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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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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落實科教興國戰略,促進教育事業發展,規範民辦教育辦學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單位名稱:洪澤外國語中學(西安翻譯學院附屬中學)。

  第三條  單位性質:洪澤外國語中學是依據國家有關社會力量辦學的規定而成立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教育機構,是一所民辦全日制完全中學,屬於社會公益事業。

  第四條  單位宗旨:本單位遵照國家關於民辦學校運行的各項政策和規定,不以營利為目的,旨在弘揚西譯精神,促進社會教育事業的發展。洪澤外國語高級確立的辦學宗旨是:培養學生會做人,會做事,會學習,會交際,會創新,會發展,為終身發展奠定基礎,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而服務。堅持"科教興國"戰略,在先進的教育理念和"三個面向"思想的熏陶下,着力實行人文教育,強化英語及計算機教學,進行全方位、多角度的校園文化建設,全面推進素質教育。

  第五條  洪澤外國語中學由西安翻譯學院出資興辦,接受西安翻譯學院的管理和監督。並自覺接受地方教育主管部門和社會力量辦學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單位住址:江蘇省洪澤縣北京東路51號。[洪澤縣城東擴區,東接205國道(寧連高速公路),西臨洪澤湖。]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洪澤外國語中學從事與國家公辦教育機構同類的教育教學和培訓等活動,並遵循以下原則:

  1、嚴格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

  2、服從國家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檢查、審計。

  3、執行教育部頒布的課程計劃和課程標準。

  4、按照國家關於民辦教育機構的規定自主辦學,獨立核算。在招生、收費、人事、財務、管理、體制改革、建設發展等方面依法按民辦學校模式運行,行使自主權。

  第三章  組織管理

  第八條  洪澤外國語中學依法設立校務委員會,校務委員會代表人員基本組成應為校長、黨支部書記、副校長、校長助理、工會主席、辦公室主任、財務主任、總務主任、教務主任、行政秘書等;校務委員會初期組織由西安翻譯學院管理層委派和選聘。后實行選舉制度,初期組織成員為換屆選舉時的當然候選人,屆時也將推舉若干適合人員參加競選;校務委員會由本校校長任會議主席,本校校長由西安翻譯學院委派。校務委員會任期三年,可以連任;校務委員會設常務主任一人,由校務委員會推選,負責落實校務委員會的各項決議;校務委員會設文書一人,辦事員數人,作會議記載並承辦日常事務。

  第九條  校務委員會行使下述職權:

  1、校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選聘及解聘、本校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2、本校管理人員的報酬辦法、選聘及解聘。

  3、本校教師及職工的報酬辦法、選聘及解聘。

  4、本校發展規劃的編製及實施情況監督。

  5、本校行政監管。

  6、經費預算和決算的審核。財務檢查。

  7、本校規章制度的審議修訂。

  8、決定修改洪澤外國語中學章程。

  9、決定本校合併、分立、變更、解散方案。

  10、其他關係本校發展的重大事宜的商討。

  第十條  校務委員會每學期學期初及期中、期未召開常規例會三次,由會議主席召集。

  第十一條  校務委員會在會議程序上實行民主集中制。有效會議須得半數以上代表出席,所有會議未經會議主席授權不得在會議主席缺席時召開;一般決定須得半數以上代表同意方可行之;重大決議,須得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會議並獲三分之二以上的出席代表同意方可行之。

  第十二條  校務委員會經會議主席提請可召開擴大會議,以廣泛集中各方意見。如會議主席認為必要或校務委員會超過半數的代表提出開會請求時,應該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三條  校務委員會對所議事項作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校務委員會成員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四條  校務委員會會議一經形成決議,本校全體成員均有遵守的義務。

  第十五條  洪澤外國語中學依法設立職工代表大會,洪澤外國語中學職工代表大會是學校的民主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校務進行監察,防止管理人員濫用職權,侵犯學校利益及教職員工的合法權益。其組成人員由本校教職員工民主選舉產生。

  第十六條  洪澤外國語中學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以下職權:

  1、民主理財;

  2、對校務委員會主席、校長及其他管理人員執行本校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學校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對校務委員會主席、校長及其他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學校利益時,要求校務委員會主席、校長及其他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維護本校教職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洪澤外國語中學設立校長室,校長室由一名校長和一名以上的副校長組成,校長由校務委員會選聘或解聘。

