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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山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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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山管理制度 標籤:三項制度

  礦山管理制度(一)

  一、總則

  1、牢記“安全生產,人人有責”,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加強法制觀念,認真執行《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安全規程》(GB16423--**)等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政策、法令、規定。礦井必須具有保障安全生產的設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採取有效措施改善井下勞動條件。加強礦井安全管理工作,嚴格遵守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保證安全生產。

  2、各工程隊負責人必須取得安全監督部門頒發的有效礦長資格證書,具備安全專業知識,具有領導安全生產和處理礦山事故的能力。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有相應有效特種作業證,方能上崗作業。必須對所有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每年至少接受20小時的安全教育,每3年至少考核一次;新工人下井前,應進行不少於72小時的三級安全教育,經考試合格后,由老工人帶領至少4個月,熟悉本工種操作技術並經考核合格,方可獨立工作。調換工種的人員,必須進行新崗位安全操作教育的培訓。

  3、各礦井和專職安全員負責人必須每天下礦井檢查安全生產情況,及時發現安全隱患,落實整改措施,並做好安全生產情況記錄。如遇無法排除的重大隱患,應立即停止作業並指揮人員撤出,同時報告省礦生產安全科或採區。

  4、要害崗位、重要設備和設施及危險區域,應嚴加管理,並設照明和警戒標誌。

  5、礦山建設工程必須有保障安全生產、防止事故和防止塵毒等危害的安全設施。安全設施必須和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各礦井應確定合理的開採順序,並在提升、運輸、通風、排水等開拓系統形成后,方准生產。

  6、作業人員下井前嚴禁喝酒;下井時必須攜帶照明燈具、穿戴好防護用品,作業前必須檢查通風情況,認真檢查和處理作業地點頂、幫的浮石。作業地點出現嚴重危及人身安全和徵兆時,必須迅速撤出危險區,並及時報告與處理,同時設置警戒和照明標誌。

  7、各礦硐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及崗位技術操作規程。

  8、工作中應集中精力,堅守工作崗位;不準擅自把自己的工作交給他人;不準睡覺和做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中途停電應切斷電源。

  9、井下偏僻與危險作業地點,嚴禁單人作業。

  10、每個礦井至少有兩個獨立的直達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間距不得小於30米。每個生產中段和每個采場至少有兩個能行人的出口與安全出口相通。

  11、必須建立頂板管理制度,對頂板不穩定的采場,應指定專人負責檢查。

  12、所有礦井必須建立完善的機械通風系統,保證井下所需的風量、風質、風速;主要迴風井巷,禁止用作人行道。掘進工作面和通風不良的采場,必須安裝局部通風設備。人員進入獨頭工作面之前,必須開動局部通風設備通風並符合作業要求。獨頭工作面有人作業時,局扇必須連續運轉。

  13、井巷凈斷面必須滿足行人、通風、運輸和安全設施、設備的安裝、檢修與施工的需要。

  14、嚴禁使用女工、未成年人從事井下工作。

  15、搞好文明生產,保持礦區、工房、通道等整齊清潔和暢通無阻。

  16、操作工必須熟悉設備性能要求和設備安全操作規程。

  17、在礦區內要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注意各種警告,嚴禁非駕駛員使用各種機動車輛;嚴禁從行駛的機動車輛爬上爬下。

  18、對易燃、易爆、劇毒、放射和腐蝕等物品必須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必須分類妥善存放,並設專人嚴格管理;易燃、易爆危險場所嚴禁吸煙和明火作業。

  19、發生安全事故時,礦硐負責人必須立即到現場指揮組織搶救,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現場並立即報告省礦安全部門和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事故發生后,必須及時調查分析,查明事故原因,並提出防止同類事故發生的措施。

  20、其它有關規定,必須遵守GB16424--1996《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安全規程》的規定。

  二、入井安全須知

  1、參加勞動、參觀、實習人員,下井前必須進行安全教育,並有專人帶領。

  2、入井前嚴禁喝酒,必須自帶照明燈具、正確佩戴安全帽和穿好勞動防護用品,不準在井下打鬧。

  3、出入礦井的人員必須登記,嚴格實行交接班。礦井負責人要準確掌握出勤人數和工作地點;交班后,如發現有人尚未出井,應立即報告,並及時查明原因。

  4、無關人員不準私自入井。

  5、行走時注意車輛來往和安全標誌,如遇突然停電不準隨便亂走,要有組織地撤離至安全地點。

  6、不準用明火取暖照明。

  7、禁止一個人在偏僻地點干危險性較大的工作。

  8、進入作業地點前必須清楚所在地點是否有爆破、炮煙和陷落、冒頂、片幫,確認無危險時方可准進入。

  9、井下放炮時必須做好警戒工作,必須聽叢警戒人員的指揮躲到安全地點,不準隨便亂跑。

  10、禁止在炮煙大的地點通過和逗留。

  11、何人不準向溜井、堅井、通風井內投扔物品。

  12、帶長物入井不得影響車輛通行和碰觸電。

  13、在特殊情況下,如支柱發生劇烈的斷裂聲和頂板不斷甩碴,要立即停止作業並撤出人員。

  14、非操作人員不得乘井下運輸車輛。

  15、各種安全防護裝置、照明設備、警示標記不準隨意拆除,不準隨意觸摸燈線及設備。

  三、安全員崗位職責

  1、協助車間主任(工段長)和班組長對工人進行經常性的安全生產宣傳教育。

  2、檢查督促從業人員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對任何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者,有權提出批評並加以制止。

