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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辦**外國語中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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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民辦**外國語中學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及相關法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名稱:**外國語中學。(校名符合《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民政部《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的規定》。

  第三條:**市**外國語中學是一所私立,全寄宿,全託管,全日制的學校。是從事教育事業,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

  第四條:學校辦學宗旨是“一切為了學生,一切為了未來”;學校辦校的目標是“提升教育品質,創建湖北名校”,學校招收九年義務教育範圍內的適齡學生作為培養目標。(以上內容均符合《教育法》規定的教育方針,符合社會義務教育的性質,任務,培養目標。(以上內容均符合《教育法》規定的教育方針,符合社會主義教育的性質,任務,培養目標和教育的基本原則,學校不設立分支機構。)

  第五條:**市**外國語中學辦學經費由創辦者籌措,學校所有資產歸投資創辦着所有。學校校址:**市刊江大道郭金盤。

  第六條:本學校的法人代表張奇鋼先生。

  第七條:本校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不要求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依法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的稅收及其他優惠政策。)

  第八條:本校的招生簡章和招生廣告均上報**市教育局審批備案後方發布。

  第九條:**外國語中學是在**市民政局登記,由湖北省黃岡市審批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開展活動的。接受黃岡市民政局和教育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辦學範圍

  第十條:**外國語中學是一所民辦非企業單位,從事教育事業,與審批機關許可的業務範圍相一致。

  1.辦學規模:本校根據辦學投入所形成的民辦學校的辦學條件機動地確定招生數量。

  2.辦學層次:從事小學教育,初中教育,中學教育。

  3.學校招生法定範圍內的小學,初中,中等教育階段的適齡學生,接受法定時間內的普通全日制教育。

  第三章 管理體制

  第十一條:**外國語中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學校董事會是本校的權力機構;學校董事會由董事長,法人代表,校長,教師代表組成,董事長由張業金擔任,張奇綱擔任學校法人代表。每屆董事會的董事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學校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聘任和解僱校長;

  2.修改學校章程和制定學校的規章制度;

  3.制定發展規劃,批准年度工作計劃;

  4.籌集辦學經費,審核預算,決算;

  5.決定教職工的編製定額和工資標準;

  6.決定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

  7.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設置;

  8.須由董事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董事長認為有必要,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董事會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董事會會議人數,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當贊成票和反對票相等時,董事長有權最後決定。

  第十五條:召開董事會會議,董事長或由其指定的人員將會議時間,地點,內容等,應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會成員。董事會成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可出面委託其他董事會成員代為出席,委託書需載明範圍。

  第十六條:出席董事會會議的人數須為全體董事會成員人數的二分之一以上。會議決定必須超過參加會議人數的二分之一時,通過的決議方可有效。

  第十七條:董事會會議對所議事項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會成員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字,並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會議記錄由專人存檔保管。

  第十八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2.檢查董事會(校務管理委員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3.代表學校鑒署有關文件;

  4.法律,法規和本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力。

  第十九條:本單位董事會(校務管理委員會)討論下列重大事項,應當經組成人員三分二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1.聘任,解僱校長;

  2.修改學校章程;

  3.制定發展規劃;

  4.審核預算,決算;

  5.決定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

  6.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校長負責學校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1.執行學校董事會(校務管理委員會)的決定;

  2.實施發展規劃,擬定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學校規章制度;

  3.聘任和解僱學校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4.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5.負責學校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學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1.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執行國家的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不斷提高。

  2.維護受教育者,教職工合法權益,保證受教育者教職工的人身安全。

  3.遵守法律法規,貫徹有關政策,接受上級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督導評估,檢查監督。

  4.本校的法人代表的產生和罷選由學校董事會,校務管理委員會(全體大會)決議通過,報經審批機關批准。

  第四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五條:本校的經費來源

  1.舉辦者投資;

  2.捐贈;

  3.學生繳納的學費。

  第二十六條:我校的資產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宗旨,業務範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七條:本校如接受資助或捐贈,須依照與資助人或捐贈人所約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八條:本校嚴格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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