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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管理-市普通小學學籍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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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管理-市普通小學學籍管理辦法 標籤:小學班主任 小學數學 小學語文 小學數學教師五項修鍊

  市普通小學學籍管理辦法

  (試 行)

  一、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學校管理,鞏固普及九年義務教育的成果,提高小學教育質量和辦學水平,根據《河北省普通小學學籍管理辦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普通全日制公辦、民辦和進行辦學體制改革的完全小學(含九年一貫制學校的小學部)。教學點、簡易小學等其他初等教育學校參照執行。

  二、 入學

  第三條 小學實行“按時免試、就近入學”制度。學校在新學年開始前一個月將服務區內適齡兒童登記造冊,報鄉鎮人民政府,市直小學報市教育局普教科審核。經當地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門)批准的小學最遲應在新學年始業前15天,將應接受義務教育兒童的入學通知書發給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

  凡年滿6周歲(截至當年8月31日)的兒童,按就近入學的原則,憑實際常住戶口簿到當地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小學辦理入學手續后,即取得學籍。小學普及初等義務教育的服務區由當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規定。認定學生實際常住戶籍所在地應堅持學生戶籍所在地與法定監護人戶籍所在地相統一、學生戶籍所在地與實際常住地相統一的原則。小學一般不接受不足齡的兒童入學。

  適齡兒童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報到入學者,必須在學校規定報到時間內申述理由,並持證明向學校請假。無故逾期一周不報到入學者,由學校報請地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教育行政部門依法對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進行批評教育或處罰,並責令其送子女入學。

  第四條 適齡兒童需要免入學、緩入學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市直經市教育局普教科)批准,學校出具免入學和緩入學證明。因身體原因申請免入學、緩入學的,應當附具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的證明。緩入學期滿仍不能就學的,應當重新提出緩入學申請。

  第五條 凡年滿6周歲的流動兒童,其法定監護人在流入地居住並取得公安部門頒發的暫住證,同時取得就業證明或工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的,可由其法定監護人持戶籍所在鄉鎮(街道)戶籍證明和原就讀學校借讀聯繫函(一年級新生入學需要戶籍所在地原指定就讀學校開具的聯繫函)等材料,向流入地教育主管部門或學校申請借讀學校。

  流出地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要為流出學生建立並保留學籍。流出學生迴流出地居住並要求回原學籍所在學校就讀,學校不得拒收。

  流入地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要積極創造條件,招收符合條件的流動兒童入學借讀,並為借讀學生建立臨時學籍。

  第六條 小學應創造條件接收視力、聽力、智力等輕度殘疾兒童隨班就讀,並努力為其創造良好的教學環境。殘疾兒童隨班就讀的條件由當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七條 小學按40—45人編班。提倡有條件的地方開展小班教學。

  小學入學分班應採取隨機分配的辦法進行,不得通過任何面試、筆試等方式為學生分配班級,更不得舉辦任何形式的重點班快慢班。

  第八條 小學新生入學后,學校要使用全省統一的學籍管理系統建立並管理學生檔案。

  第九條 學生學籍管理的號碼分為檔案號和學籍號,號碼實行全省統一編號。(參見附件四《河北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號碼編製使用細則》)

  三、考勤和綜合素質評定

  第十條 學生上課、自習、參加勞動實踐、社會實踐等各項活動都實行考勤。學生上學期間應按規定時間到校和離校。因故不能按時上課或參加學校組織的各項活動,必須請假,否則按曠課處理。對曠課和經常遲到、早退的學生,學校應及時了解情況,進行批評教育。

  寄宿制學校應加強對寄宿學生的管理,實行寄宿生在校考勤制度,確保寄宿生在校安全。寄宿制學校要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實行寄宿生作息制度,確保學生足夠的休息和睡眠時間。

  第十一條 學校應按照課程計劃和課程標準(或教學大綱)的要求,遵循促進學生全面發展的原則,通過多種形式,測評學生素質發展狀況。綜合素質評定包括學業成績的考核和操行的評定。採用“等級+特長+激勵性評語”的評價方式,實行素質報告單制度。學校要建立學生成長檔案,按學期向家長或其他監護人報告學生素質發展的全面情況,並徵求對學校工作的意識。

  第十二條 學業成績的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成績實行等級制,按優秀、良好、及格、待定四個等級評定。低年級也可以在綜合測評學生素質發展的基礎上,採用無等級評定,以定性描述的方式呈現評價結果,用鼓勵性的語言描述學生的學業成績。學生學期成績按平時學習成績和考試或考查成績綜合評定;學年成績以第二學期成績為主評定。學業成績被評為待定等級的學生,應在下一學期開學時補考相應科目,並按補考後的成績確定等級,作為測評成績。