  3、經常檢查安全防護設施,督促從業人員正確使用安全設施和防護用品。

  4、發現不安全因素,及時報告,並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主動進行處理。

  5、參加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

  6、經常向有關領導反映安全生產情況,提出加強安全生產、改善勞動條件的建議。

  四、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鑿岩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⑴ 進入工作面后,首先檢查處理好頂板浮石,清理好路面的碎石後方准作業。

  ⑵ 工作面有瞎炮時,禁止打眼,禁止打殘眼和在岩石的裂縫中打眼。

  ⑶ 發現受鑿岩石震動后,頂幫掉碴要立即停止作業,查明情況,處理安全後方准繼續作業。

  ⑷ 發現炮眼在大量涌水時,不能撥出釺桿,並報告領導及時處理。

  ⑸ 進入工作面后發現有辣眼、刺鼻或頭昏的感覺,要立即撤離,嚴防炮煙中毒。

  ⑹ 撬頂時,人員要站好位置,防止浮石脫落傷人,並且要防止人員墮落。

  2、爆破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⑴ 凡從事爆炸作業的人員應嚴格遵守GB6722--86《爆破安全規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等安全規程,應持有有效爆破證從事爆破作業;任何地點不準單人爆破作業。

  ⑵ 使用爆破器材必須建立嚴格的領取、清退制度。領取的火工材料應妥善保管,雷管須用保險箱鎖起,炸藥、導火線須箱子加鎖妥善保管,不得遺失,嚴禁亂放、亂扔、私存、轉賣或轉借他人。剩餘的火工材料應當日寄存,並辦好出庫和寄庫手續。

  ⑶ 嚴禁煙火及明火照明。

  ⑷ 裝葯開始時,必須停止工作面其它作業,只准用木、竹炮棍裝葯,嚴禁用銅、鐵等器材裝葯。

  ⑸ 地下爆破須在有關的通道上設置崗哨,井下所有人員須全部撤至地面安全地點。迴風巷應使用木板交叉釘封或設支架路障,並掛上“爆破危險區,不準入內”的標誌。爆破結束,巷道經過充分通風后,方可拆除迴風巷的木板及標誌。

  ⑹ 導火索起爆時,一人連續點火的根數不得超過5根;導火索的長度須保證點完導火索后,人員能撤至安全地點,但不得短於1.2米。

  ⑺ 同一工作面有一人以上同時點火時,須指定其中的一人為組長,負責協調點火工作,及時發出撤至安全地點的命令。

  ⑻ 必須用導火索或專用點火器材點火。嚴禁用火柴、煙頭和燈火點火。嚴禁腳踩和擠壓已點燃的導火索。

  ⑼ 最後一炮響后須經充分通風15分鐘以上,工作面無炮煙后,方准進入工作面檢查,發現瞎炮要立即處理,不準交班。

  ⑽ 瞎炮處理方法:

  (a)經檢查確認炮孔的起爆線路完好時,可重新起爆;

  (b)打平行眼裝葯爆破。對於淺眼藥壺法,平行眼距盲炮壺邊緣不得小於0.5米。為確定平行炮眼的方向允許從盲炮孔口起取出長度不超過20厘米的填塞物。

  (c)用木製竹制或其它不發生火星的材料製成的工具,輕輕地將炮眼內大部份塞物掏出,用聚能藥包誘爆。

  (11)其它有關規定,必須遵守GB6722--86《爆破安全規程》的規定。

  3、井下運輸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⑴ 上班前必須對車輛全面檢查是否運行正常,確保車輛設備正常後方能進行運輸作業。

