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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障局幹部誡勉談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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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障局幹部誡勉談話制度 標籤:三項制度 學生幹部 幹部作風 班幹部選拔 班幹部

  勞動保障局幹部誡勉談話制度

  為了進一步完善幹部監督管理機制,加強對幹部的教育、監督和約束,提高我局幹部的思想政治素質,加強行政效能建設,根據我局有關幹部教育管理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指導思想

  實行幹部誡勉談話制度,是新時期加強幹部監督和管理的一種形式,也是一項經常性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按照中央對幹部“嚴格要求、嚴格管理、嚴格監督”的精神,堅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方針,從關心愛護幹部出發,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區別情況,及時主動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通過誡勉談話,對幹部存在的問題進行批評教育,把問題消除在萌芽狀態,不斷提高行政效能。

  二、誡勉談話的範圍與對象

  本局科(室)及各二級單位的幹部職工,凡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質、勤政廉政、用人理財等方面存在問題,除執紀執法機關已經或準備立案查處的幹部外,應採取當面談話的形式進行誡勉,並要求談話對象對其存在的問題如實作出書面回答。有列情形之一的,都必須進行誡勉談話。

  (一)政治態度不端正,經常在幹部群眾中發表錯誤言論,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貫徹執行上級指示精神不堅決或消極抵觸的;

  (三)謊報成績,隱瞞問題,弄虛作假的;

  (四)生活作風不檢點,有違背社會公德行為的;

  (五)缺乏事業心和工作責任感,工作不努力,作風漂浮,敷衍塞責,業績較差,工作出現較大失誤的;

  (六)以權謀私,有“吃、拿、卡、要、報”行為,群眾反映強烈的;

  (七)個人主義嚴重,損公肥私的;

  (八)全局觀念較差,組織紀律性不強,不服從組織對個人工作安排的;

  (九)鬧不團結,爭權奪利,造成本單位工作被動的;

  (十)違背民主集中制原則,群眾意見較大的;

  (十一)違反首問責任制、限時辦結制規定,服務承諾制被投訴,認定事實成立的;

  (十二)民意測評得分明顯偏低,不稱職票佔30%以上或年度考核被評為“基本稱職”、“不稱職”和“不合格”的;

  (十三)違反幹部作風建設“十不準”其他相應規定或有其他錯誤行為的。

  三、誡勉談話的方法

  (一)被確定為誡勉談話對象的局內科長、主任、二級局副職幹部,由局長負責談話;其他幹部由分管局領導負責談話或委託二級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談話。

  (二)誡勉談話採取定期與不定期相結合的辦法進行。定期談話主要是結合幹部年度考核的結果反饋工作,安排在每年年度考核結束後進行;不定期談話主要是根據平時對幹部存在問題的掌握情況,及時作出安排。

  (三)誡勉談話過程中形成的材料,不裝入本人檔案,由局辦公室(政工)統一保管,以備查詢,作為幹部考核考評的重要依據。

  四、誡勉談話的程序和要求

  (一)確定誡勉談話對象,要嚴格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報經領導審批。

  (二)需要誡勉談話的內容,根據年度考核、組織考察、群眾來信來訪等途徑所掌握的情況由局黨組確定,並填寫《幹部誡勉談話登記卡》。

  (三)根據談話情況,由談話領導填寫《幹部誡勉談話登記卡》中的“誡勉意見”,對被誡勉者提出三個月至半年的誡勉期。《幹部誡勉談話登記卡》交由局辦公室(政工)留存。

  (四)跟蹤了解被誡勉者在誡勉期間的思想、作風、工作表現以及誡勉意見的落實情況,在誡勉期滿時填寫“誡勉結果”,對能按誡勉意見如期改正的,則解除其誡勉期;對在誡勉期限內思想認識沒有大的提高,實際行動沒有明顯改進或又出現其他問題的,則實行第二次誡勉談話;經第二次誡勉仍無悔改表現的,必須調整工作,或按人事管理權限給予行政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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