  第十三條 德育考查主要根據學生本人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及遵守小學生守則和小學生日常行為規範的情況等作出全面的鑒定;文化課考試側重學生掌握課程標準或教學大綱所規定的基礎知識、基本技能的情況和自學能力、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課外閱讀單獨設項考查,主要考查閱讀量;體育考查側重學生的身體素質、健康狀況、體育課和課外體育活動的質量;勞動課考查主要看學生的勞動態度、勞動紀律及掌握勞動知識和技能的情況;研究性學習和綜合實踐活動主要考查學生的創新精神、動手能力和實際處理問題的能力。有條件的學校每學年要進行一次學生體質健康檢查。

  第十四條 嚴格控制考試次數,取消期中考試。期末考試和畢業考試由學校命題(農村地區小學畢業考試可在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指導下由鄉鎮教育行政部門或中心小學命題),期末考試科目為語文和數學。畢業考試、考查科目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確定。英語課以平時學習成績為主,期末考核採用等級制。學校不得將學生的考試成績排名次或張榜公布。

  少數學業成績優異的學生,經學生申請、任課教師提名、學校批准,可以免予參加一門或幾門課程的考試。

  第十五條 學生操行一般用評語的方式評定。評語以激勵性評價為主,用全面的、發展的觀點反映學生德智體等方面的情況,並對學生具有教育、指導意義。評語由班主任擬稿,徵求任課教師、少先隊幹部意見,學校領導審定。操行評定的結果應填入綜合素質評定報告單,通知學生及其家長。

  第十六條 學生的學業成績和操行要記入學生檔案。

  四、轉學和借讀

  第十七條 學生有下列理由之一者,准予轉學:家庭住址跨省、市、縣(區)、鄉(鎮)遷移;在市、縣的城區內或農村鄉(鎮)內家庭住址遷離原校服務區,且路途遠不能在原校學習;由公辦小學要求進入民辦小學或進行辦學體制改革的小學學習。

  第十八條 學生轉學須由學生家長或其他監護人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轉出學校同意,家長持轉出學校函與轉入學校聯繫,轉入學校同意接收后,應立即將復函函寄(或家長轉交)轉出學校,轉出學校收到復函後方可開具轉學證(跨省轉學除外)。經轉出地教育主管部門批准登記后,拷貝學生電子學籍檔案同紙質檔案一併交學生帶到轉入地教育管理部門,轉學申請和附件與轉學證明存根等一併存檔。學生監護人與轉入地教育主管部門或學校聯繫,經轉入地教育主管部門審核批准,接收學生電子學籍檔案並為學生授予新的學籍號碼后,轉學學生憑原學校發給的轉學證、綜合素質評定報告單、家長單位證明和實際常住戶口簿到轉入學校辦理轉學手續。轉入學校收取學生檔案並按教育主管部門要求為其建立新學籍。

  學生轉入或轉出均需統一上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后辦理,農村小學報鄉鎮教育管理機構,市區(含三個辦事處、開發區)小學報市教育局普教科。認定學生轉出必須具備學生家長或監護人申請、轉入學校復函和轉學證存根。認定學生轉入,必須有轉學證。畢業年級不允許轉學。

  跨省轉學的要及時發送和收取紙質《學生學籍表》。轉入我市的,要建立學生學籍電子檔案信息。

  第十九條 學校對符合轉入條件的學生應及時安排插班學習。對因轉入學校額已滿轉學確有困難的學生,市直由市教育局普教科、農村由鄉(鎮)教育管理機構(或鄉鎮中心小學)統一安排。凡轉學學生不能轉入他校者,原校應允許該生回校學習。

  第二十條 公辦學校一般不收借讀生。如學校學額許可,學生在服務區內有居住條件和監護人,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准予借讀:

  1、父母雙方長期在國外工作,需由親屬照管的;

  2、父母雙方從事野外或流動性較大的工作,需由親屬照管的;

  3、父母雙方或一方不在學生戶口所在地工作,需隨父母居住的;

  4、父母雙方均無法必履行或一方無法履行監護人職責,需由親屬撫養監護的。

  5、流動兒童隨父母及其他監護人在流入地居住並取得公安部門頒發的暫住證,同時取得就業證明或工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的。

