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排水發展有限公司制度彙編
手機:M版 分類:規章制度 編輯:小景
1、黨和國家、市委、市政府各項方針政策、重大決策的貫徹和執行;
2、協調公司與外單位之間的重大問題;
3、公司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劃、月度計劃;經濟活動中、生產活動中及其他有關問題;
4、公司重大的財務開支情況;
5、公司行政文件、工作安排、總結、報告、彙報等;
6、公司規章的制定、修改、檢查、勞動人事、福利待遇等問題;
7、討論決定其他應由集體議定的重要事項。
(三)辦公會審議的事項,必須堅決貫徹執行。
1、綜合部對行政例會所作的決議要詳細記錄,必要時按會議要求形成公司文件或會議紀要,發送上級部門及公司所屬各部門、下屬各企業。
2、行政例會決議和傳閱審議審定意見由綜合部負責督促有關部門貫徹落實,並將其進展情況及時上報公司領導。
三、本制度由綜合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總經理職責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負責貫徹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三、組織擬訂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制訂公司的具體規章;
四、組織制訂公司年度計劃、投資方案及公司發展規劃;
五、審批公司內部文件和外部行文及文件;
六、在與有關法規不衝突的情況下,參與招標書、投標書和合同評審;
七、授權公司項目業主代表公司行使業主公司權利;
八、向董事會提交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公司制度、年度經營及財務計劃、公司發展規劃;
九、按時向董事會、監事會報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簽訂情況、項目執行情況、資金運用情況,並保證報告的真空性;
十、接受上級機關的領導及技術專家的技術指導,推進項目的順利實施。
十一、及時向上級領導機關彙報項目運作中的重大問題;
十二、督促綜合部、計財部、工程部等部門定期按上級領導機關的要求提供公司動態及相關資料;
十三、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部門負責人;
十四、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員;
十五、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十六、公司章程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副總經理職責
一、協助總經理主持公司日常經營管理工作;
二、協助總經理制定公司年度計劃、投資方案及公司發展規劃;
三、管理公司章程、董事會、總經理確定授予的分管部門;
四、負責確定分管部門的部門職責、人員的權限和相互關係;
五、按照分管部門職責,主持分管部門的日常工作,推動分管部門工作的開展;
六、按時將分管部門工作進展情況向總經理彙報,並提合理化建議;
七、總經理交辦的其它事項。
報告制度
1、 總經理應當每月至少向董事長報告一次,至少每半年書面向董事會、監事會報告一次;
2、 報告內容包括:公司重大合同的簽訂和執行情況、資金運用、重大投資項目和進展情況等方面,已有的經驗和教訓、下一步工作打算,並保證其真實性;
3、 董事會或者監事會認為必要時,總經理應在接到通知的五日內按照董事會或者監事會的要求報告工作。
綜合部職責
職數:16人
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發揮辦公室參與政務、管理事務的作用,努力做好服務工作。
一、協助公司黨支部組織學習、傳達、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完成黨支部交辦的各項黨務工作。
二、協助公司領導處理公司日常行政事務,綜合協調公司各部門工作。
三、負責經理辦公會議題收集、會務組織和會議記錄等相關工作,必要時負責起草會議紀要,並負責會議決議的督辦工作。
四、負責起草公司綜合性文件,負責編髮公司簡報與宣傳報道工作。
五、負責公司日常公文處理、印章管理、檔案管理、機要保密、文印管理等內勤事務工作。
六、負責公司人事、工資、技術職稱申報及日常管理工作。
七、負責公司各類綜合性會議、活動的組織工作,負責各類文字、聲像資料收集歸檔工作。
八、負責公司報刊雜誌訂閱和資料室的管理工作。
九、負責公司內部規章制度的起草和制訂,並負責檢查落實。
十、負責公司精神文明建設、愛國衛生、計劃生育、安全保衛等工作的歸口管理,加強與區、街聯繫協調,落實文明創建工作,定期組織衛生、安全檢查。