  第十八條  洪澤外國語中學校長對校務委員會負責,並依照校長負責制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學校的正常業務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校務委員會的決議;

  2、組織實施學校年度教學活動計劃;

  3、擬定學校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單位的基本管理制度;

  5、提請校務委員會聘任或解聘學校副校長、財務負責人及各部門正職;

  6、執行學校的財務審批;

  7、學校章程和校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洪澤外國語中學校長在行使職權時,不得變更校務委員會的決議和超越授權範圍。

  第十九條  學校副校長協助校長工作,校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校長指定的副校長代其行使校長職權。

  第四章教師和職工

  第二十條洪澤外國語中學聘用教師和其他職工,應當與其簽訂聘用合同。學校堅持擇優聘用教師的原則。擇優聘用具有三年以上教齡的優秀教師、本科應屆優秀畢業生。凡應聘擔當教學工作的教師,必須具備師範類院校本科以上學歷、普通話不低於乙級二等水平,並具有教師專業資格證書。學校教師專業技術職務結構比例為:高級不低於20%,中級不低於50%,初級20%。

  第二十一條洪澤外國語中學教師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聘用合同規定的權利,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聘用合同規定的義務。其他職工的權利義務依據有關法律和聘用合同確定。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學校按政策規定為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含養老、醫療、生育、失業、工傷等項)。

  第二十二條“學高為師,德高為范”,學校注重教師的師德風範、學識水平和工作能力的綜合素質。

  對教工的師德要求:敬業愛崗、作風正派、勤奮踏實、愛校愛生

  對教工的形象要求:文明禮貌、儀態大方、待人真誠、為人師表

  對所聘用的教師必須加強思想品德教育和業務培訓。組織教師參加校本培訓和校內外的各種教研活動,提高教師的師德水平和教學、教研業務能力。鼓勵和支持教師在做好本職工作的前提下,參加在職進修學習,以及從事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和學術交流。

  第二十三條洪澤外國語中學師資隊伍建設堅持“優勝劣汰”的原則,通過教育教學實踐,選拔、培養和建立一支相對穩定的、高素質的骨幹師資隊伍,打造學校的師資品牌。對於熱愛學校、關愛學生、師德高尚、取得突出教育教學成果和對學校做出重大貢獻的教職工,根據學校的獎懲規定,予以表彰、獎勵、提拔和續聘;對違反《教師法》等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的教職工,根據學校的獎懲規定,予以處分。

  第二十四條洪澤外國語中學執行國家教師資格證制度及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定製度,每年對教師的思想品德、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成績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聘用、晉陞工資、實施獎懲的依據。

  學校對教職工作出處分決定前,應當告知教職工有權進行陳述申辯,教職工對所受處分不服的,可以根據有關規定提出申述。

  重大獎勵和處分應當聽取學校工會的意見。

  第五章學生

  第二十五條洪澤外國語中學按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錄取新生或接受轉學生,凡按有關規定被學校錄取、或轉入學校學習的學生,即取得學校的學籍。學校建立健全學生學籍管理制度,按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學生學籍,建立學生檔案。

  因戶籍變更、父母工作變動、家庭遷移等原因符合轉學條件者,由教導處進行有關成績測試,學生處進行德育審核,校長批准轉入我校,教導處安排相應班級就讀;學生由於種種原因轉往外地、外校,由家長或監護人提出轉學申請,經校長批准,由學校出具轉出證明。

  因病休學,需有指定醫療單位診斷證明,由家長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主管校長批准,由教導處簽發休學證明。休學期為一年。病癒復學,由家長或監護人申請,醫療單位出具康復證明,經校長批准,由教導處編入相應年級班級就讀。已連續兩年休學,仍不能堅持學習者,作退學處理。

  借讀生(非縣內生),按市物價局審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借讀費和其它費用。

  學生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受教育的權利,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受教育的義務。各班應做好穩定學生工作,防止輟學、流生。

  第二十六條凡具有我校正式學籍的學生,按規定修業期滿,德、智、體考核合格的學生,准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畢業證。畢業成績不及格,經補考後語、數、英仍有兩科不及格或有其它三科不及格者、或德育考核不及格者,發給結業證。