  駐邊防和海島部隊幹部、支邊幹部、烈士的子女要求借讀的,應予以妥善安排;華僑、港澳台籍同胞、在華工作的外籍專家的子女要求借讀的,應給予照顧;接受外國學生就讀按教育部《中小學接受外國學生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借讀學生收費標準應按國家有關要求執行。

  第二十一條 適齡兒童借讀,應向原戶籍所在地學校申請,報鄉鎮人民政府(市直報市教育局普教科)批准,同時憑父母或其監護人所在單位證明和原校開具的初等義務教育適齡兒童在外地入學批准書、綜合素質評定報告單(一年級新生免)及在所要借讀學校服務區內有居住條件的證明等向新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市直向教育局普教科)申請借讀,由鄉鎮人民政府(市直的由普教科)協調安排借讀學校;或按新居地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持上述證明向住所附近上學提出申請,經學校同意后辦理借讀手續。學期中途一般不辦理借讀手續。借讀生的審批權限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第二十二條 適齡兒童、少年在新居地借讀入學註冊后,所在學校應為其建立臨時學籍,發給《接受外地初等義務教育適齡兒童入學註冊證明》,註冊證明由家長或其他監護人交(或由接受學校函寄)常住戶籍所在地的小學作為已入學憑證。未入學的,由戶籍所在地的學校報告當地政府,並協同依法對其家長或其他監護人進行動員或處罰。學校應建立服務區內流動人口的適齡子女登記制度。

  第二十三條 借讀學生完成初等義務教育規定年限的教育,可在借讀學校領取完成初等義務教育證書。

  五、休學和復學

  第二十四條 因病需治療、休養,經鄉級以上醫院證明、學校核准者,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經學校同意並報市教育局普教科核准后,將學生休學情況記入學生電子檔案方可辦理休學,由學校出具休學證。休學期限,一般不超過下一學年始業日期,屆時不能復學的,應再辦理審批手續。學生在一學期內,因病或特殊情況請假缺課時間超過三個月,跟班學習有困難,可根據具體情況給予休學,復學時學校可據其實際學歷程度並徵求本人及家長或其他監護人意見后編入相應年級。

  第二十五條 在休學期間,其學籍予以保留,但不得轉入其他學校。休學期滿或休學期未滿請示復學者,持鄉級以上醫院康復證明,經學校審核批准后,可以復學。到期不辦理復學手續的,應動員其按時復學。畢業年級學生休學或復學均需報市教育局普教科核准。

  六、退學、輟學

  第二十六條 小學屬義務教育階段,除因病或因故喪失學習能力者外,不允許學生退學。喪失學習能力必須退學的,其退學手續一律由市教育局普教科核准。

  第二十七條 小學應防止未受完規定年限義務教育的學生輟學。在校學生未經學校準假不到校,學校應及時進行家訪,查明原因,並採取適當措施,敦促其到校;經學校督促后,三日內仍不到校,學校應與其所在的村委會或居委會聯繫,共同動員其到校;學生一周內還不到校,學校應報告鄉鎮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並配合有關部門,依法使其復學,做好鞏固工作。每個月底,學校應向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一次學生輟學情況,每一學期,學校應將學生輟學情況記入學籍表和學籍電子檔案,並報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七、升級、跳級

  第二十八條 小學實行年限教育,學生每學年末自然升入高一年級。

  第二十九條 小學取消留級制度。隨班就讀的輕度視力、聽力和智力等殘疾的學生應列為特殊教育學生,另行登記造冊,填寫特殊教育學生學籍表,並安排其到相應年級學習。

  第三十條 少數智力超常、操行優良、身體健康、參加高一年級考核學業成績優秀的學生,經學生本人和其監護人申請,學校可准其提前升入相應年級學習,同時報縣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由縣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其是否達到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跳級應在學年度開學時進行。

  八、畢業

  第三十一條 小學對修完規定年限,或經批准跳級,確已修完全部課程的學生,發給完成初等義務教育證書。少數智力超常、操行優良、身體健康、參加畢業考試成績優秀的學生,經本人和家長或其他監護人申請,報縣級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后,學校可准予提前畢業,確定其達到了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

  九、獎勵和處分

  第三十二條 對德、智、體全面發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績的學生,應給予獎勵。獎勵等級可分班級獎、學校獎和上級領導部門獎。學生受到校級以上獎勵,應記入學籍表。學校每學年評選一次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的“三好學生”。

