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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決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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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決策制度 標籤:三項制度

  家庭決策制度

  楊榕楓廖雪梅楊重樓家庭 "三重大、兩民主"決策制度

  第一條 為建設以"民主平等"為主要特徵的好家風,進一步提升家庭的科學決策水平,營造利於創新的氛圍,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三重大"指的是重大支出、重大選擇、重大宣傳,"兩民主"指的是民主協商、民主決策。家庭的"三重大"事項,須集體和民主決策。

  第三條 "三重大"的主要範圍:

  一、重大支出:主要包括不低於1000元的生活用品、文化娛樂、教育培訓等方面支出,不低於400元的禮品、禮金支出,任何金額的公益捐贈支出。

  二、重大選擇:主要包括有關學習型家庭建設、家庭成員生涯規劃、重要生活用品採購、家庭重要材料起草外報等方面的決策。

  三、重大宣傳:主要包括《家庭生活簡報》的編髮,接受外部媒體採訪,開展家庭文化建設培訓,參加跟家庭生活有關的座談會等。

  第四條 "兩民主"的主要意義:

  一、民主協商:主要是針對個人決策的事項,通過家庭成員的平等溝通和協商,達成一致的理解和共識。

  二、民主決策:主要是針對需要集體決策的事項,通過召開家庭會議和投票,實行多數決。

  第五條 堅持男女平等、長幼平等,全體家庭成員是參與集體決策的人員範圍。

  第六條 "三重大"事項決策程序:集體決策前,家庭成員都應當認真思考事項的可能性、可行性,也可以聽取家庭外部的意見;參與決策人員應充分發表意見,以贊成票不低於三分之二為通過。

  第七條 "三重大"事項決策規則:全體家庭成員必須到齊才能協商和決策;可以採用網絡的方式進行遠程協商和決策。

  第八條 集體決策的事項、過程、參與人意見、結論等內容,可以用會議紀要、簡報等形式,進行記錄和存檔。

  第九條 對需要保密的決策事項,家庭成員不得外泄,違者須承擔更多的家務勞動,作為處罰。

  第十條 參與決策的個人對集體決策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但在沒有作出新的決策前,不得擅自變更或者拒絕執行。

  第十一條 緊急情況下由個人臨時作出的決策,須在事後及時向家庭成員通報;臨時決策人應對決策事項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 集體決策的事項,必須按照分工進行落實。每個人在執行過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和折衷。

  第十三條 違反"三重大、兩民主"決策制度,造成家庭重要損失和負面影響的,要依據事實和性質,給予內部批評、或者責令寫出檢討書、或者承擔更多的家務勞動。

  第十四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報送:父親楊朝富 母親李春花

  抄送:各路親友和同學

  發送:楊重樓的同學和夥伴

  楊榕楓廖雪梅楊重樓編輯

  2016年6月9日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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