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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誡勉談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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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誡勉談話制度 標籤:三項制度

  誡勉談話制度

  1、為進一步加強黨員隊伍思想作風建設,增強廣大黨員自重、自省、自警、自勵意識和自我約束能力,使出現的問題消滅在萌芽狀態,根據上級有關精神,制定本制度。

  2、談話誡勉是對黨員在工作、思想、生活、作風等方面存在明顯問題,但構不成黨紀政紀最低處分標準的,由黨組織直接找本人談話,指出問題,告誡勸勉,進行批評教育,促其在一定時期內改正錯誤的一種教育管理制度。本着從嚴治黨、有錯必糾、以正面教育為主、超前預防的原則,通過談話誡勉達到提高黨員自我約束意識,防止和減少黨員犯錯誤,避免小錯釀成大錯,保證黨員廉潔自律。

  3、凡具有下列問題之一者,均作為談話誡勉對象,對其進行談話教育,幫助其及時改正。

  (1)不能以黨員的標準嚴格要求自己,缺乏事業心和進取精神;官僚主義嚴重,不深入實際,不認真解決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群眾反映強烈;生活作風不檢點,不嚴格執行中央、省、市、區廉潔自律有關規定,造成不良影響,但夠不上執紀執法部門立案查處或紀律處分的。

  (2)經考察和民主評議,基本滿意和不滿意票較高,群眾意見較大,反映問題較多的。

  (3)年終政績考核較差的。

  (4)黨組織內部鬧不團結或黨員之間鬧矛盾應承擔主要責任的。

  (5)因工作失職或決策不利,造成較大損失的。

  (6)因其他問題組織認為需要談話誡勉的。

  4、對黨員實施談話,按照黨員組織關係和幹部管理權限,分別由區委領導、紀檢部門、組織部門或局黨委主要負責同志採取個別談話的形式進行。對談話對象進行談話時,要指出存在的問題,提出誡勉的具體要求,並進行幫助教育。

  5、被談話誡勉的黨員要在一周內,向黨組織寫出對存在問題的認識及改進措施的書面報告。誡勉期一般為半年。誡勉期內,黨組織要定期了解被誡勉黨員的情況,認真做好幫助、教育和管理工作。誡勉期滿后,被誡勉黨員要寫出思想和工作情況總結報告,報所在黨組織。

  6、黨員在誡勉期間改正和表現好的,解除誡勉;對仍不能改正錯誤,思想、工作表現沒有好轉的,視情況延長誡勉期限,延長誡勉期限一般為三個月;對仍無明顯改進或又出現新的問題的,經研究給予降免除黨內職務處理或建議紀檢(監察)機關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7、黨員要自覺接受組織監督和談話;被談話誡勉的黨員要在黨組織專題民主生活會或組織生活會上,認真檢查自己存在的問題,嚴肅開展自我批評。所在單位黨組織也要認真負責地對其進行教育和幫助。

  8、談話誡勉對象要正確對待組織談話,認真總結經驗教訓,端正態度,認真反思,積極改正錯誤,及時向所在黨組織和局黨委彙報思想和工作情況。振奮精神,努力工作。黨員領導幹部在受誡勉期間,一律不得評先和提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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