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教師職業道德建設的若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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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市教育局《關於加強教師職業道德建設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教師職業道德建設(以下簡稱師德建設),全面提高我市教育水平,實現辦人民滿意的教育,讓更多的人接受更好的教育的總體目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和《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師德是指教師在其職業生活中,調節和處理與學生、與社會、與集體、與職業工作關係所應遵守的基本行為規範或準則,以及在此基礎上所表現出來的觀念意識和行為品質。
第三條 加強師德建設要求教師在執業過程中做到:依法執教,愛崗敬業,熱愛學生,嚴謹治學,團結協作,尊重家長,廉潔從教,為人師表。
第四條 師德建設要堅持重在建設的方針,加強領導,嚴格規範,不斷提高教師職業道德水準。
第五條 教師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社會主義教育方向,全面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教育方針,忠誠黨和人民的教育事業。
第六條 教師要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擁護和宣傳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自覺遵紀守法,不向學生散布違背四項基本原則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言論。
第七條 教師要樹立科學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用辯證發展的觀點全面地認識分析和解決問題,並能夠正確教育引導學生。
第八條 教師要牢固樹立素質教育理念,堅持正確的教育觀、質量觀、人才觀,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第九條 教師要自尊、自信、自強、自省,為人師表,率先垂範,成為學生健康成長的引路人。
第十條 教師要加強品德修養,誠實正直,寬厚待人,品德高尚,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榮辱觀,做模範遵守公民道德的實踐者。
第十一條 教師要堅持原則,明辨是非,主持正義,倡導先進,勇於抵制不正之風。
第十二條 教師要有職業責任意識,恪盡職守,發揚奉獻精神,不從事第二職業。
第十三條 教師要既講競爭進取又講團結合作,共同營造和諧的校內人際關係。
第十四條 教師要樹立終身學習的思想,及時了解學科發展、研究方面的新知識、新成果,不斷自主優化知識結構,提升學歷水平,豐富教學內容。
第十五條 教師要自覺遵循教育教學規律和學生成長、成才規律,增強創新意識,不斷提高教書育人能力。
第十六條 教師要承擔起引領學生道德成長的責任,在課堂教學中積極滲透德育,做構建全員育人、全過程育人、全方位育人教育格局的踐行者。
第十七條 教師要運用激發學生創造性的新型教育教學模式,形成相互激勵、教學相長、有利於創新人才成長的良好教育環境。
第十八條 教師要面向全體學生,因材施教,科學開發每個學生的潛能。
第十九條 教師要幫助學生掌握科學的學習方法,培養學生良好的學習習慣。
第二十條 教師要主動參與教育科研,積極推進課程改革,善於把握教改前沿信息,把先進的教育理念運用到教學實踐中,努力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第二十一條 教師要充分利用現代科學技術手段,善於運用先進的教學技術,提高教育的現代化水平。
第二十二條 教師要認真備課,做到一課一備,不重複使用舊教案,努力形成個性化教案。
第二十三條 教師要精心上好每一堂課,做到突出重點,突破難點,師生互動,提高課堂教學質量和效率,在教學中不出現知識性錯誤。
第二十四條 教師要根據教學要求和學生實際精選作業,作業的分量和難度要適當,不布置機械重複和大量抄寫的作業,切實減輕學生課業負擔,不以多布置作業作為懲戒學生的手段。
第二十五條 教師要按要求認真批改作業,並及時進行講評和訂正,對學習困難的學生要進行面批或個別輔導,不讓家長或學生批改作業。
第二十六條 教師要履行課後輔導學生的責任和義務,耐心解答學生提出的問題,不推脫敷衍,不搞有償家教。
第二十七條 教師要熱愛學生,關心學生的發展,做學生的良師益友。
第二十八條 教師要尊重學生,平等地對待學生,為學生提供平等的表現、創造和成功的機會,不因學生學業成績、個性差異和家庭狀況影響對學生的態度。
第二十九條 教師要正確評價學生,堅持以表揚為主,用賞識的眼光看待學生,充分挖掘每一名學生的特長和閃光點。
第三十條 教師要理解、寬容、善待學生,對有行為偏差的學生因勢利導,循循善誘,保護學生的自尊心。
第三十一條 教師要關心學生心理健康,及時發現和疏導學生心理問題,培養學生健全的人格。
第三十二條 教師要正確處理關愛尊重與規範要求學生的關係,加強對學生的教育和管理,不譏諷、歧視、侮辱、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
第三十三條 教師要做好與學生家長的溝通協調工作,定期召開家長會,採取多種形式進行家訪,積極宣傳科學的教育理念和方法,形成學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的合力。
第三十四條 教師要嚴格遵守考勤制度,不擅自缺課、調課,不擅離職守。
第三十五條 教師教學語言要規範,講普通話,寫規範字,使用禮貌用語。
第三十六條 教師要衣着得體,着裝體現教師職業特點,不濃妝艷抹,不佩戴易轉移學生注意力的飾物。
第三十七條 教師要儀錶大方,舉止文雅,不在教學區或學生面前吸煙、喝酒,不在上課時間攜帶通訊工具,不做有損教師形象的事情。
第三十八條 教師要廉潔從教,不借工作之便索要或接受學生、家長財物,不接受家長的宴請,不讓學生家長為個人提供服務。
第三十九條 教師要嚴格執行有關收費規定,不巧立名目亂收費,不向學生推銷任何商品或強迫學生購買未經批准的各種學習資料。
第四十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是貫徹落實《規定》的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師德建設規章制度,把師德建設情況作為評估學校工作的重要內容。
第四十一條 各級各類學校是《規定》的具體實施單位,要形成完善的師德考核獎懲機制,把師德考核情況與教職工年度考核結果一併作為教師職務聘任、晉職晉級、派出進修、評優獎勵的重要依據,並記入教師師德檔案;對湧現出的先進個人和先進集體要予以表彰和獎勵,對違反《規定》的教師要給予懲處。
第四十二條 校長是師德建設的第一責任人,負責本單位師德建設工作的部署、落實和考核,形成完善的師德建設工作機制。
第四十三條 教師是師德建設的具體實踐者,要堅持從小事做起,從我做起,共同提高師德建設水平。
第四十四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各級各類學校要圍繞師德建設,開展切實有效、豐富多彩的活動,促進師德的內化,培養良好的師德風範。
第四十五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各級各類學校要充分發揮學生、家長、社會輿論的監督作用,設立“師德建設”意見箱,公布“師德建設”投訴電話,經常聽取各方面對師德建設的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六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定期開展師德評比表彰活動,對師德先進典型進行大力宣傳。
第四十七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將師德建設作為學校辦學質量和水平評估的重要指標,對發生違反師德規範的問題不予處理引起重大影響的部門或單位進行通報和批評,在年度考核中一票否決,並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適用於濟南市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及各級各類學校。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由市教育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關於加強教師職業道德建設的若干規定》(濟教行字[2002]43號)不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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