十一、負責公司綜合統計工作,定期匯總填報各類報表。
十二、負責公司食堂、車輛等後勤管理工作,負責職工勞保和醫療保健工作,負責公司非生產性固定資產的管理工作。
十三、承辦公司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公司行政管理費用開支規定
為加強公司經濟核算,規範費用支出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世行、亞行及波蘭政府貸款武漢市污水綜合治理項目的順利開展,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公司行政管理費用包括工資、補助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職工醫療、養老、待業、住房等開支)、勞動保護費、工會經費、辦公費、水電費、運輸費、業務費、差旅交通費、會議費、設備購置費、修繕費、諮詢費、保險費和其它管理性費用的開支。
第二條 嚴格執行國家財政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對國家統一規定的各種支出的開支範圍和開支標準,單位職工的工資、津貼、補貼和各種福利待遇,均應嚴格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執行,不得擅自違反。對國家財政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沒有統一規定的,可由單位作出規定,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條 節約支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在支出管理中,要精打細算、厲行節約、反對鋪張浪費,花錢大手大腳的做法,要加強經濟核算,採取切實可行措施,不斷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四條 因公務或經濟業務的需要,須預支、墊付款項的,一律要正式地履行財務手續。各部門均不得以口頭信用、白紙條或其他不合規章的形式預支款項。具體規定如下:
1、工作人員因公務出差、開會等原因需要事先借用公款的,本人應按實填寫借支單,經主管領導批准后,由計財部予以辦理。事務結束后,必須在一周以內向計財部報銷清帳。
2、工作人員因公需轉帳支票,經辦人員要填寫支票借用單,經主管領導核准后,財務給以簽發。在支票票面上,原則上應填寫日期、收款單位、用途、金額。事後經辦人員要如期向計財部辦理銷帳手續,對逾期不辦或不退還未用支票的,計財部應督促其辦理。在未了結前帳之前,如無特殊情況,不得再借支票。持票人必須妥善保管好支票,不得污染、摺疊,也不準轉給他人代辦,謹防遺失、被盜,否則,一切後果由經辦人自負。
3、需要由財務匯款或辦其他票據的,應由經辦部門提出申請單或對方單位收據、合同。經主管領導批准后,財務給以辦理。
4、各部門因工作需要借備用金的,需先提交申請,經總經理批准,款項負責人要按用途正確使用,任務完成後及時歸還。
第五條 凡到計財部辦理經費報銷的費用單據,必須符合財政、稅務機關規定的標準格式和具備完善的財務手續。其具體規定如下:
1、報銷的憑證單據必須是稅務與財政機關印發的或認可的,經濟內容填寫完備,大小寫金額一致,並加蓋公章的合法單據或按國際慣例出具的帳單。
2、屬於費用性的報銷單據,應具有經辦人、證明人、審核人、核准人四者簽字,並註明用途。
3、屬於財產或結算性的報銷單據,需附實物驗收單或工程決算,且由總經理簽字。
第六條 嚴格執行總經理一支筆的財務審批制度,未經總經理簽字的正規單據,計財部一概不予受理。
第七條 由綜合部負責採購、保管、發放公司辦公用品(辦公用品包括文具、用具、辦公桌椅、錄像帶等),其他部門不得擅自購買辦公用品,因特殊情況急需購買,應經綜合部協商同意,並由綜合部負責登記。凡屬社控範圍內辦公用品,需請示上級機關同意后購買。零星用品購置、辦公用品購置、過橋費、郵電費等報銷,統一由綜合部部長審查證明。
第八條 計財部嚴格把關,對於發票收據明顯不合規章、超標、事由不祥、無審核批准人或審核批准違反規定等情況,計財部有權拒付。
第九條 對於管理費用的結餘部分,按有關文件,進行三七分帳,項目單位留七成,上交三成。但實際由於內配資金緊張,該三成資金仍由上級部門返還本公司,為此,該結餘資金按5:2:3的比例提取企業發展基金、職工獎勵基金、經理基金。
第十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均按《財務通則》、(二)不該問的秘密,絕對不問;
(三)不該看的秘密,絕對不看;
(四)不該記錄的秘密,絕對不記錄;
(五)不在非保密本上記錄秘密:
(六)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
(七)不在公共場所和家屬、子女、親友面前談論秘密;
