析和指導。

  法律經濟學還運用福利經濟學、公共選擇理論、博弈論及其他有關實證和規範方法,這些方法都以自己鮮明的特色使法律經濟學充滿生機。

  均衡是法律經濟學和中國法律改革的共同要求

  均衡是個數學概念,借自於微積分理論。均衡指因為每一方都同時達到最大目標而趨於持久存在的相互作用形式。

  有效率的法律制度是努力使法律供求趨向均衡。中國法律改革的目標就是要使法律制度和市場經濟的供求之間從不均衡過渡到均衡,即我們要充分保證避免市場經濟中法律服務嚴重短缺。這種均衡應當體現在立法、司法、執法、守法各個方面。

  法律改革的實質是重新配置公權力和私權利資源,是一種制度的重新安排。當前,中國法律存在着的不均衡狀態直接影響法治進程。從民商法看,民商法長期以來處於供給不足的狀態,表現為民商法在質量、數量、體系化方面都不能滿足經濟發展的要求,不能滿足司法實踐的需要,民商法體系不完善,基本法過於疏簡,司法解釋壓過條文,立法內容有缺漏,落後於社會實踐;從行政法看,行政法規過於泛化,強調涉及領域廣、干預力度大,有些進入了它不應介入的領域,構成市場經濟和法治的障礙,成為法律不均衡的主要根源。從當前市場經濟需要的基本法律框架看,財產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自由企業制度所要求的有關企業法律、適應市場經濟對政府要求的行政程序法、以及遷徙自由、結社自由等與市場經濟相應的法律法規都亟待完善。法律經濟學的應用和發展,將推進這種適應市場經濟的法律體系的建立。

  效率是法律經濟學和中國法律改革的共同目標

  效率是經濟學所要研究的一個中心問題,法律經濟學的核心概念是“效率”。效率應當是中國法律改革的主要目標。它的價值不僅僅因為它為我們認識和評價法律提供了新的觀念、新的視角,更重要的是它使法律成為一種活生生的社會工程,把法律和當代社會發展所面臨的某些最基本方面聯繫在一起,並提供了一把新的打開法律社會工程之門的鑰匙。

  從司法實踐看,同國外的法官辦案效率相比,我們的法院辦案效率是相對較低的,有相當比例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間內審結。

  根據微觀經濟學理論,最佳效率是邊際成本與邊際效益處在相等的均衡點上。所以,效率目標的實現不能一味追求節省法律改革成本,導致成本投入不足,也不能一味加大投入法律改革成本,導致成本浪費。

  法律經濟學在我國的發展趨勢

  法律經濟學已成為一個重要流派,一種國際法思潮的事實將改變中國傳統法學的固有結構。法律經濟學的發展將促進中國法律改革。

  法律經濟學原理和實證研究告訴我們,法律方法和經濟方法雖有差異,但常常會得出相同的結論。就同一個法律規則而言,法學家維護的是公正,經濟學家維護的是效率。在絕大多數情況下,經濟方法和法律方法常常是殊途同歸。我們過去將公正作為法律的價值標準,今後,我們在堅持公正標準的同時,效率將成為法律改革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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