  第二十七條學校分年級、班級管理,分班授課。班級是學校教育教學工作的基層單位,全校平均班額為42-55人。

  第二十八條對取得優秀成績和對學校做出重大貢獻的學生,學校按照根據法律法規和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要求制定的獎懲規定,予以表彰、獎勵。對違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和《中學生日常行為規範》的學生,要堅持積極疏導,耐心說服教育,對極少數錯誤嚴重、違紀違法又屢教不改的學生,學校按照根據法律法規和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要求制訂的獎懲規定,經討論審批後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勒令退學處分。

  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前,應當告知學生有權進行陳述申辯,並告知家長。學生對所受處分不服的,可以根據有關規定提出申述。

  第二十九條嚴禁教職工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

  第六章教育教學管理

  第三十條學校的主要任務是教育教學工作,其他各項工作均要以有利於教育教學工作的開展為原則。

  第三十一條教學內容應當符合憲法、法律和法規的規定,執行國家課程標準和教學大綱,完成教學計劃,按國家規定選用教材。

  第三十二條各科教師必須嚴格執行教學計劃,嚴格執行教學常規,做到“六認真”,即:認真備課、認真上好每一堂課、認真輔導學生、認真批改學生作業,認真安排考試和閱卷、認真分析和總結,努力提高教學水平和教學效果。

  第三十三條學校積極推進和鼓勵教學研究和改革,運用先進的教育理論指導教育教學活動,積極推廣科研成果及成功經驗。

  第三十四條堅持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實行制度化管理p規範化管理p程序化管理p科學化管理,努力提高辦學效益。

  學校教育教學實行雙線管理:校長-政教處-年級組-班主任;

  校長-教務處-教研組-教師

  第三十五條建立校共青團、學生會組織,注重學生能力培養,充分發揮學生“自管”作用。

  第三十六條百年大計,育人為本;德智體美,德育為先。學校必須認真實施“以德育人”工程,切實抓緊抓好學校德育工作,且常抓不懈。

  第三十七條學校成立德育工作領導小組,加強學校德育工作的領導。

  學校聘請派出所縣公安局領導任法制副校長,加強學校的法制教育,普及法律常識,增強學生的法制觀念。

  第三十八條學校成立家長委員會,加強與社會各界家長的溝通聯繫。

  第三十九條學校舉辦家長學校,通過開展家庭教育講座和培訓,幫助和引導家長樹立正確的成才觀念,掌握科學的教育方法,既關心孩子的學習成績,又重視培養子女的健全人格和良好品德。把學校教育與家庭教育有機地結合起來。

  第四十條洪澤外國語中學接受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教育教學的監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對學校辦學水平、教育質量的督導評估。

  第四十一條按照教育行政部門頒布的校歷安排工作。

  第七章  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二條  洪澤外國語中學校長(校務委員會主席)為本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三條  校長由校務委員會全體成員選舉產生和更換。

  第四十四條  校長(校務委員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校務委員會會議;

  2、檢查校務委員會決議的神往情況;

  3、代表學校簽署有關文件;

  4、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八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五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

  1、西安翻譯學院出資;

  2、按照政策和規定收取的學生培養費;

  3、學校範圍內的勤工儉學收入;

  4、開展民辦性質的教育、教學及培訓活動的合理回報等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條  學校經費全部用於教育教學及學校的發展上,合理回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七條  學校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八條  學校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條  學校發生變更事宜之前接受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機關和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條  學校章程的修改須經校務委員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學校章程經校務委員會通過後十五日內,報西安翻譯學院批准,經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生生效。

  第十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資產處理

  第五十二條  學校停辦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校務委員會表決通過,並報西安翻譯學院和教育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五十三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解散和清算:

  1、因不可抗力迫使學校無法繼續活動;

  2、學校因政策和法律的原因被依法責令關閉;

  3、學校宣告破產。

  第五十四條  學校終止前,在教育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五條  學校經教育主管部門同意、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后即可終止。

  第五十六條  學校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教育主管部門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洪澤外國語中學章程經2000年9月2日洪澤外國語高級中學校務委員會表決后通過,2005年9月25日修訂。

  第五十八條  學校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可以修訂。

  第五十九條  學校章程解釋權在本校校長室。

  第六十條  洪澤外國語中學章程報請西安翻譯學院批准,自民辦非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洪澤外國語中學

  200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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