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管理-中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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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學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學校的規範管理,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全面提高教育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及其有關教育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任丘市議論堡中學
第三條 學校性質:任丘市教育體育局直屬公辦中學。學校實施初等義務教育,學製為三年。
第四條 學校辦學宗旨: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全面實施素質教育,為國家培養高素質人才。
第五條 學校的辦學目標:全國知名,省級一流,教育高質,管理高效。
第六條 學校的育人目標:全面發展、身心健康、學會求知、善於創新。初步具有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思想感情;遵守社會主義公德的意識,集體主義意識和文明行為習慣;良好的意志品格和活潑開朗的性格;自理能力、分辨是非的能力,具有閱讀、書寫、表達、計算的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具有初步的觀察、思維、動手操作和學習的能力,養成良好的學習習慣。具有健康的身體和初步的適應環境能力,具有較廣泛的興趣和健康的愛美情趣。
第七條 校風:堅定、團結、勤奮、活潑
校訓:誠實儉樸、文明守紀、全面發展、立志成才
教風:嚴謹治學、教書育人、務實奉獻、開拓創新
學風:學有雄心、聽講專心、作業細心、預習耐心
第八條 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是學校的法人代表,全面負責學校的行政工作。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九條 學校按編製設置校長、副校長、主任、副主任、教師和其他人員。設置教導處、德育處、教科室和總務處等機構。
第十條 學校成立黨支部,全面負責黨務工作。黨支部有書記、支委等人組成。
第十一條 學校黨支部是黨在學校的基層組織,是團結、帶領教職工完成黨在學校的各項任務的政治核心。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適應改革和發展,全面提高教育質量。
第十二條 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是學校的法人代表,對學校教育教學和行政工作全面負責。其主要職責和權利如下:
1、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執行教育法律、法規和教育行政部門的指示規定。遵循育人規律,提高育人質量。
2、有權根據黨的方針政策和上級指令,在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對學校的重大問題行使最後決定權。
3、按有關規定權限和程序,根據學校實際情況,有權對教職工進行分工和管理。
4、對國家撥給學校的辦學經費及其他經費,校長有權決定使用方案,對校舍和設備,有權合理安排和使用,並不斷改善辦學條件。
第十三條 校長工作原則:
1、正確處理黨政關係,充分發揮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定期向黨組織通報工作,重大決策要主動徵求黨組織意見,請黨組織提出意見,參與決策。
2、校長應充分尊重教職工的民主權利,聽取他們的意見和建議,對有不同意見者,應正確看待,不得阻撓,打擊報復。
3、不搞特權,廉潔奉公,不搞以權謀私。
4、努力加強政治思想及業務、文化知識的學習,提高個人素質,率先垂範,深入教學第一線,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和業務素質。
第十四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加強對學校的民主管理和監督,教職工代表大會每三年一屆,每學年召開1-2次會議,其主要任務是:
1、聽取校長的工作報告,審議學校的辦學方針,發展規劃,學年工作計劃,教育教學烽管理制度等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提出意見和建議。
2、審查通過教職工崗位責任制方案,教師職業道德規範實施細則,教職工紀律要求,獎懲辦法以及其他重要規章制度。
3、審議決定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4、評議監督學校行政領導,可以提出表揚、批評和獎懲建議。
