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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學院學生管理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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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學院學生管理暫行規定 標籤:大學生入黨 職業道德 學生幹部 職業素養

  職業學院學生管理暫行規定(校紀校規)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xx旅遊商貿職業學院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身心健康,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學院對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高職學生的管理。

  第三條 本學院以培養應用型、實用型人才為中心,按照國家教育方針,遵循教育規律,不斷提高教育質量,依法治校,從嚴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規範管理行為;將管理與加強教育相結合,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養社會主義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條 學生應當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確立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共同理想和堅定信念;應當樹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共同理想,弘揚以愛國主義核心的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民族精神;形成以改革創新為核心的與時俱進、開拓進取、求真務實、奮勇爭先的時代精神;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範、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遵守學院管理制度,養成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刻苦學習,勇於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應當積極鍛煉身體,具有健康體魄。

  第二章 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 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

  (二) 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助學貸款、助學金;

  (四) 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院規定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

  (五) 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可向學院學生申訴委員會提出申訴;

  (六)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二) 遵守學院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學習,完成學院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學習任務;

  (四) 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 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籍管理

  第一節 入學與註冊

  第七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應持錄取通知書和我院規定的有關證

  件,按期到招生工作處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須書面向學院請假,並附請假事由的相關證明。假期一般不超過兩周。未經請假或請假逾期報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均以曠課論,超過兩周不報到者,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八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複查。復

  查合格者予以註冊並取得學籍。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經查實,取消學籍,予以退回,情節惡劣者,送交有關部門查究。

  第九條 新生體檢複查患有疾病者,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療單位診

  斷為不宜在校學習的,短期內無法達到健康標準的,取消入學資格。但短期治療可達到的,經本人申請,由學院批准,可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可以向學院申請入學,由學院指定醫院診斷是否符合體檢要求。經學校複查合格后,重新辦理入學手續。複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必須及時繳費並持本人學生證和交費收據,在學院規定日期內到教務處辦理報到註冊手續。因故不能如期註冊者,須履行請假手續,否則以曠課論。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註冊。未經請假逾期兩周不註冊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二節 成績考核與記載方法

  第十一條 學生必須參加學院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為課程)的考核。凡修完一門課程,經考核合格,獲得該門課程的成績后,由教學管理部門載入學生電子檔案,由學管部門載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十二條 考核成績的評定,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並採用百分制或五級分制(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記分。成績的優劣依據學院《學年學分制試行辦法》有關條款,通過計算每門課程的學分績點和學期、學年平均學分績點來確定,由教學管理部門載入學生電子檔案,由學管部門載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十三條 必修課、核心課的學分不得以其他課程的學分來替代,但限選課和任選課,在符合學年學分制試行辦法規定的學分結構內,可以互相替代,學生畢業不受影響。

  第十四條 社會實踐,畢業實習,畢業作業(設計、論文等)的學分不得以

  其他課程學分代替,如上述課類考核后不及格,由考核教師提出補考辦法和意見,由學院教務處統一組織補充實習或重新撰寫,直至取得相應學分為止。

  第十五條 學生必須按規定程序選修課程。一經批准選修的課程,一般不得中途退選或改選其他課。學生必須按時完成該課程的全部教學環節,不得曠課和無故缺席。對曠課的學生,根據曠課時數及情節,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無故曠課累計超過某門課程教學時數的1/3者,不得參加該門課程的期末考試,並以考試不及格論處。

  第十六條 學生因故不能參加課程結束的考試時,必須事先向所在分院提出書面申請,附有關證明,經教務處批准后可以緩考,緩考時間由教務處統一安排。

  第十七條 對學生的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以《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為主要依據,採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的形式,寫出有關實際表現的評語。對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質和其他錯誤的學生,按照有關處分規定處理。 學生體育課的成績根據考勤、課內教學和課外鍛煉活動的情況由體育教師綜合評定。

