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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招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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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招聘管理制度 標籤:三項制度

  員工招聘管理制度(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公司員工招聘錄用工作,確保員工綜合素質,以適應企業發展需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司行政人事部對公司員工招聘錄用工作進行統一管理,負責審核部門員工招聘計劃,辦理員工招聘、錄用、訂立勞動合同及組織崗前培訓等工作。

  第三條 部門用人單位根據經營業務或工作需要,制定用人需求計劃。負責應聘人員試用期考察及應聘上崗后的培訓、管理工作。

  第二章 員工招聘

  第四條 員工招聘遵行“德才兼備、人崗適用”和“平等競爭、擇優錄用”的原則,不僅注重應聘者的受教育程度,更注重應聘者的實際工作能力,特別注重應聘者的職業道德和忠實程度。

  第五條 員工招聘分為一般員工招聘、管理人員招聘、特殊專業技術人才招聘和臨時工招聘四種。

  第六條 需要招聘一般員工的部門,在公司編製範圍內出現崗位空缺時,填寫《員工招聘申請表》,交公司行政人事部審核后報公司經理批准。

  第七條 公司需要招聘管理人員時,由公司行政人事部填寫《員工招聘申請表》,製作崗位職務說明書,報公司總經理批准。

  第八條 需要招聘特殊專業技術人員時,由公司經理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公司經理總經理簽署招聘指令,公司行政人事部辦理相關招聘事宜。

  第九條 需要聘用臨時工的部門,填報《員工招聘申請表》,報公司行政人事部轉公司領導批准。

  第十條 公司行政人事部區別不同類型人員,按照公司總經理批准的招聘崗位員工任職條件和任職要求,選擇合適的招聘方式,實施具體招聘工作。

  第十一條 未經公司領導特批,任何部門不得招用從公司自動離職、或被公司辭退、開除的人員。

  第十二條 招聘員工的渠道可以採取:內部招聘、外部招聘、媒體廣告招聘、人才市場招聘、網絡招聘及委託職業中介機構招聘等方法進行。但無論何種方式,都必須事前辦理申報批准手續。未經報批手續自行招聘人員的,所招聘人員作辭退處理,由此造成的全部責任由當事人承擔。

  第三章 一般員工招聘程序

  第十三條 門店營業員、營銷員、倉庫管理員、物流配送員、批發開單員、售後服務接待員、辦公室文員、後勤服務員及具有一般工作能力的安裝維修工,屬於一般員工。按下列程序招聘:

  1.公司行政人事部擬定和發布招聘廣告,公示招聘崗位、招聘人數、任職條件和任職要求,以及相對應的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待遇,報名起止時間等事項。並負責處理應聘報名相關事項;

  2.應聘者填寫《招用員工登記表》,提交《身份證》、《戶口冊》和學歷證明複印件;

  3.公司行政人事部匯總整理所有應聘人員資料,聯繫用人部門,確定初選名單,通知初選人參加面試;

  4.通過面試的應聘人員,在徵得應聘人員同意的情況下,直接安排到用人部門,給予5至10天的適應選擇期;

  5.選擇期滿,由公司行政人事部招回組織崗前培訓(培訓的內容:一是職業道德,二是崗位職責);

  6.崗前培訓結束后,組織筆試,筆試合格者,雙方協商簽訂《勞動合同》,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 適應選擇期內任何一方認為不具備建立正式勞動關係的,可以說明原因,友好辭謝。適應選擇期滿3天以上的,公司按照國家最低工資標準,依據應聘者在適應選擇期的實際上班天數發給勞動報酬。

  第十五條 適應選擇期滿,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的,適應選擇期計算為應聘人員試用期,享受試用期工資待遇。

  第四章 管理人員、特殊專業技術人員招聘程序

  第十六條 管理人員包括:公司直屬機關各部門負責人、市內門店負責人、涉外門店負責人及會計、出納等財務管理人員。特殊專業技術人員是指:根據公司經營業務需要必須配備的各種具有專業技術知識或技術職稱的人員。譬如項目設計師、項目經理、項目技術員、安裝維修技工等。

  第十七條 管理人員及特殊專業技術人員的招聘按下列程序辦理:

  1.公司總經理或副總經理約談和面試。

  2.應聘人員與公司總經理或副總經理就勞動報酬及相關工作職責、職權等相關事項達成一致意見。

  3.應聘人員填寫《招用員工登記表》及相關應聘資料。

  4.公司行政人事部起草《勞動合同》或《聘用協議書》。

  5.簽訂勞動合同或聘用協議,履行《合同》或《協議》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八條 涉及公司機密崗位的人員,在簽訂《勞動合同》或《聘用協議書》的同時,與公司簽訂《保密協議》,履行保密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章 臨時工招聘程序

  第十九條 聘用期限在一個月以內的,報經批准后,由部門自主招聘;聘用期限超過一個月以上的,由公司行政人事部與應聘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第六章 試有期

  第二十條 員工的試用期,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確定。

  第二十一條 應聘人員在試用期內,如果不願在公司繼續工作,可以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向公司提交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或口頭申請,辦理相關交接手續后,解除勞動關係。

  第二十二條 公司在員工試用期間,發現聘用者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隨時解除勞動關係:

  1.發現不符合應聘條件者;

  2.不能勝任工作者;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害者;

  4.違反國家法紀,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者;

  5.與其他單位建立有勞動關係或者在外兼職影響正常工作者;

  6.發現患有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者。

  第二十三條 試用期滿后,員工本人提交書面申請,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報公司行政人事部辦理審核定級手續,從批準定級的下月起調整工資待遇。

  第二十四條 管理人員和特殊專業技術人員的試用期按《勞動合同》或《聘用協議》的約定執行。

  第七章 新員工工資待遇

  第二十五條 一般員工試用期的工資待遇,按公司《員工薪酬管理規定》的標準執行。不低於國家規定最低工資標準。試用期間,不享受提成工資待遇。

  第二十六條 管理人員和特殊專業技術人員試用期的工資待遇按《勞動合同》或《聘用協議》約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員工被正式錄用后,按其所在崗位或所任職務享受相應的工資、福利待遇。公司可以根據員工的工作能力、工作表現和公司的實際需要,調整和變動員工的工作。調整變動工作后的工資福利待遇也隨之相應變動。

  第二十八條 為穩定員工隊伍,鼓勵員工積極向上,公司根據員工在公司工作的實際年限,發給工齡工資;對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貢獻的員工發給年度特殊貢獻獎;對在一個月內無遲到、早退現象和病、事假的員工發給全勤獎。

  第二十九條 簽訂《勞動合同》,在本公司履職滿一年以上的員工,公司按《勞動法》的規定,為其辦理社會保險繳費手續。個人原因不願意參加社會保險的,由本人寫出申請,公司按規定發給社會保險補貼。

  第八章 工作時間和勞動紀律

  第三十條 公司依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結合不同部門、不同崗位、不同工種的實際情況,分別實行三種不同的上班工作時間制度:

  (1)定時工作制;

  (2)不定時工作制;

  (3)綜合計時工作制。

  第三十一條 每個員工執行那種工作時間制,根據其所任職崗位的不同,在勞動合同中約定。

  第三十二條 所有員工必須自覺遵守公司制定的《勞動出勤與勞動紀律管理規定》,有事有病請假批准,上班期間不得遲到、早退、曠工或中途擅離工作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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