(八)不在不利於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資料;
(九)不在普通電話、明碼電報、普通郵件中傳達秘密
事項;
(十)不攜帶秘密資料遊覽、參觀、探親、訪友和出入
公共場所。
第四條 公司保密工作,實行既保密又便利工作的方
針。公司全體職工都有保守國家和公司秘密的義務。
第五條 公司秘密包括下列事項:
(一)公司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
(二)公司尚未付諸實施的經營戰略、經營方向、經營規劃、經營項目及經營決策;
(三)公司內部掌握的合同、協議、意向書及可行性報
告、主要會議記錄;
(四)公司財務預決算報告及各類財務報表、統計報表;
(五)公司所掌握的尚未進入市場或尚未公開的各類信息;
(六)公司職員人事檔案,工資性、勞務性收入及資料;
(七)其他經公司確定應當保密的事項。
一般性決定、決議、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資料等內部
文件不屬於保密範圍。
第六條 公司秘密的密級分為“絕密”、“機密”、“秘密”
三級。
絕密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會使公司的權利和利益
遭受特別嚴重的損害;機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會使公
司權利和利益遭到嚴重的損害;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
露會使公司的權利和利益遭到損害。
第七條 公司發文機關在擬制公文時,應當根據公文內容和工作需要,嚴格劃分密與非密的界限;對於需要保密的
公文要準確標註其密級和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屆滿,自行解
密。
第八條 公司秘密事項的密級和保密期限,應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變更或解除。密級和保密期限的變更和解除,由
原發文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決定。
第九條 屬於公司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的製作、
收發、傳遞、使用、複製、摘抄、保存和銷毀,由綜合部或分管領導委託專人執行。
採用電腦技術存取、處理、傳遞公司秘密必須採取必要的保密措施,由綜合辦公室專人負責。
第十條 公司密級文件的閱辦、傳遞須由辦公室專人管
理,不得擅自傳遞或擴大閱讀範圍。
密級文件、資料應及時立卷歸檔。文書檔案、組織人事
檔案和財務檔案應由專人管理。
第十一條 絕密級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必須在設備
完善的保險裝置中保存;未經原確定密級的單位或上級部門
批准,不得複製和摘抄;收發、傳遞和外出攜帶,必須指定
專人負責,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二條 借閱秘密文件必須遵照查閱範圍辦理登記手續,文件閱辦完畢必須及時退還辦公室專管人員。
閱讀秘密文件要在公司設立的“閱文室”進行,不得將秘密文件、資料帶回家中或非辦公場所閱看。
第十三條 外出工作必須攜帶公司保密文件或資料的,
須經領導批准,並採取安全措施。
第十四條 召開秘密程度較高的會議,主辦部門應採取
保密措施,並對參加人員進行保密教育,規定保密紀律,與
會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對外泄露會議內容。
第十五條 在對外交往與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項
的,應當事先經總經理批准。
第十六條 需要銷毀的“三密”文件,經綜合辦公室主
任同意,報分管領導或上級部門批准,由機要員在碎紙機中
銷毀。
第十七條 公司工作人員發現公司秘密已經泄露或者可
能泄露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並及時報告綜合辦公室和
公司領導:綜合辦公室接到報告,應立即作出處理。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故意或過失泄露公司秘密,根
據其情節輕重,分別處以警告、扣發獎金、工資或其他行政
處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公司的日常保密工作由綜合辦公室負責。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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