  ⑵ 制動與照明不正常的車輛嚴禁入井。

  ⑶ 行車時要注意前後左右是否有人員或障礙,防止碰撞傷人,與行人相遇應讓行人先通過。

  ⑷ 要檢查車上所裝的礦、碴是否牢固、超高、超寬,有掉落在巷道的礦岩須及時清理。

  ⑸ 礦岩應按指定地點排卸,嚴禁隨意亂卸。

  ⑹ 嚴禁礦碴與人員混裝。

  ⑺ 露天行走時應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要限速慢行,注意行人安全。

  ⑻ 井下行走車輛交匯時,距避車道近的車輛先避讓於避車道內,待對方通過方可通行。

  ⑼ 嚴禁惡意堵占車道。

  4、裝礦(碴)工安全操作規程

  ⑴ 作業前必須保證工作面有良好的照明和通風條件,檢查好頂板、邊幫,確認安全後方作業。

  ⑵ 裝礦(碴)時應先用水沖噴礦碴,發現辣眼、頭昏要立即撤離,嚴防炮煙中毒。

  ⑶ 注意上下前後左右是否有人員和障礙物,防止碰撞傷人。

  ⑷ 使用大鎚破大塊礦石時,要先檢查錘柄是否牢固完好,其它人員要離開危險區,以防飛石傷人。

  ⑸ 工作面有瞎炮要通知爆破工及時處理,避炮時要到安全區,在正常通風的情況下,最後炮15分鐘後方准進入工作面。

  5、井下電工安全操作規程

  ⑴ 井下電工應對井下的用電安全負主要責任,應保證各作業工作面有足夠的照明。

  ⑵ 井下電工應經常檢查電氣設備和線路、電纜的絕緣情況,發現問題應立即處理。

  ⑶ 電氣設備的外殼不準隨便拆除,其外殼和風水管等應有接地裝置,對接地保護的情況應定期進行檢查。

  ⑷ 380伏以上的電路禁止帶電作業,禁止濕手、赤腳操作電氣設備。

  ⑸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險絲。

  ⑹ 檢修高壓電氣時不得少於二人,一人檢修,一人監護,監護人員要負主要責任。

  ⑺ 操作高壓電氣時要正確使用符合耐壓要求的絕緣手套、絕緣鞋、絕緣棒。

  ⑻ 配電盤應安裝在乾燥、無滴水的地方,以保證有良好的絕緣。

  ⑼ 電線和風水管、36伏照明線路和?伏以上的線路應錯開安裝,不得纏混在一起。

  ⑽ 動力、照明線路應弔掛整齊,接頭可靠,絕緣良好。

  ⑾ 在停電檢修線路或設備時應先事先所用線路的生產工,應在所檢查線路或設備的電源開關上掛上警牌,以防發生觸電事故。

  ⑿ 電氣設備的線路安裝、維護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或設計要求。

  五、違章處罰規定

  礦井或從業人員違反礦山安全有關規定的,按其規定負相應法律責任,並接受省陽山鐵礦的處罰。

  1、凡有違章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給予100元至1000元的處罰,直至建議承包隊解除用工或解除太礦方和承包隊的合同。

  2、凡有下列違章行為的隊伍,視情節輕重給予1000元至10000元的處罰,直至停產整頓或終止合同。

  a、未能按設計要求,越界濫采亂挖,破壞頂板、保安礦柱及井下、地表其它工業設施。

  b、隨意堆放火工用品,私自將火工用品轉借、轉送他人及私自買賣。

  礦山管理制度(二)

  1、廠礦(車間)安全員在廠礦礦長(車間主任)的領導下,負責廠礦(車間)的安全技術工作,協助廠礦礦長(車間主任)貫徹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指示和規定,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2、參加廠礦(車間)制訂、修改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規程,並檢查執行情況。

  3、負責編製廠礦(車間)安全技術措施計劃,並檢查執行情況。

  4、搞好本廠礦(車間)職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考核工作,具體負責新入廠人員的廠礦(車間)安全教育,督促檢查班組、崗位安全教育的執行情況。

  5、組織好本單位的安全月、安全日活動,經常組織預防事故演習。

  6、參加廠礦(車間)擴建、改建工程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對竣工和設備改造、工藝變動安全設施的驗收。

  7、檢查落實各級動火措施,確保動火安全。

  8、每天對現場進行檢查,及時發現隱患,制止違章作業,並進行考核;對緊急情況和不聽勸阻者,有權停止其工作,並立即報請領導處理。

  9、負責廠礦(車間)安全設施、防護器材、滅火器材和事故隱患管理,掌握廠礦(車間)塵毒情況,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

  10、參加廠礦(車間)各類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做好統計分析和上報工作。

  11、對班組安全員進行業務指導。

  12、完成各級領導交辦的臨時性工作。

  礦山管理制度(三)

  1、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2、認真貫徹執行《中國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生產法》及其它法律、法規中有關礦山生產的規定。

  3、主持召開安全生產例會,定期召開職工大會報告安全生產工作,認真聽取有關礦山安全生產的意見和建議,接受群眾監督。

  4、安全生產與生產工作做到“五同時”,即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建設工作的同時,必須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在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中,遵守和執行“三同時”規定(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5、審定本單位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規程。

  6、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合格的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

  7、按國家規定提取安全技術措施費用,並專款專用。

  8、採取有效措施,不斷改善本單位職工勞動條件和安全生產環境。

  9、確定本單位安全生產目標並組織實施。

  10、依照《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並考試考核。

  11、制定礦山災害的預防和應急方案。

  12、及時採取措施,處理礦山存在的安全隱患。

  13、定期組織和領導礦山的全面安全生產檢查。

  14、主持重大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審定安全生產的獎懲事項。

  15、及時按有關規定向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報告礦山事故。每月主持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及時分析本礦安全生產狀況,匯總不安全隱患,提出相應的對策措施,並組織實施。

  16、檢查和指導副職及下屬單位領導分管範圍的安全生產工作和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情況。

  17、組織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適時組織演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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