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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科研儀器設備報廢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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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科研儀器設備報廢管理辦法 標籤:語文教學

  教學科研儀器設備報廢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學校儀器設備管理,規範廢舊儀器設備處置工作程序,防止學校固定資產的流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並結合我校具體情況,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儀器設備是國有資產的一部分,任何單位或個人在未經辦理報廢手續之前不得私自處理學校的儀器設備。

  第二條 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是學校教學儀器設備的歸口管理單位,負責審批、回收、處置學校的報廢設備。

  第二章 報廢儀器設備審核的指標範圍

  第三條 從使用年限上劃分:

  (一)計算機及通用測試儀器設備,使用年限5--10年,故障多,多次維修仍無法達到其基本性能指標。

  (二)機械設備,使用年限達10年以上,故障多,多次維修仍無法達到其基本性能指標。

  (三)機、電、光等一體化設備,使用年限10年以上,故障多,多次維修仍無法達到其基本性能指標。

  第四條 從儀器設備使用效能上劃分:

  (一)經技術鑒定,儀器設備雖完好,但各項指標無法滿足教學科研最低標準和要求,且不能改裝利用,屬淘汰的儀器設備。

  (二)經技術鑒定,儀器設備損壞嚴重、無法修復或雖能修復,但累計修理費已接近或超過原儀器設備價值的。

  (三)超過安全使用期限,繼續使用可能發生危險,引起事故的儀器設備。

  (四)屬國家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必須報廢的儀器設備。

  第三章 報廢儀器設備報廢程序及有關規定

  第五條 儀器設備報廢一律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經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同意后,填寫《魯東大學教學儀器設備報廢申請表》並寫明報廢理由。

  第六條 由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財務處、審計、資產與後勤管理處等有關部門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成立儀器設備報廢鑒定小組,對申請報廢的儀器設備進行逐台鑒定,並出示鑒定意見。

  第七條 經報廢鑒定小組鑒定確定報廢的儀器設備,原價值在5萬元以上的,由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審核、匯總,報主管校長審批。

  第八條 由儀器設備資產管理部門協同財務處辦理報廢儀器設備的註銷手續,並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第九條 使用單位應在報廢儀器設備回收過程中,積極予以配合,由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統一回收到廢品倉庫管理。

  第四章 報廢儀器設備的處置

  第十條 經批准報廢的儀器設備應全部上交學校儀器設備管理部門,由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按有關規定統一組織處理。

  第十一條 上交的報廢儀器設備須保持其完整性,使用單位不得自行拆除報廢儀器設備部件,如發現擅自拆卸者,要按照《魯東大學固定資產損壞、丟失賠償賠償辦法》進行賠償,對於確需從報廢儀器設備中拆卸部件使用的,需由使用單位出具證明,並報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同意後方可拆卸。

  第十二條 對可轉作它用的儀器設備,可按有關規定進行調劑,並辦理轉帳手續;對於教學科研中需要的報廢儀器設備,可辦理領用手續,領用后的儀器設備不再作為固定資產重新入帳,按低值設備由各單位入帳管理;對於需要捐贈或調撥的儀器設備,由使用單位提出報告,經學校領導批准后執行,需辦理銷帳手續。

  第十三條 經檢查確無使用價值的儀器設備,應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對外競價拍賣,以獲取最佳的經濟收益。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報廢儀器設備的處置收入,全部上交學校財務處,並按有關規定分配使用。

  第十五條 本辦法有魯東大學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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