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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院社團管理制度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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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院社團管理制度匯 標籤:三項制度

  羅定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管理條例(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加強我院學生社團的管理,促進學生社團的健康發展,繁榮校園文化,增強大學生素質教育,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特制訂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學生社團,是指由學院團委批准成立的,由學院具有正式學籍的全日制學生自願組成,為發展成員共同興趣愛好,實現共同志願,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群眾性學生組織(本辦法如無特別說明均指校內學生社團)。

  第三條 學生社團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國家政策以及共青團廣東省委員會、廣東省學生聯合會和學院有關規定。

  第四條 學院、系部團總支、學生會和學院社團聯合會支持學生社團依照本條例第三條規定及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五條 學生社團必須接受學院黨委的領導、團委的指導,羅定職業技術學院社團聯合會作為學院黨委領導下的學院各類學生社團的聯合組織,在學院團委的指導下,負責全院各類學生社團的監督管理和指導工作。

  第六條 未經學院團委許可,校外社會團體不得在校內面向學生成立分支機構,校內學生社團不得成為校外社會團體的會員單位或分支機構。

  第七條 學生社團的基本任務是:

  (一)圍繞學院黨政中心工作,緊扣本社團章程宗旨開展豐富多彩、各具特色的社團活動,促進校園文化建設。

  (二)引導和鼓勵學生積极參与社團活動,使其在鍛煉中提高綜合素質。

  (三)加強內部建設,凝聚青年學生,開展生動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

  第二章 學生社團的管理

  第八條 學院團委和學院社團聯合會是我院學生社團的日常管理機構,負責學生社團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學生社團的成立、變更、註銷的登記、備案及審查;

  (二)監督、指導學生社團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依據其章程開展活動;

  (三)對學生社團實施年度檢查、考核和評優,定期對表現優秀的學生社團、成效顯著的學生社團活動、工作出色的學生社團幹部、積极參与學生社團活動的學生等給予表彰和獎勵。

  (四)對學生社團落實本條例和校內相關條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九條 日常管理機構有權要求存在以下情形的學生社團進行限期整改:

  (一)社團活動範圍、內容與學生社團宗旨、章程不符的;

  (二)不遵守有關規定開展工作的;

  (三)學生社團內部機構混亂,作用發揮不力的;

  (四)存在其他應當進行整改情形的。

  (五)不服從學院社團聯合會管理和安排

  若學生社團違紀違法情形嚴重,或在校內外產生不良影響,將追究該社團負責人的責任。學院社團聯合會將每兩年對學生社團進行整理,整理內容參照《羅定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社團管理條例》。

  第十條 切實加強學生社團的政治領導和指導,探索和推進在學生社團中建立黨組織、團組織,在學生社團活動中融入生動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

  第三章 學生社團的成立

  第十一條 成立學生社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服從學院團委、社團聯合會的監督管理,承認並遵守本條例及學院有關條例。

  (二)在校學生15人以上聯合發起,發起人必須具備開展該社團活動所具備的基本素質,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九、三十條的規定關於社團負責人要求的有關規定。

  (三)有規範的章程。

  (四)有規範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社團名稱應符合法律法規,並與其性質相符,準確反映其特徵,不得違背校園文明風尚)。

  第十二條 申請籌備成立學生社團的發起人應當向學院社團聯合會提交學生社團成立申請表、申請書、協會章程(草案)、社團成立申請人基本信息表、社團成立申請人檔案登記表、社團成立申請人學生證複印件、社團會徽設計樣板、會員證設計樣板等相關資料,經學院團委批准並予以公告,報學院學生處、保衛科備案,社團方可正式成立。

  第十三條 學生社團章程應當包括社團名稱、社團宗旨、活動範圍、活動方式、社團成員資格及其權利義務、執行機構的產生程序及權限、組織管理、財務管理、社團的終止程序及應當由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一般不成立性質相同或者相近的全校性學生社團。

  第十五條 鼓勵學生社團確定一個固定的掛靠單位為義務指導單位,掛靠單位應是具有管理或學術研究職能的校內正式機構,如專業教研室、黨團組織、職能部門等。

  第十六條 學生社團應聘請一名以上的相對固定的校內教職員工擔任協會專業指導教師,協會專業指導教師在學生社團中只起技術性指導,不參與社團管理工作,涉及社團管理工作,均由學院團委、學院社團聯合會負責。

  第四章 學生社團的組織機構

  第十七條 學生社團成員大會是學生社團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社團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八條 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推選和申請更換社團負責人,並上報學院社團聯合會;

  (二)審議通過負責人的工作報告;

  (三)對社團的變更、註銷等事項作出決定,並上報學院社團聯合會;

  (四)修改社團章程;

  (五)監督社團財務活動;

  (六)決定社團的其他重要事項,並上報學院社團聯合會。

  第十九條 學生社團成員大會每學期召開一次,大會形成的決議要報學院團委和學院社團聯合會批准和備案。

  第二十條 成員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成員半數以上通過;對社團的變更、註銷和修改章程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成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二十一條 學生社團應根據實際設立相關的組織機構負責日常管理工作,要明確負責人,建立學生社團幹部隊伍,完善學生社團的工作體系。

  第五章 學生社團的成員

  第二十二條 本校學生有自由參加和退出校內任何學生社團的權利。

  第二十三條 在學生社團內部,各成員一律平等,並按所在學生社團的章程享受權利,承擔義務。

  第二十四條 學生社團成員有權了解所在學生社團的管理機制和財務狀況,並有權向社團負責人就有關社團事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五條 學生社團成員有權向學院社團聯合會反映學生社團內部情況,並應積極配合學院社團聯合會對其所在社團的調查和審核工作。

  第二十六條 學生社團成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按照社團章程擔任學生社團管理職務的權利,並應據此承擔相應義務,有參與社團工作積極分子評選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 社團成員要接受社團的定期註冊,定期繳納會費,積极參加社團的各項活動。

  第六章 學生社團的幹部

  第二十八條 學生社團幹部的產生應堅持民主和公平的原則。學生社團的主要負責人(主要指正、副會長及財務負責人)應通過學生社團成員大會(或代表大會)民主推選(推選出社團負責人四名以上,財務負責人兩名以上),並上報學院社團聯合會考核,經學院團委、學院社團聯合會考核后,方可成為學生社團的主要負責人。

  第二十九條 學生社團幹部應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和思想品德;學習成績優良;忠於職守,認真負責,熱心組織社團活動;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擔任或繼續擔任學生社團主要負責人:

  (一)在校期間曾經受到校紀校規處分的;

  (二)曾因違反有關規定被撤職或社團被宣布解散或註銷、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的社團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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