  第十八條 凡擅自缺考或考試作弊者,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記,不許參加正常補考,並由學院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下處分的,如確有悔改表現的,由本人提出申請,所在分院同意,經教務處批准,在畢業前可給予一次補考或者重修機會。

  第十九條 學生不能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應當事先請假並獲得批准。未經批准而缺席者,根據學院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

  第三節 編級

  第二十條 學生修滿指導性教學計劃規定的本專業當學年必修課與限選課的學分,准予升級。

  第二十一條 因學習困難或其他特殊情況,經學院批准,每學期少於規定學

  分選課而延長學習年限的學生,由學院決定將其編入適宜的年級。

  第二十二條 休學或保留學籍期滿復學的學生,由學院根據其學習情況編入本專業相當年級學習。

  第二十三條 無論何種原因發生留級現象時,學生已學過的課程並已取得該課學分的,不再重修。

  第四節 重修與補考

  第二十四條 學生在校期間考核成績在50分以下(不含50分)的課程必須重修。

  第二十五條 學生重修可以跟低年級該課程學習,也可參加學院組織的重修班學習或在教師輔導下自學。跟班重修、自學重修和組班重修均由教務處單獨組織考試。

  第二十六條 教務處統一組織的重修,考試一般安排在每年的五月份和十二月份。

  第二十七條 重修課程成績以重修后的合格成績計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二十八條 同一門課程重修的次數不超過2次,最遲重修取得的學分的時間不得遲於規定學制畢業時間后的三年。

  第二十九條 若學生考核成績在50—59分之間,必須補考該門課程以取得相應學分。

  第三十條 學生每學期考核不及格的課程,於下學期開學第一、二周內補考一次,學籍檔案註明"補考"字樣。

  第三十一條 申請緩考課程必須參加補考以取得學分。

  第三十二條 畢業前舉行一次總補考,即凡學習期間經補考仍未及格的全部課程將進行總補考。凡已通過英語等級考試、計算機等級考試的學生,如之前相應課程有補考的,可免予畢業前總補考,該門成績按及格記入成績冊。補考成績一律按及格、不及格評定。補考通過則計算學分,否則按重修處理。

  第五節 轉專業、轉分院與轉學

  第三十三條 學院尊重學生在招生報名時所選擇的專業。一般而言,新生必須在第一學期軍訓結束前,根據學院的專業設置情況,分別選定一個專業方向。

  第三十四條 學生入學后,經過學習實踐和本人深思熟慮的思考,部分學生一定要改變原來的專業,應經分院院長審核,院領導批准,招生處、教務處、學工處備案,在公共課兼容的情況下,最遲不超過第一學期,可以轉相關專業。

  第三十五條 學生如因轉專業需要轉分院,應經轉入、轉出分院的院長審核,院領導批准,招生處、教務處、學工處備案,方可辦理。

  第三十六條 經我院註冊的學生一般應當在學院完成學業。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院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

  第三十七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 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 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託培養的;

  (三) 二次轉學的;

  (四) 予以退學和受到開除學籍處分的;

  (五) 正在休學、保留學籍的;

  (六) 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三十八條 學生轉學,經兩校同意,由轉出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可以辦理轉學手續;跨省轉學者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協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門。學生轉學的手續,應在擬轉入學期開學前辦理。

  第六節 考勤與紀律

  第三十九條 學生要參加按照教學計劃規定和學校統一安排的一切教學活動,學生上課、實習、實訓等都應實行考勤。因故不能參加者,必須請假。凡未經請假或超過假期者,一律以曠課計。

  第四十條 對曠課學生,根據曠課時間多少,情節輕重及態度,給予批評教育,直到紀律處分。具體處理辦法按照《xx旅遊商貿學院學生違紀處罰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學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並由學院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下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較好,在畢業前對該課程可以給予補考或者重修機會。

  第四十二條 學生經批准,可以在本校層次以上(含同層次)的高校修讀課程,其修讀的課程成績 (學分)由本校審核后予以承認。

  第七節 休學與復學

  第四十三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准予休學:

