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局黨風廉政建設誡勉談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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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黨風廉政建設誡勉談話制度
根據中國共產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和《肇慶市交通局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黨風廉政建設實施誡勉談話制度,主要是對有輕微違紀行為或有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黨員、幹部進行談話、誡勉教育,達到提前打招呼、及時提醒、教育挽救的目的。
(二)誡勉談話要嚴格要求,指出其存在問題,分清是非責任,督促整改,幫助其吸取教訓,防微杜漸,使談話對象少犯或不犯錯誤。
(三)對黨員、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進行誡勉談話:
1、未能很好地遵守黨風廉政建設和廉潔自律有關規定,情節較輕,未達到追究責任的;
2、群眾反映某方面問題較多,經過組織調查核實雖未發現有違法違紀問題,但有必要提請今後加以注意的。
(四)對有關黨風廉政建設責任人在責任範圍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進行誡勉談話:
1、不嚴格執行《廉政準則》有關規定,不履行或不嚴格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節較輕的;
2、單位或個人出現問題,不按規定進行報告或不採取措施解決的;
3、職責範圍管理的對象發生違法違紀問題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
4、對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置若罔聞,不查不問,引起上訪,造成影響較小的;
5、對苗頭性、傾向腐敗現象和群眾舉報問題不及時查處糾正的;
6、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除實施誡勉談話外還要給予相應的警誡:對情形1、責令作出檢查;情形2、通報批評;情形3、當年度不能評先進、評獎;情形4、通報批評;情形5、由紀檢監察部門發出整改通知,限期整改;情形6、由考核單位或部門發出限期整改通知,整改不合格的,給予通報批評,一年內不得晉陞職務。
(五)具有上述三、四款所列情形之一,情節較重的,按照黨風廉政建設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和責任追究。
(六)對黨員、幹部進行誡勉談話,通常由紀委書記、副書記、黨支部紀檢委員負責。誡勉談話應先提出擬辦意見,報紀委或支部審批,談話時應做好記錄。
(七)紀委建立誡勉談話檔案,記載誡勉談話的對象、內容等情況。副科以上幹部的誡勉談話情況,還應記入其本人的廉政檔案。誡勉談話的情況應視情向有關單位、部門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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