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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檢監察部門誡勉談話制度(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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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檢監察部門誡勉談話制度(試行) 標籤:三項制度

  紀檢監察部門誡勉談話制度(試行)

  為了切實加強對領導幹部的教育、管理與監督,促進幹部廉潔自律,有效防範違法違紀現象的發生,為學校的改革、發展和穩定服務,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談話對象

  發現學校黨委、行政管理的領導幹部或有關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及時進行誡勉談話:

  1、在政治立場、理想信念、思想傾向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學校黨委行政的重要決議、決定等方面,發現苗頭性問題的。

  2、在工作作風、生活作風、道德品質等方面,發現苗頭性問題的。

  3、在個人廉潔自律、艱苦奮鬥、抓黨風廉政建設等方面發現苗頭性問題的。

  4、發現其他需要實施誡勉談話問題的。

  二、談話程序

  1、紀檢監察部門對處級幹部的誡勉談話,由紀委決定,報黨政主要領導同意後進行。談話一般由紀委領導或分管校領導主談,可請相關部門或單位的負責人參加。

  2、對科級幹部和其他人員的誡勉談話,由所屬處級單位黨政組織決定,報經學校紀委領導同意後進行。談話一般由基層單位的黨政負責人主談。談話情況須及時向院紀委、監察室通報。根據需要,院紀委、監察室也可直接同科級幹部和其他人員進行談話。

  三、談話要求

  1、談話應採取與當事人直接交談的方式。

  2、代表紀檢監察部門談話的不得少於兩人。

  3、被談話人接到談話通知后,不得借故推諉、拖延,要實事求是地回答和陳述問題。

  4、談話人要認真聽取被談話人的陳述和意見,對被談話人反映的問題和情況,要實事求是,不徇私情,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得向被談話人泄露舉報人或其他需要保密的有關情況。

  5、談話人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請被談話人提供有關情況和書面材料。

  6、被談話人對誡勉的問題要表明自己的態度。

  7、對談話人提出的誡勉要求和被談話人的說明及表態,須作書面記錄,經被談話人核實后,存入幹部廉政檔案。

  8、參與談話的人員,要遵守保密紀律,不得向外泄露談話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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