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員誡勉談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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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員誡勉談話制度 標籤:三項制度
黨員誡勉談話制度
為了切實加強對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進一步增強黨員先進性意識,提高黨員隊伍整體素質,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誡勉談話對象
對下列情況之一的黨員,應予以誡勉談話:
1、理想信念不夠堅定,思想退化,偶爾參與宗教、封建迷信活動,造成一定影響的黨員;
2、在大是大非面前原則性不強,與違背四項基本原則的言行和違法違紀現象作鬥爭不夠堅定的黨員;
3、宗旨觀念淡化,不關心群眾疾苦,雖有幫助群眾致富的能力和條件,但不願意帶領群眾致富的黨員;
4、在思想道德方面有不良反映,造成一定影響的黨員;
5、無故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連續三次以上的黨員;
6、無正當理由,不按時足額交納黨費,連續時間滿三個月的黨員;
7、不帶頭履行公民義務,造成不良影響的黨員;
8、不能正確行使黨員權利,參與集體上訪,造成一定影響的黨員;
9、群眾思想工作方式不當,引發黨群、干群矛盾,造成黨群、幹群關係緊張的黨員;
10、不安心工作,得過且過,缺乏進取心、責任心的黨員;
11、有反映或舉報,經查有問題但不構成違紀處分的黨員;
12、工作中存在一定失誤的黨員;
13、黨內民主評議不合格率在20%-30%之間(或群眾民主評議不合格率在30%-50%之間)的黨員;黨內民主評議優秀率與合格率之和低於50%(或群眾民主評議優秀率與合格率之和低於40%),且尚未被評定為不合格的黨員;
14、其他情況需要誡勉談話的黨員。
二、誡勉談話形式
主要採取個別談話的形式進行。
三、誡勉談話程序
1、黨支部(或黨總支)委員會在調查、核實上述情況的基礎上,經討論,初步提出被誡勉對象名單,報上級黨組織審定;
2、經上級黨組織審定后,一般由黨支部(或黨總支)負責人或委派專人負責進行誡勉談話。若被誡勉對象為黨支部(或黨總支)負責人,則由上級黨組織派專人負責談話。
3、具體負責誡勉談話的人員應提前通知被誡勉對象,約定談話具體時間、地點及有關要求;
4、黨支部(或黨總支)委員會要根據被誡勉對象存在問題的性質和認識問題的態度,提出整改的具體要求;
5、誡勉談話時要有專人做好記錄。
四、誡勉談話內容
1、向被誡勉對象指出其存在的主要問題和應引起注意的有關事項。
2、對被誡勉對象存在的錯誤進行批評教育,明確整改期限和要求。
3、幫助被誡勉對象明確努力方向,制定整改措施。
五、誡勉談話工作管理
1、黨支部(或黨總支)要安排專人負責了解被誡勉對象的整改情況,對誡勉談話之後有所改進、表現較好的黨員,黨組織要及時予以肯定和鼓勵;對無明顯轉變的黨員,黨組織應提出具體處理意見。
2、誡勉談話有關資料由所在黨組織保管,作為考察考核幹部、黨員的依據。
中國共產黨**市委組織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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