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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大練兵工作的獎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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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大練兵工作的獎懲規定 標籤:黨務工作 辦公室工作 找工作 工作經驗 銷售工作

  第一條:為全面強化大練兵工作,健全獎懲機制,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堅持“練為戰”的方針,以科、所、隊為基本單位,組織民警開展基本警務知識、警務技能、體能訓練,不斷增強民警的政治、業務、體能素質,提高執法、服務水平。

  第三條:分局成立大練兵工作領導小組,由局長任組長、政委任副組長、其他黨委委員為成員。下設練兵辦,依託分局政治處,負責全局練兵工作的組織、指導、檢查與考評工作。各單位相應成立大練兵工作領導小組,具體負責本單位訓練工作的組織安排和具體實施。

  第四條:大練兵工作實行一把手負責制,各單位主要領導為本單位大練兵工作第一負責人,要親自抓;政工領導為分管負責人,要具體抓;其他領導要按照分工,協同抓好工作落實。

  第五條:分局對大練兵工作實行年度評比表彰,對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進行獎勵。

  第六條:大練兵工作納入分局年度工作綜合考評,作為單位評先評優的重要內容,大練兵工作不達標的單位,集體不能評先評優,單位主要領導、政工領導也不能評先評優。

  第七條:單位練兵工作要做到有計劃、方案;有組織實施;有訓練教案和記錄;有民警訓練檔案;有保障獎懲落實。

  第八條:45周歲(含)以下民警每年必須參加不少於15天的實戰訓練。

  第九條:實行實戰必訓分級考核達標制。考核成績均為優良以上的,評為A級,經市局練兵辦複核,年度可予免訓;考核成績均為及格以上的,評為B級,只針對沒有達到優良以上科目進行訓練;考核成績有一門以上不及格的,評為C級,必須進行強化訓練。

  第十條:實行民警訓練不合格復訓制度。考核不合格的民警必須參加下一期同類培訓班復訓。

  第十一條:因訓練不落實、處警不當發生民警無謂傷亡的,要及時報告情況,檢討原因,認真整改,屬於責任事故的要追究責任。

  第十二條:加大教育訓練經費的投入,確保年度民警教育訓練專項經費按不低於年度公安業務經費5%的標準落實。

  第十三條:健全專兼職教官制度,建立教官人才庫。分局教官由參加過市以上專門培訓的民警選任;所、隊小教官由參加過分局專門培訓的民警選任;分別負責在分局、所隊層次帶隊訓練。

  第十四條:根據省廳、市局要求,改善教官的政治待遇。受聘的專兼職教官,聘任期滿考核優秀的,在人事調動、選拔後備幹部、提拔使用、晉陞職級和專業技術職稱時,作為優先考慮的依據之一。教官在教學訓練和相關研究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應予以記功、嘉獎。在聘任期內(每次聘任期滿為2年),教官(含專職或兼職)按幹部任免有關規定選拔聘任相應的非領導職務,即初級教官聘任副股級警長至副主任科員,中級教官對應聘任副主任或主任科員,聘任期滿,經考試合格的,給予延聘,任期滿2個聘任期的,按幹部任免有關規定和程序改任領導或非領導職務。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恢復原職務、職級。

  第十五條:本規定由分局練兵辦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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