5、支持行使職權。教代會對校長決策有不同意見時應及時同校長交換意見。如意見不能統一,先按校長的決議執行,必要時,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和上級教育工會。
第十五條 校務會工作內容:
1、負責學校的信息工作,及時將學校各種教育教學向上級主管部門彙報,宣傳學校的典型人事,樹立良好學校形象。
2、負責填好學校的有關表冊及整理歸檔工作,記好行政會記錄,記好大事記,安排下發月、周安排。
3、負責寫好學校的工作總結及其有關材料。
4、負責學校課外、校外教育,制定學校教育教學、校外教育發展計劃。
5、負責質量的監督評估,制定相關制度。
6、組織學校會議的召開,做好會議記錄。
7、負責檢查各部門檔案工作,要求各部門各種資料歸檔及時、規範。
8、處理好學生、家長及教師之間的突發糾紛,保證學校的正常教學秩序。
9、設立法制辦公室、由主管副校長任主任,2名成員。
10、法制辦公室負責依法治校工作,開展普法活動,維護師生權益。
第十六條 德育處負責學校的德育、學生管理、家長學校工作。對學生進行思想品德教育,制定並落實本校德育工作制度。
1、認真實施《中中學德育工作規程》政策法規,在學生中深入開展愛國主義教育,利用德育基地、歌曲、影視、宣傳欄等對學生進行教育。嚴格執行每周一升國旗制度。
2、貫徹落實《中學生守則》、《中學生日常行為規範》、《中學生禮儀常規》,建立健全德育工作制度,促進良好校風的形成。
3、建立健全德育工作指揮系統,加強德育教師隊伍建設,採取多種形式對班主任進行培訓,提高教書育人的能力。
4、定期對學生進行法制、安全、自救等教育,嚴禁發生違法犯罪現象,防止各類意外事故發生。
5、認真執行體育衛生工作條例,建立健全學校體育、衛生工作制度,建好學生健康卡,定期體檢,定期召開運動會。
6、做好優秀班主任、優秀班集體、三好學生的評選工作。
第十七條 教導處負責抓好教學工作,組織全體教師貫徹執行國家規定的中學各科教學大綱和教學計劃,按照教學計劃,對教和學兩方面進行管理,切實保證教學質量穩步提高。
1、按照國家統一制定的課程計劃、教學大綱和教材,科學地安排好年級課程表,開齊課程,開足課時,不得隨意增減課時和調動課表。
2、建立健全教學工作制度,並認真貫徹執行。
3、認真執行上級教育部門下發的教學文件、意見等。
4、有目的、有計劃地組織教師開展教研活動,指導教研組、教改實驗課題組開展教研活動,提高教研實效。
5、注意反饋教學工作信息,定期召開教學工作會議,定期舉行業務講座。
6、積極組織教師進行業務培訓,為教師接受繼續教育創造條件,組織教師開展基本功訓練和比賽活動。
7、按照上級規定做好學生的考勤、獎懲、質量綜合評價和學籍管理(招生、編班、轉學)工作。
8、做好教科書和教材的預定工作。
9、負責教學質量監控。
10、科學地安排作息時間,保證學生在校時間和教師辦公時間符合上級規定。
11、資料室負責學校教育科研和教改實驗的組織管理、提高教師科研能力和教改水平。
第十八條: 總務處負責學校校舍、經費、財產、設備的供應、保管、維修等工作,為教育教學提供保障服務。總務處設主任一人,全面主持本處工作。
1、為教育教學提供必要的物質保證,負責學校常用的各種教學設備、辦公用品、建校和維修的各種材料、設施的採購工作。
2、嚴格執行財經管理制度,加強對學校經費、設備、校舍的管理,努力做到開源節流,增收節支,及時監督檢查師生使用物品和愛護公物情況,制定有關制度並嚴格執行,努力改善辦學條件,逐步實現教育手段現代化。
3、定期對學舍、電路等進行檢修和維護、嚴防不安全事故的發生。
4、搞好校園環境建設,制定發展規劃,凈化、綠化、美化校園,形成良好的育人環境。 5、做好師生飲水、取暖等工作。
第三章 教育教學管理
第十九條:學校的主要任務是教育教學工作。學校在教育教學中,充分發揮學科和活動課的整體功能,對學生進行德育、智育、體育、美育和勞動教育。實施素質教育,為學生全面發展,提高整體素質奠定基礎。
第二十條:學校組織全體教師開展教育教學研究活動。運用教育理論指導教育教學活動,積極推廣科研成果及經驗,每學期開展教科研論文評比活動。
第二十一條:學校積極推廣和鼓勵課堂教學研究和改革,堅持面向全體,因材施教,全面發展的原則。
第二十二條:教師要從德、智、體、美、勞等方面全面評價學生,不以學習成績排列名次,不以學生考試成績作為衡量教學質量、評定教學工作的唯一標準。
第二十三條:學校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
第二十四條:學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門頒布的校歷安排工作。學校不隨意停課。若遇特殊情況必須停課的,一天以內的由校長決定,一天以上或三天以內的應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五條:加強教學常規管理,認真組織教學研究活動,認真抓好備課、上課、批改作業、課外輔導等教學內容、教學過程和教學環節的管理。
第四章 入學及學籍管理
第二十六條:學校招收範圍內的適齡學生免試入學,外地學生按有關規定辦理入學手續。
第二十七條:學生修業年限3年,修業年限已滿且成績合格者,經上級主管部門核實發給中學生畢業證書。學校取消留級制度。
第二十八條:積極防止學生輟學,發現學生未到校,班主任應及時報告學校,並及時與家長取得聯繫。
第二十九條:嚴格管理學籍,專人負責,每學期進行兩次學籍核對工作,發現問題及時查找原因,及時解決。
第五章 財務管理
第三十條: 學校按照上級教育、物價、財政部門確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向學生收取費用。
