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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電暖設備使用管理與維修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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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水電暖暖設施由機關統一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拆除和增設。住戶安裝使用大功率電器時,須向電工申請,由其請示主管局長批准後方可實施。否則,引發的事故由本人負責。

  2、機關負責對家屬區水電暖設施的初次安裝,對家屬區住戶房屋以外的電路、管道等公共設施負責維修。

  3、機關不承擔下列水電暖更新材料的費用。住戶房屋內的電源開關、燈頭、燈泡、燈具及相關配件、閘刀、水箱及附件,水龍頭、水池、便池。住戶需要維修,報經主管部門批准,指派專業人員維修,其配件費用由住戶自理。

  4、用戶收費

  (1)住戶用電按電錶計收,所有電錶由電工統一到電業部門校核後方可使用。(電錶損壞不能使用由用戶承擔購買費用)。電錶箱落鎖,非本局電工不得開箱,否則,按偷電論處。

  (2)樓道燈泡每戶每月補助15度電(輪流安裝),每月電費扣除補助電度數後為實收數。電費單價按市價收取。

  (3)機關基建用水、用電,由基建小組負責向主管部門申請,由施工單位提供計量表具,計量收費。

  5、任何人不準在家屬院私拉亂扯電線,確因需要,必須由主管部門指定專業人員操作,否則一切後果自負外,還要追究有關責任。

  6、水電補貼由人勞部門按每月每人15元在能源性補貼中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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