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審訴再審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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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審訴再審申請書
再審申請人:姓名:劉**;性別:女;族別:漢族;出生日期:1942年08月;學歷:小學;地址:烏魯木齊市天山區前進路****號;郵編:830000; 電話:09912***726;手機:無 ;
原刑事原告人:崔**;性別:男;族別:漢族;出生日期:1923年12月;學歷:高中;(注系陶峙岳將軍 “9.25” 新疆和平解放起義國民黨部隊人員;於2009年2月去世!)
委託代理人: 無
註:①系刑事原告人崔靖寰的遺孀;②本人是一個年近70周歲的孤寡老太婆,1956入伍,原是烏市天山區東門街道辦事處社區服務總站正式職工,自1994年因勞務服務公司經營不良下崗失業,失去了正式職工身份,工齡:38年;離55歲退休僅差3年;從 1994年失去工作后,無社保;靠老伴維持生活;③自2009年2月,刑事原告人崔靖寰去世后,沒有了生活保障;④因本人沒有固定經濟收入;沒有經濟能力聘請所謂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作委託代理人去做所謂“控告申訴”的東西,所以,此為個人行為,與他人無關!
因1997年5月3日兒子崔迪剛(系個體出租車司機)被蔡慶紅劉新軍等七名案犯在烏市公園街利多飯店打擊頭部;於1997年5月20日因頭部受鈍性暴力致死一案;本人對烏市沙依巴克區人民法院2007年8月5日(1999)沙刑初字第222判決和烏市中級人民法院1999年12月3日(1999)烏中刑抗字第5號判決不服;為此,本人提請刑事再審申請!本人認為:烏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刑二審判決刑罰不當!
需要說明:2011 年02月27日,受害人的母親劉麗君,專程跑到北京全國人大信訪辦反映問題;本人認為:應該以故意傷害罪追究蔡慶紅劉新軍等七名案犯的刑事罪責任;而不是普通的聚眾鬥毆妨害治安罪判三年有期徒刑的結果!
請求事項: 1. 請求撤消烏市沙依巴克區人民法院2007年8月5日(1999)沙刑初字第222判決和烏市中級人民法院1999年12月3日(1999)烏中刑抗字第5號判決並審訴再審;
本人認為:烏市公安局沙依巴克區分局、烏市沙依巴克區人民法院和烏市中級人民法院存在下列惡劣行為:①故意拖延辦案造成嚴重的後果;②故意篡改偽造損毀一些證據;③推卸轉嫁責任包庇了那些同案犯;④指使授意他人作偽證故意隱瞞了主要證據的重要情節提供虛假材料;⑤在製作訴訟文書時,有故意違背合議庭評議結果和審判委員會的決定;⑥向被執行人通風報信…
需要強調:
(一)這樣的*公訴書,在加工組織信息的邏輯上,在所認可的證據、證人、證言的法律份量差異上,給人的印象就是:事實不清前後矛盾是非混淆因果倒置;完全擾亂了我們普通老百姓頭腦中所固有的正義與邪惡的區分界限!
(二)這樣的*公訴書,簡直就是胡蘆僧斷判胡蘆案... 2. 本人請求退還被告人已執行的所謂“喪葬費撫養費”共計46357.64人民幣!
此致
烏市中級人民法院
新疆自治區高法
口述人:劉麗君
代寫人:施玉平
時間:2012年0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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