第三十一條 認真制定並執行學校財務計劃,分清資金渠道,合理使用資金。
第三十二條 建立健全經費管理制度,接受上級財務和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三條 加強校產管理的制度化,防止公物流失和浪費。學校辦公用品購買,管理、使用由專人負責和管理,同時要做好財務登記工作。
第六章 衛生保健及安全
第三十四條 執行有關學校衛生工作的法規、政策,建立健全學校衛生制度,學校設衛生老師,負責學校健康教育及環境衛生,根據保健站要求建立衛生檔案,為學生體檢。
第三十五條 學校環境、校舍、圖書、設備等都應有利於學生身心健康,定期對周圍環境、教師進行消毒,培養學生良好的衛生習慣,預防傳染病、常見病及食物中毒。
第三十六條 加強學校安全工作,成立安全領導小組,制定安全工作制度,並嚴格執行。定期對學生進行各種安全教育,認真學習,預防“十五防”,做到護校領導帶班制度,
第三十七條 組織學生外出活動,必須報請上級主管部門批准,方可進行。
第七章 學校家庭和社會
第三十八條 學校與周邊單位加強聯繫,動員社會各界支持學校工作,優化育人環境。
第三十九條 發揮學校自身優勢,建立社會教育基地,充分發揮基地作用,使學生在接受各方面教育的同時,了解、認識社會。
第四十條 在校長的帶領下,積極主動地開展家教工作。,定期召開家長座談會。
第八章 教職工
第四十一條 學校老師享有《教師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履行《教師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
第四十二條 學校每年對教師的政治思想、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成績進行考核,按優秀、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給予評定,結果作為受聘、任教、晉陞工資,實施獎懲的依據。
第四十三條 工作不講究方法,違反教育原則和有關法規,不遵守學校規章制度,經教育不改者;不完成學校交給的教育教學任務,給學校工作造成損失者;品行不良、侮辱學生、體罰學生,影響惡劣者;嚴重損害學校聲譽和榮譽的其他行為者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第九章 學生
第四十五條 學生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受教育的權利,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受教育的義務。
第四十六 對全面發展的學生,思想品行高尚、熱愛集體、愛護公物的典型人物,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學校給予獎勵。
第四十七 對違反校學校紀律、規章制度及其他違法行為的處分規定:
1、 處罰學生應當遵循依法、公正、教育從先,保護學生合法權益,非歧視、嚴格控制受處分人數的原則。處分分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查看。
2、 對在考試中作弊的行為;在校內、外不聽勸告,屢次吸煙、酗酒的;打架鬥毆、惡意侮辱他人的;有偷竊行為或強行想他人索要財務的;在校期間逃課、進入網吧,屢教不改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3、 對不服從教師正當管理,有侮辱教師行為,情節嚴重的;糾集校外人員擾亂學校秩序;滋事打架或毀壞公物、偷竊他人財務的;男女同學之間發生不正當交往行為造成嚴重影響的;學校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
4、 不服從教師正當管理、毆打或唆使他人毆打學校教職工的;打架鬥毆、酗酒、屢教不改的;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留校查看處分。
5、 學生就學期間,如出現違法犯罪行為應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6、 學校處分學生不得實施體罰或變相體罰,處分學生應充分考慮學生的心理承受能力,防止和避免發生意外事件。
7、 對學生的處分應存入學生的本人檔案,撤消處分的應將處分決定取出,存入學校的文書檔案。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學校依據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
第五 十 條 本章程經教職工大會討論通過,報市教育體育局核准后施行。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如有與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有關政策相抵觸的,一律以法律、法規、章程和上級政策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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