  第三十三條 學生嚴重違反《小學生守則》或學校有關規章制度以及社會治安條例,屢教不改者,應給予處分。處分學生需由班主任提出,經校務會議討論、校長批准,並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三種。學校不得開除或勸退學生。對學生處分要事實清楚,要告知、允許學生申辯。學生處分不得張榜公布、不得召開學生大會宣布;學生對處分不服可以申訴。

  學生在受處分后滿一學期,確定已改正錯誤,進步顯蓍者,經校務會議討論、校長批准,可以撤銷處分。處分撤消后,應及時將處分記錄從學生個人學籍檔案中撤出。

  十、管理職能

  第三十四條 普通小學學籍管理由地方政府所屬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普通小學教育階段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由教育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檢查、處理。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都要指定專人負責學籍管理和從事學籍管理電子化工作。學校專門負責學籍管理的工作人員,要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學生的電子檔案並妥善保存,不得擅自填寫、更改和公開學籍信息。學籍管理信息要按所授權限進行管理。學籍資料以學校為單位建檔、管理,鄉鎮教育管理部門或中心小學負責全鄉鎮學籍管理。各小學應及時、認真地填寫學生學籍登記表、健康檢查表、體育合格情況登記卡等,並將其作為學生學籍檔案,由教導處永久保存;學生學籍電子檔案應及時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備案。小學生綜合素質評定報告單于新學期開學後由學校收回,存入學生學籍檔案。

  學籍檔案實行全省統一表式,由市或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統一印製。具體要求由市教育主管部門確定。

  學生學籍號一經編定,便不得變更,直至小學學段結束。除座位表外的各類表冊均應以學籍號為序。

  學生姓名不得任意更改。確需更換,須持蓋有公安部門戶籍專用章的證明,到市教育局普教科辦理更名手續。

  第三十五條 學生學籍表、學籍註冊表均須在新生入學時建檔、造冊,由市教育局普教科驗印后一式三份,市教育行政部門、鄉鎮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各存一份。

  各學校要確定專人負責學籍檔案的建設和管理,填寫要認真、及時、完整,資料應齊全、規範、準確。

  第三十六條 各校新生名冊及學生轉學、休學、復學、借讀等學籍變動情況應於新學年開學一個月內報市教育局普教科審批、備案。學生入學情況學年統計應與教育年度統計工作同步進行,在學年開學后一個月內進行。學期統計應在學期開學后一個月內匯兌上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借讀學生學籍由原學籍所在學校管理,借讀學校建立臨時學籍(內容同正式學籍),並註明借讀字樣,學生借讀終止時,轉原學籍所在學校登記、存檔。

  學生轉學,由轉出地教育主管部門將學生個人學籍檔案直接交、郵寄或密封由學生自帶轉入地教育主管部門。

  學校發生學生輟學、復學及轉學、借讀等情況,必須在一個月內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 學生死亡、因故喪失學習能力的,由學校向教育主管部門提出報告(需附有關證明材料),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后註銷其學籍,學校在學生電子檔案中註明並上報教育主管部門。

  學校或教育主管部門所出具的紙質學籍材料,必須按規定加蓋學校和市教育主管部門公章方才生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轉學、休學、借讀的學生塗改或重新製作學生學籍的有關信息和材料。

  第三十八條 任何學校均不得私自接收沒有學籍證明和轉學、借讀等手續的學生。

  第三十九條 學生或監護人不按本規定辦理有關手續,一經發現由有關學校和教育主管部門立即糾正處置。

  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如有違反本規定行為,要查清事實,分清責任,對相關責任人予以教育幫助,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

  違反第三十七條規定的,要對學校法人代表和相關責任人做出行政處分。

  民辦學校接收沒有入學、轉學、借讀手續學生的,視做管理混亂,教育行政部門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條 學生非正常死亡或發生重大事故,所在學校必須依據有關規定妥善處理,並立即向教育主管部門書面報告,同時在事件發生后24小時內上報省、市級教育行政部門。

  第四十一條 凡弄虛作假,亂開轉學證書、假初等義務教育證書、假三好學生證明、塗改學籍檔案的,對直接責任人應給予紀律處分,違法者要依法懲處。

  第四十二條 在執行本辦法過程中,各鄉(鎮)的教育管理機構和學校,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訂相應的輔助性措施,但不能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和《小學管理規程》相抵觸,也不得違背本規定的基本原則。

  第四十三條 教育主管部門對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要加強管理,及時總結分析,糾正和處理學籍管理中出現的問題。

  十一、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屬市教育局普教科。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5年秋季新學期開學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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