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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學生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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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學生管理規定 標籤:大學生入黨 大學四年 學生幹部

  延安大學學生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身心健康,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依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結合本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學校對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本科、專科(高職)學生的管理。

  第三條 學校以培養人才為中心,按照國家教育方針,遵循教育規律,不斷提高教育質量;依法治校,從嚴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規範管理行為;將管理與加強教育相結合,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養社會主義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條 學生應當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確立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共同理想和堅定信念;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範,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刻苦學習,勇於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應當積極鍛煉身體,具有健康體魄;應當自覺維護學校聲譽,主動關心學校發展,立身為公,學以致用。

  第二章 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按培養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平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依法提起訴訟;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學習,完成學校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籍管理

  第一節 入學與註冊

  第七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延安大學錄取通知書和有關證件,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報到者,必須事先書面向學校招生部門請假,並附有所在街道、鄉鎮證明。請假須經學校招生部門批准方為有效。假期一般不能超過兩周。未請假或請假逾期者(從規定報到日期的最後一天算起),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八條 新生入學后三個月內,分別由院系學生工作組查閱本院系學生檔案,進行政治、思想品德複查,由校醫院組織進行健康複查。政治、思想品德及身體等全部複查合格者,填發學生證,准予註冊,正式取得延安大學學籍。

  第九條 複查不合格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對於政治、思想品德複查有疑問的,報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研究處理。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不論何時發現,一經查實,由院長(系主任)提出意見,教務處審核批准,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取消其學籍,退回父母或撫養人所在地。情節惡劣的,應當建議有關部門查究。

  新生在健康複查中,發現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經延安大學附屬醫院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由本人申請,經院長同意,教務處審核,報主管領導批准后,可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的新生應及時辦理離校手續,回家療養,兩周內無故不辦理離校手續者,取消其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學生待遇。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經治療康復,可在下一學年開學前向學校教務處提交入學申請,經延安大學附屬醫院診斷,符合入學體檢要求,複查合格后,可按當年新生辦理入學手續;複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十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按學校規定時間辦理註冊手續。未按學校規定交納學費或其他不符合註冊條件的不予註冊。因故不能按期註冊者,必須辦理請假或暫緩註冊手續,否則按違反學習紀律處理。未請假或請假未准逾期兩周以上(含兩周)未註冊者,視為放棄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申請貸款或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註冊。具體見《延安大學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管理實施細則》。

  第二節 考勤

  第十一條 培養方案規定的課堂講授、考試、實驗、實習、社會調查、生產勞動、軍事訓練、時事政治學習等都要進行考勤,學生因故不能參加的,事先必須請假。未請假或請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曠課論。

  教師可以根據本《規定》的原則、所授課程的特點和學生人數多少等情況制定本門課程考勤辦法(如點名、簽到等)進行考勤,並將學生出勤情況按所佔成績的比例評定學生的平時成績;對學生曠課等情況應及時向學生所在院系反映,由班主任(輔導員)匯總後報教學秘書備案。

  採取全程考勤或抽查方式考勤所發現的曠課現象,教師可參照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處理。

  學生曠課時間,一般課程按課程表規定的上課學時計算,自習時間每兩節按1節計算,無故不參加生產勞動、軍事訓練、社會調查或其他集體活動者,按每天4學時計算。

  對一學期內曠課累計達到或超過10學時的,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一)曠課10-19學時,給予警告處分;

  (二)曠課20-29學時,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曠課30-39學時,給予記過處分;

  (四)曠課40-49學時,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五)曠課50學時以上(含50學時),視為放棄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十二條 學生一般不準請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須請事假時,應事先辦理請假手續,學生因病請假應有校醫院或學校附屬醫院證明。請假一天以內由班主任批准,請假一周以內由所在學院院長批准,請假一周以上由教務處批准。事假不得超過兩周。請假期滿,請假學生須及時向班主任、院長、教務處銷假。需要續假時,其手續與請假手續相同。續假批准與否,應回復學生本人。

  學生請病、事假的申請書、醫院證明及有關負責人審批意見應存院系教務辦公室備查,學生一學期內請病、事假累計超過一個月時,應報教務處備案,累計超過本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的,按第十九條規定辦理。

  學生在校期間(假期除外)無論因何種原因自行離校,且連續兩周(含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三節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三條 學生要認真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和學校校規校紀。模範遵守者,應予表揚和獎勵;違犯者,應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者,應根據情況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對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要以《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為主要依據,採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個人小結和鑒定,應以發揚優點、克服缺點為目的,具體安排和要求由學校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學生應當參加學校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課程的首次考核成績、學分及重修成績等均記入學生成績單,並歸入本人學籍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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