  (一)因病經指定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休養佔一學期總學時1/3以上者。

  (二)根據考勤,一學期請假、缺課累計超過該學期總學時1/3者。

  (三)因某種特殊原因,本人申請或學院認為必須休學者。

  第四十四條 學生休學,由本人申請,經班主任、分院院長審核、報教務處批准。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年為期(因病經學院批准,可連續休學兩年),累計不得超過兩年。

  第四十五條 因病休學的學生,應回家療養。休學學生,當年所繳應繳學費不予退還。

  第四十六條 學生在休學期間不享受獎學金待遇和助學貸款。休學學生的戶口不遷出學院。

  第四十七條 因特殊困難等原因需要中途停學,但又不符合休學條件,經本人申請,分院院長審核,教務處批准,可保留學籍一年。保留學籍期滿不辦理復學手續者,取消學籍。保留學籍的學生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學生應徵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將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八條 學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 因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必須由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恢復健康,並經學院複查合格,方可復學。

  (二) 學生休學期滿,應於學期開學前,向學院提交復學申請和休學證明,並附帶相關證明,報學生工作處備案后,方可到教務處辦理復學手續。

  (三)休學或停學期間,如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者,取消復學資格。

  第八節 退 學

  第四十九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連續兩學期不及格課程學分超過標準計劃學分的50%者;

  (二)不論何種原因,在校學習時間超過其標準學制三年者;

  (三)休學期滿不辦理復學手續者;

  (四)復學經複查不合格不準復學者;

  (五)經學院動員,因病該休學而不休學,且在一學年內缺課超過該學年總學時1/3者;

  (七) 經過指定醫院確診,患有精神病、癲癇等疾病者,或意外傷殘不能再堅持學習者;

  (七)本人申請退學,經說服教育無效者;按本條規定處理的學生,對學生不是一種處分。

  第五十條 符合退學條件1-6項的學生,由班主任、分院院長提出書面報告,教務處審核,院長辦公會批准。凡學生本人申請退學的,必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並由家長簽署意見后,由班主任、分院院長提出書面報告,教務處審核,院長辦公會批准。所有退學的學生名單均將報xx省教育廳備案。

  第五十一條 學生退學的善後問題,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 退學和因各種原因處理離校的學生,應在處理文件頒發之後一周內

  辦理退學手續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並通知該生家長或法定監護人。

  (二) 經診斷為精神病等不符合體檢標準之疾病(包括意外傷殘)者,由家長或法定監護人負責領回。

  (三) 退學的學生髮給退學證明,並根據學習年限發給肄業證書(至少學滿一年)。未經學院批准,擅自離校的學生不發給肄業證書和退學證明。

  (四)退學的學生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五十二條 取消學籍或退學的學生,均不得申請復學。

  第五十三條 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參照學院學生管理規定有關申訴程序辦理。

  第九節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五十四條 學院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制形式,填寫、頒發學歷證書。

  第五十五條 學院執行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註冊管理制度,每年將頒發的

  畢(結)業證書信息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註冊,並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五十六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者,學院不發給學歷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院將予以追回並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

  第五十七條 學生在學院規定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並通過學院依相關工種實際要求組織的職業技能鑒定且至少取得一種相關專業的技能證書,准予畢業,由學院發給畢業證書。

  第五十八條 學生在學院規定年限內(標準學制年限之後三年內),修完教

  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未達到畢業要求,准予結業,由學院發給結業證書。一學期內經補考、重修、畢業作業重做、補實習合格的學生,可以換髮畢業證書。

  第五十九條 學滿一學年以上退學的學生,學院將頒發肄業證書。

  第六十條 對完成本專業學業同時輔修其他專業並達到該專業輔修要求者,由學院發給輔修專業證書。

  第六十一條 畢業、結業、肄業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院核實后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節 附 則

  第六十二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三條 中職和技校學生參照此規定執行。

  第六十四條 本規定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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